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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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首先,唐代法律制度建立在唐太宗李世民的《昭明文选》和唐高宗李治的《大明令》基础上。

这两部法典被视为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国家法律的核心原则和规范。

《昭明文选》是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期间编纂的刑律法典。

这部法典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细致入微地定义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情节和处理方式。

《昭明文选》还强调了审判的公正性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大明令》是唐高宗李治继位后修订的法律典籍。

这部法典主要规定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土地赋税、农田水利、商业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令》的颁行标志着唐代法律制度在经济领域进一步完善。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完备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和执行法律制度。

唐代法律制度的执行单位主要有三个:吏部、刑部和都官。

吏部负责选拔和管理各级官员,以确保各级政府及司法机构的正常运转;刑部则负责司法审判和刑罚的执行;都官是皇帝的特别机构,负责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和制衡。

这三个机构的协作保证了唐代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在刑罚方面,唐代法律制度相对严厉,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相应处罚。

根据犯罪的程度,刑罚可以分为轻重两级:轻罪通常以流放或罚做苦工为主,重罪则以酷刑或死刑为主。

唐代的死刑包括:杖杀、剁成肉泥、砍头、腰斩、绞死、烧死等,刑法手段多样,以适应不同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除了刑罚之外,唐代法律制度还涉及到赋税、土地制度等方面。

在土地赋税方面,唐代实行了均田制,即通过土地重新分配,保证了社会贫富差距不过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业法律制度,鼓励商业交易的发展。

总的来说,唐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唐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九章 唐代法制

第九章 唐代法制

诉讼与审判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废除大理寺,以刑部掌审 判。大宗正府管辖蒙古人、色目人案件。 宣政院管辖僧侣案件。御史台监察。
地方司法机构:行省——路——府——县4 级。各级设立“达鲁花赤”。


立法概况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蒙古部落时期的 成文法——《大扎撒》。 《条画五章》为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1291 年《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律。 1232年《大元通制成 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经世大典》和《元典章》,法规汇编。

蒙古族“收继婚”
《大扎撒》:父亲死后,儿子除了不能处 置自己的生母之外,对父亲的其他妻子或 可以与之结婚,或可以将她嫁与别人。 元朝法律禁止汉族人收继婚。

继承制度



《大扎撒》规定遗产分配依据原则:年长者较之 年幼者多得,末子继承父亲的祖业。 元朝法律规定继承份额:妻之子各四分,妾之子 各三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 无子户绝,赘婿、侄子有继承权。未嫁女继承的 遗产由官府代管,待其年满15岁或出嫁时,再全 部交还。出嫁女只能得到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主要罪名
“十恶”名称略有变化,谋逆、失孝德礼、 背叛、恶毒、为不道、大不恭、不孝顺、 不睦、失义、内乱。 贪赃:与唐宋律相近。行贿罪按照受贿罪 从犯处罚。

严惩盗杀牲畜的犯罪



擅自屠杀自己牲畜,一头徒四年,二头徒五年, 三头以上一律徒六年。他人知觉而食肉的,也要 徒一年。 盗杀五服以内亲属牛、骆驼、马等牲畜的,不论 大小,一头徒五年,二头徒六年,三头以上一律 徒八年。 盗杀他人牲畜的,一头徒六年,二头徒八年,三 头以上一律徒十年。他人知觉而食肉的,徒二年。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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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可见,“体貌”、“言辞”、“书法”、“文理”四者是选任官吏的基 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德行、才干和能力。
武后时,还曾设立武举考试,由兵部主持并任用。此外还有门荫制度。
(2)官吏考核与奖惩
唐朝每年要由本部门或本州县考核所属官员政绩:每四年还要进行一大 考,四品以下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考核的标 准主要为“四善”、“二十七最”。其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作为奖惩升迁的依据。凡是负责考核或“考校”官吏的主管人员,必须 依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渎职失职,否则将与上述违 法“课试”行为同样论处。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 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 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 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 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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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六部是直属尚书省的政务执行机关,分掌全国各方面的主要行政事务。 吏部掌管官吏的选拔、任用、考绩等事;户部掌管户籍、土地、赋税、 钱粮等事;礼部掌管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事;兵部掌管武官的选 任、考核及军事行政事务;刑部掌管司法行政、狱政管理及重大狱讼案 件的会审等事;工部掌管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等 事。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至二人,为正副主管官员。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朝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唐朝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成文法: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2)敕令:指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判例: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4)民间习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

2. 法律分类唐朝法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刑法:包括《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

(2)民法: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行政法:包括官制、职官、选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唐朝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唐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2)犯罪种类:唐朝刑法对犯罪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如十恶、盗贼、斗殴、贪污等。

(3)刑罚适用:唐朝刑法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实行刑罚加减原则。

(1)婚姻法:唐朝婚姻法规定,婚姻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继承法:唐朝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3)财产法:唐朝财产法规定,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行政法(1)官制:唐朝官制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选拔和晋升制度。

(2)职官:唐朝职官分为文职和武职,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待遇。

(3)选举:唐朝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和荫补制,选拔官员注重德才兼备。

4. 诉讼法(1)诉讼程序:唐朝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唐朝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进行了规定。

四、唐朝法律规定的特色1. 法典化:唐朝法律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使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繁荣的朝代,其法制体系也非常完备和发达。

下面是对唐朝法制的简述:1.律令制度:唐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律令制度,以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律令是《唐律》,它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各种罪行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2.官制和官职:唐朝的官制相当严谨,官员分为九品和五品两个等级体系。

官职的设立和晋升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根据功绩和资历进行评定。

3.民法和家族制度:唐朝的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契约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程序和要求,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规则。

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责任,家族成员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4.地方行政和司法制度:唐朝实行了县、州、郡、府等行政区划制度,设立了各级行政机构,用于管理地方事务。

司法制度分为地方司法和朝廷司法,地方设立了县、州等法院,处理一般案件;朝廷设立了三省六部,处理重要的政治和司法事务。

5.军事法制:唐朝非常重视军事法制,实行了军队编制和军纪管理制度。

军队的编制按照五级制度,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等级关系。

军纪制度严格,对违纪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6.考试制度:唐朝建立了科举制度,以考试选拔官员。

科举考试分为明经和明法两科,考试内容涵盖了经史、文学、法律等多个领域。

通过科举考试获得进士及第的人才有机会担任重要职位,这种选拔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7.赋税制度:唐朝实行了赋税制度,对土地和财产征收赋税。

土地税由农民按照田亩所产支付,财产税则根据个人或家族的财产状况征收。

赋税制度是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促进了农业生产和财富的积累。

8.户籍制度:唐朝实行了详细的户籍制度,记录每个家庭的人口、财产和身份等信息。

户籍制度是统治者掌握民众信息、管理人口和征税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人口统计。

9.对外关系:唐朝建立了边防制度,加强边境的防御和管控。

与各国之间签订了条约和协议,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边境的稳定。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第9章 唐朝法律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四、法制内容
二、立法活动
(四)《唐六典》的编纂
编纂方式:“以官统典” “六典”指治、教、礼、政、刑、事六类官署,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
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等六个方面的国家 事务。
(五)《大中刑律统类》的出现
四、法制内容
(二)民事规范
1、所有权
唐朝的所有权,仍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两大类。其中不动产 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官私土地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则包括其他官私财 产的所有权。根据唐律规定,无论动产与不动产,其所有权都是受法律 保护的。
(1)官私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 唐朝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与私 有两种形式。为了保护官私土地所有权,《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规定了 排除各种侵权行为的法律内容。凡是违反唐朝有关法律规定者,一律依 法进行处罚。包括盗耕公私田、盗卖公私田、妄认公私田、在官侵夺私 田等。
岁,相对刑事责任;7岁以下,90岁以上,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7)加刑与减刑的不同措施 (8)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9)共犯区分首从 间接正犯 (10)法条类推 (11)准五服以治罪,主要针对亲属之间的侵犯、奸淫、财产犯罪做出
特别规定。 (P158) (12)涉外案件处理 :属人兼属地
(2)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其他财产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基 本包括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 论是国有还是私有性质,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有违法侵权行为, 一律要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严禁“得宿藏物隐而不送”。根据唐律规定,凡在国有土地中发现宿藏 物,归发现者所有;而在他人土地中发现埋藏物者,则须如实告诉土地 的主人,双方平分所得物品。但发现文物者,必须原物上缴官府,由官 府付给一定酬金。如非法隐匿占有官私地下埋藏物,不按规定及时交还, 即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第9章 唐朝法律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四、法制内容
一、法律指导思想
(一)“德本刑用”(根本思想) (二)重法慎罚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
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 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 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 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2)地方二审级:州、县长官行政兼理司法。 2、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举劾与告诉,告诉的限制很多。
此外,唐律还对漂流物、生产番息及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进行了 详细规定。
2、契约
(1)买卖契约;唐朝的买卖契约,必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市券。
(2)借贷契约,包括出举(有利息)与负债(无利息)两种;
(3)赁庸契约,又可具体分为租赁契约与雇佣契约。 3、婚姻 (1)基本原则 第一,一夫一妻多妾制
(2)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其他财产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基 本包括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 论是国有还是私有性质,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有违法侵权行为, 一律要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其法制也十分完备。

唐朝法制包含了刑法、民法、律法等多个方面,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为核心。

唐朝的刑法相对严厉,注重以法制约人。

唐律分为大律和小律两部分,大律包括刑律和刑章,小律则包括律令和律章。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刑章则详细规定了犯罪的各种情节和刑罚的具体执行方法。

律令则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刑法的实施以严格的程序为基础,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审判的公正。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刑部、刑狱等机构,负责刑法的执行和监督,以确保刑法的顺利实施。

唐朝的民法也相对健全。

民法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契约法等方面。

唐朝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契约法则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条件,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户部、典籍等机构,负责民法的执行和监督。

唐朝还有律法。

律法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唐朝的律法包括律仪、律令和律章。

律仪是对政府机构和官员行为的规范,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律令是对人民行为的规范,规定了人民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律章则是对社会风俗和礼仪的规范,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唐朝设立了律部、律令等机构,负责律法的执行和监督。

总体来说,唐朝的法制相对完备,注重以法制约人、保护人民权益。

唐朝法制的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唐朝法制的健全也为后世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唐朝法制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律法等多个方面,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唐朝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唐朝的法制基本内容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共12篇500条。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

注意:《贞观律》的修订长达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

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永徽律疏》的颁行(1)制定:《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疏议: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惰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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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占有的侵权行为,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前者以应归 还部分的价值计算赃值,后者以所发现的文物价值计算赃值,按坐赃行
为减三等论处。
严禁“得阑遗物不送”。根据唐律规定,凡拾得阑遗物,有人识认者归 还失主,无人识认者上缴官府,由官府通知失主认领,满一年无人认领, 归官府所有;五日内不按规定及时缴还者,即构成非法隐匿占有他人财 物的侵权行为,须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凡拾得官府阑遗物逾期不 缴还者,各按亡失有关物品论处;计赃价值重于亡失行为者,则按坐赃 罪论处。凡拾得私人阑遗物逾期不归还或不上缴者,按坐赃行为减二等
(三)令、格、式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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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四)《唐六典》的编纂
编纂方式:“以官统典”
“六典”指治、教、礼、政、刑、事六类官署,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 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年间(847—859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根据以往的立 法经验,对法典的编纂体例进行重大改革,“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 格敕”,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该法典共“集律令格式条件 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因而实际是一部将律、令、格、 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典。这种法典编纂形式, 改变了战国秦汉以来刑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传统立法体系,成 为五代、北宋时期制订“刑统”法典的滥觞。
(3)侵害人身罪,包括杀人罪和伤害罪。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
保辜:“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者限十日,以他物殴伤 人者二十日,以 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跛骨者五十日。”(《唐律疏议•斗 论律》)伤害越重,辜限越长。
(4)官吏职务犯罪,如私出界,“三赃”等。
(5 )破坏家庭秩序罪,包括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等,还有违反教令、供养有阙、冒荣居官、冒哀求仕等罪名。
(6)破坏社会秩序罪,主要有“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罪、“向城官 私宅射”罪、“失火”罪、“盗决堤防”罪等。
3、刑罚
封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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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二)民事规范
1、所有权
唐朝的所有权,仍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两大类。其中不动产 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官私土地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则包括其他官私财 产的所有权。根据唐律规定,无论动产与不动产,其所有权都是受法律
(二)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五十三条新格”(“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 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新唐书·刑法志》)→ 《武德律》 (唐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实际则是隋朝《开皇律》的翻版。 )→ 《贞观 律》 (初步定型)→ 《永徽律疏》 →《开元律疏》
《唐律疏议》十二篇中,前十篇属于实体法内容,后两篇属于程序法内 容。其中第一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性质,第二篇《卫禁》 至第十篇《杂律》相当于刑法分则性质,最后的《捕亡》和《断狱》两 篇则相当于刑事诉讼法性质。因此,其结构特征与《开皇律》一样,就 是“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
第9章 唐朝法律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四、法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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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指导思想
(一)“德本刑用”(根本思想) (二)重法慎罚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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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论处。
此外,唐律还对漂流物、生产番息及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进行了 详细规定。
2、契约
(1)买卖契约;唐朝的买卖契约,必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市券。
(2)借贷契约,包括出举(有利息)与负债(无利息)两种;
(3)赁庸契约,又可具体分为租赁契约与雇佣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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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律,国家的基本法典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法律规定 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式,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和上下级之间的公文格式 典,行政法律的汇编 刑律统类,将律、令、格、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
起的综合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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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一)刑事规范
1、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
(2)特权法原则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同居相隐不为罪
(5)自首减免刑罚
(6)老小废疾减免刑罚。15-70岁,完全刑事责任;7-15岁,70-90 岁,相对刑事责任;7岁以下,90岁以上,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7)加刑与减刑的不同措施
(8)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9)共犯区分首从
间接正犯
(10)法条类推
(11)准五服以治罪,主要针对亲属之间的侵犯、奸淫、财产犯罪做出 特别规定。 (P158)
(12)涉外案件处理 :属人兼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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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2、罪名
(1)危害国家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
(2)侵犯财产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一律要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严禁“得宿藏物隐而不送”。根据唐律规定,凡在国有土地中发现宿藏
物,归发现者所有;而在他人土地中发现埋藏物者,则须如实告诉土地
的主人,双方平分所得物品。但发现文物者,必须原物上缴官府,由官
府付给一定酬金。如非法隐匿占有官私地下埋藏物,不按规定及时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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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保护的。
(1)官私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 唐朝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与私 有两种形式。为了保护官私土地所有权,《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规定了 排除各种侵权行为的法律内容。凡是违反唐朝有关法律规定者,一律依 法进行处罚。包括盗耕公私田、盗卖公私田、妄认公私田、在官侵夺私
田等。
(2)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其他财产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基 本包括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 论是国有还是私有性质,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有违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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