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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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

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复杂化现象,有效节省刑罚资源、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公众对于犯罪容忍度增强后的政策调整。

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其提出背景、定义、功能进行其了解,从而提出其对策。

标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1.1基本刑事政策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

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

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1.“具体刑事政策论”。

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

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实质,必须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1983年以来,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此时,虽然刑法确立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进入新世纪,我国继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但所处的时代背景与198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此时的‚严打‛已经与1983年的‚严打‛大不相同,整个司法运作更加冷静、理性,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亦即预防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再犯罪和警告、教育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

这里所说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据之一,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一)刑事政策基本原理1、刑事政策的概念。

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费尔巴哈首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由于狭义说抓住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故被普遍采用。

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止对策。

其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实体法的批判与调整;二是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的批判与调整;三是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改革。

因此,狭义刑事的政策的调整对象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这三个同属规范性质的刑事领域,这也与我们所提“宽严相济”的范围理解一致。

2、刑事政策的功能。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导向功能,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路线、途径。

第二,规制功能,刑事政策为国家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确定了具体的行动规则,并进而影响一般公民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的行为,即刑事政策具有规制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双重功能。

第三,中介功能,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的中间环节,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刑事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又指导刑事司法。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还是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间环节,刑事政策表明国家在预防、控制犯罪领域决定和实际采取的行动,而不再停留在抽象的理性形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次 全 国代 表 大会 的政 治 报 告 中 指 出 “我 们 对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其
刑事政策学在西方发达国家源远 流长 , 成果丰硕 , 其国际
层 面 的学 术 交 流 颇 繁 。 种 刑 事政 策 学 的 交 流 , 各 思想 碰 撞 的 火
( ) 三 国际 交流 合 作 弱化
宽大政策的,这就是镇压政策 。这样, 同时提示的两个政策是 完全正确的, 必须坚决实行 的。但各地有些 同志只作 片面的 了解, 这是错误的, 必须纠正 。 文件最后强调“镇压与宽大是 ”
必须同时注意,不可缺一的 。” 文件清楚地表达了镇压与宽大
相结合的思想, 但是并没有 明确提 出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这一 概念 , 真正明确提 出这一个概念是在 1 5 9 6年 9月,党的第八
代雍正帝 曾遗诏说“ 然宽严之用, 因乎其时。” 又必 等都提出了 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策内涵 ,清代雍正帝之遗诏又说明什么时
候 宽 ,什么 时 候 严要 根据 社 会 的状 况 予 以确 定 ,不 能 一概 而 论。
不可能独立发展的完善 , 因此二者必须相结合 , 以互补。 予
( ) 二 法律 实践 与 民 众意 识 背 离
中图分类 号 : 9 04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5 5 1 (0 )3 0 — 1 1 0 — 3 2 1 2 — 1 6 0 2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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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历史渊源
是 一 蹴 而就 。从 它 的发 展 历 程 我 们 可 以看 出这 一 政 策 的 价 值
二、 当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 究存在的问题
( ) 论 与 实践 的脱 节 一 理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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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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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3卷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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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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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作者:王建敲郝志超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1期[摘要]宽严相济一时成了司法界的热门话题,这一政策要求刑事司法秉承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的理念。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本文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审判应用作者简介:郝志超(1982-),男,河北唐山人,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

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笔者认为,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审快判,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当宽则宽。

而具体到每个案件当中,如何明确适用这一政策的法律标准,如何准确把握“宽”和“严”的尺度,则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就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应用,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贯彻实施宽严相济,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审前阶段开庭审判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首先表现在对案件的受理审查上。

这只是程序上而非实体上的审查,但也是在审判程序的入口处设置的一道屏障,防止控诉不当或者错误起诉而进入庭审程序,从而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宽严相济政策本身包含了保护人权的价值要素,笔者以为可以对其外延进行适度的扩展,在庭审程序启动之前打开人权保护的大伞;只有把好这道关,防止不该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进入,才能排除干扰、集中精力地处理其他非此类案件,更好地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在案件受理后,法院除了及时履行送达法律文书和告知义务外,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当宽则宽”,则是庭审前工作的重点。

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宽严相剂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宽缓,主要表现为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轻刑化三个层面。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

严格,即法律对于犯罪必须及时、准确地做出反应。

严厉,即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罪犯所规定和施加的刑事惩罚更加严厉,包括在立法上对犯罪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在审判中对罪犯处以较重的刑罚,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限制适用减刑、假释等。

通过对不同的违法犯罪“宽”“严”不同的制裁,在宽与严之间把握好平衡点,实现两者之间的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2.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2 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2.3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规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2.4 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意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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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作者:林宏斌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文章从我国古代德礼与刑罚的关系中探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出发,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与理解,结合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提出在刑事审判中应体现公平正义、刑法谦抑、宽容地对待犯罪、人权保障、人道主义和刑法经济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人权保障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悠悠中华五千年的历史文明,蕴含着丰富的治国安邦的理念,自国家、法律产生以来,统治阶级就不断探索新的治国方略,以期能保国家社稷的长治久安。

中国最正统的刑事政策通常被认为是基于德礼与刑罚的关系,这当中产生了教化与刑罚的关系,从中我们可以找到宽严相济的影子。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慎刑”、“轻刑”、“刑期于无刑”的思想。

以后的统治者更是将这种思想发扬光大。

在《尚书·吕刑》中有“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思想。

《尚书》中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刑期于无刑……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提出:“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孔子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这是孔子对治国方略的经典表述。

此后,秦朝崇尚严刑峻法,西汉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罢黔百家,独尊儒术”,推崇相对轻缓的刑事政策,如实行“亲亲相隐”、“矜老”、“恤幼”、废除肉刑的政策。

《晋书·刑法志》中有:“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

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

”《贞观政要·卷八·刑法》中记载,李世民“用法务在宽简”,“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推崇德主刑辅,因而成就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大好社会局面。

在宋代,朱熹认为应“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明朝时期,明太祖朱元璋认为:“治乱世应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刑”。

《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也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

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清朝采取重刑主义,但也严中有宽,雍正皇帝曾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不得预存从宽从严之成见”,“宽严之用,务在得中”。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在刑事政策的运用上,大多主张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来决定宽和严的适用,从而形成了我国几千年来的刑事政策传统。

而刑罚的轻重和宽严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确定的,就是在采取严刑峻法的朝代之中也有宽缓的一面,严中有宽,以宽济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宽严相济的表现。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理解陈兴良教授对宽严相济的“宽”、“严”和“济”的表述,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宽严相济之“宽”,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也符合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较轻之刑。

至于轻罪及其轻刑如何界定,则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虽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和严厉。

严格是指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这也就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化。

严厉主要指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而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指刑罚过重。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和结合之意。

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

[1]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想相互激荡,各种社会矛盾突显,犯罪态势也呈现更加严峻的局面,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层出不穷,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将促使我们重新审视长期以来处理犯罪问题的对策,转变立法、司法观念,理性对待犯罪,注重犯罪的整体防控,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达到社会的良性运行。

这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引起我国刑事法治的重大变革。

犯罪是和平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之一,妥善地对待和处理犯罪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刑事政策是一个对立统一的体系:它既是对犯罪实施社会控制的方略,同时又是“控制社会控制”的方略。

刑事政策不仅仅以有效地预防或控制犯罪为目标,同时以预防或控制犯罪的方式方法的合理性、正当性为目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基本的刑事政策的出台,正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形势,顺应时代潮流,党和国家从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两个方面出发,继承和发展了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宽猛相济”的合理成分,参考借鉴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有益成分,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国的国情,正式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读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采取的是严厉打击的态度,讲究从重从快,严惩严办,体现了重其所重、该严则严。

而对一些轻微的犯罪即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则采取宽缓的态度,讲究从轻、减轻、教育、感化,体现了轻其所轻、当宽则宽。

对这两类不同的犯罪的不同态度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根本内容即区别对待的原则,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对犯罪严重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区分是正确适用宽和严的前提条件,关于区别对待的意义,贝卡利亚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

”可见区别对待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预防严重犯罪的一种手段。

另外,由于各类犯罪层出不穷,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为了达到司法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获得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对宽和严的区分是必要的,因为“越是在集中力量打击某一类危害严重的犯罪活动的时候,越应当相应放宽一些轻微犯罪的监控和处理。

”[2]官方对宽严相济的解读视野开阔,思路辩证,即强调了宽缓的重要性,也突出了严打的必要性,实现了从宽处理和严厉打击的融会贯通,体现了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宽严审势。

“宽严相济”结构科学完整,内容合理完善,平衡了公平与效率,协调了秩序与自由,即体现了公平正义,又体现了人权保障,实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适应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潮流,彰显了科学性、人性化和时代性。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贯彻前段时间有几起案件判决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如广州市中院办理的许霆盗窃案和四川省彭州市的“姐姐捂死妹妹”案,如何在刑事审判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不突破罪行法定的原则?笔者认为,法官在办理每一宗刑事案件中,都必须要有如下六方面的理念:(一)公平正义理念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所在,关于什么是公正,在人类几千年的探索中始终没有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

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感到迷惑。

”由于每个人的利益追求、内心情感、道德观念等的不同,人们对于公正的具体内容往往会认识各异,即使对于同一客体,人们的公正评价也可能会完全不同。

但这并不能否认在不同的人的公正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最基本的共同因素或称“最大公约数”。

虽然我们无法给公正下一个完美的定义,但却可以领会它的精神,“公正来自于人们内心的认同,其核心内容就在于伦理上的正当性、合理性。

”[3]正义从实质内容而言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正义是法的价值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才是真正的法律,而自由是法的价值顶端,它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因此正义还要受自由的规制,否则就会造成自由泛滥,侵害自由。

根据王海明先生对公正的理解,公正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交换。

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同态复仇都是公正,而以怨报德,以德报怨则是不公正。

[4]公正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道德,刑罚思想起源于报复,因此,公正是刑罚的根据,刑法的本质是公正,但一味追求公正会造成严刑、酷刑的滥用。

因此,现代公平的刑罚观要求罪刑均衡,要求人道的刑罚。

公平的刑罚可以缓解、化解由于犯罪造成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

因此,公平理念要求我们法官在刑事审判时,必须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对犯罪人的人权给予保障,对被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缓和社会矛盾,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刑事审判要体现正义的价值目标,同时也要体现自由的价值目标。

刑事审判在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时不能侵害公民的人权。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宽有严,既符合刑法的正义要求,又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因而彰显了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刑法谦抑理念“刑法的谦抑性”主要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是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万能手段,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刑法如两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恪守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的品质和德性,也是现代刑事审判法官们应有的品格。

社会治理应当由社会本身来完成,法律,尤其是刑法不再是单纯的暴力强制和专政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在一个发展程度较高的社会,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并且又能有效地对社会进行治理,因而就会降低对刑罚的依赖,尤其是降低对重刑的依赖,其刑罚轻缓化也就是必然趋势。

”[5]因此遏制犯罪,关键是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采取社会救治的办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把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犯罪的发生,从而减少犯罪。

而不能过分依赖刑法对犯罪的遏制,因为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必须审慎用之,只有在运用道德、宗教、经济、文化、行政等手段不足以制裁时,才可以动用刑罚。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在刑事审判上,如果使用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使用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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