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提交日期:2003-09-29 浏览: 155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
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
“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
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
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
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
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
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
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关于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下面是店铺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1.建筑材料与结构选择:建筑设计中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并进行合理布局和安装。
墙体、屋顶和地板应采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如防火墙、耐火砖等。
门窗应选择隔热、防火性能好的产品。
2.防火隔离措施:建筑设计中应按照建筑物不同功能的特点,进行防火隔离。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关键部位,以阻止火势的蔓延。
同时,还应注意通风系统和电气线路的防火隔离。
3.建筑物疏散设计:建筑设计中应考虑疏散通道的合理设置,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疏散通道应足够宽敞,靠近建筑物出口,且不得设置阻碍疏散的障碍物。
4.消防设施设置: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布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紧急扑救。
5.防火电气设计:建筑设计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火要求。
电气线路应合理敷设,不得接触易燃材料,且应设有过载、短路保护装置。
应合理设置灯具、开关等电器设备,以防止电器设备引发火灾。
6.建筑物消防通道:建筑设计中应设有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和人员的疏散。
消防通道应符合相关规范,保持畅通无阻,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建筑物防火分区:建筑设计中应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限制火灾的蔓延。
防火分区应设有严格的防火墙或防火门,以防止火势扩散。
8.建筑物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为了提高人员的火灾应对能力,建筑设计中应设有相应的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计划。
人员应熟悉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以提高火灾时的逃生效率。
总之,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设计师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法律要求,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结构,设置防火隔离措施和消防设施,合理设计疏散通道和电气线路等,以确保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GB50016_2015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 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见问题释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7 电影院、剧场
商场疏散楼梯
电影院入口
观光电梯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7 电影院、剧场
□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 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 上 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 每 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 对于地下是否也要限制400m2,还是可以做到 1000m2
第二章 术语
2.1.14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 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防烟楼梯间 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是指楼梯间出 时 口还是前室出口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1.3 白酒火灾危险性分类
□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38度及以上 白酒归为甲类危险品,而原规范中是60度及以上 为 甲类,50度至60度为丙类, □ 酒精度为38度的白酒为甲类物品,是否民用建筑 (例如超市)内不得经营、储藏此类物品
□ 步行街本身有无防火分区要求?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3.6 有顶步行街
□ 步行街内人员疏散密度指标如何确定 □ 步行街铺内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每个商铺疏散门的 数量? □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 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直 接通至步行街”如何理解?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4 老年人活动场所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 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 应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 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 □ 如何理解“老年人活动场所”是否包括老年人住宅、 公寓、养老院的住宿房间、病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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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
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
“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
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
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
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
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
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
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
消防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呀。
在工业企业电气综合楼等设施中推广使用喷雾水枪目前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中,常用的水枪是低压直流水枪,喷射充实水流。
水枪由接口、枪体、开关和喷嘴或能形成不同形式射流的装置组成。
工业企业常设有电气综合楼,位于主车间内或工艺主单元旁侧。
电气综合楼是工业系统总的变配电室,负责向系统内各用电设施供电。
电气综合楼一般为多层建筑,综合楼内设置有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缆夹层、操作室、低压配电室、MCC室、PLC室及地下电缆室等。
针对这种建筑物,一般消防设计有时是不考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因为常规的消防给水系统不适用于这种工况。
但是工厂的大型电气综合楼通常又往往兼具办公楼的功能,设有会议室、办公室、卫生间等办公生活辅助设施。
因此,大型电气综合楼是特殊的电气室,也是特殊的办公楼。
在消防设计时就碰到了难点。
在这种工况下,建议推广使用喷雾角可调的直流低压喷雾水枪。
喷雾水枪喷射雾状水流。
水滴平均粒径不大于0.1mm,射流边缘夹角大于0°。
直流低压喷雾水枪额定工作水压大于普通低压直流水枪,为0.6MPa。
在条件许可时,甚至可以推广使用脉冲气压喷雾水枪。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是利用压缩空气瞬间释放产生的极大动能,使空气与液体灭火介质(如清水)在毫秒量级时间内相互冲撞混合,经喷嘴加速后,突然膨胀雾化,瞬时喷射,产生高速度、高密度的超细水
雾流,直达火源根部,集吹断、窒息、冷却三种灭火基理于一体,从而达到高效快速灭火的目的。
其配置包括:喷射器,储气瓶,瓶头阀,减压阀,背架,压力表,安全阀,喷射器进水管,喷射器进气管,水箱,水箱进气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