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分房应受法律保护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福利分房已经是不可能的了,福利分房⼀般存在于我们上⼀辈的⽣活条件下,并且现在已经开始对福利分房进⾏改⾰,那么在现在福利分房的政策有哪些呢?单位可以收回福利分房吗?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单位可以收回福利分房吗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单位将公房以⼯资性货币分配⽅式出售给职⼯,职⼯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了这种分房形式。
这种房⼦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权属个⼈,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2、单位分给职⼯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
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权收回住房。
单位奉为职⼯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作⼈员的⼀种福利补偿,与⼯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签订所谓服务承诺。
这在⼤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是不能转让的。
其中明确单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对福利房产权归属进⾏确认才能认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据,⼀般福利分房产权归属有三种:1、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根据集资的⽅式决定产权,个⼈以全部房款的资⾦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
个⼈以房款的部分资⾦做为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
2、单位房是房改房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部分房屋产权。
(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的)3、单位房与职⼯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分期还款的,房款在没有还清楚之前,房屋的产权也是部分房屋产权。
房款还清楚之后,房屋的产权就是全部的房屋产权了。
综上所述,单位分给职⼯的福利房在⼀定期限内产权式不属于职⼯的,但如果说产权过了期限已经属于职⼯则单位是没有权利随意收回房产的,产权属于谁也要视情况⽽定了,不同情况期限内则产权归属也是不同的。
中国劳动法中的工人住房保障规定

中国劳动法中的工人住房保障规定一、工人住房保障在中国劳动法中的重要性工人住房保障是中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确保工人享有适宜的居住条件,提高工作生活质量,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符合法定标准的住房保障对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劳动力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中国劳动法》第四章中相关条款入手,详细分析中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人住房保障的规定。
二、公平合理的薪酬福利与工人住房保障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劳动法》第四章中,“支付报酬”,明确规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由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并且应当与工人的劳动成果相适应。
这意味着员工获得合理、公平的薪酬待遇才有可能实现。
在许多案例中,低收入是导致无法购买适宜住房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落实薪酬福利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员工对于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三、工人住房保障的法定标准1. 集体合同中明确了工人住房保障要求:根据《中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雇主与劳动者可以签订集体合同,并可以结合工人住房保障需求进行洽谈。
这样的集体合同将会明确规定相关的住房保障条款。
2. 城市职工宿舍制度:根据《中国劳动法》第68条,“国家对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多建、方便职工居住的宿舍”。
这意味着那些条件允许并有能力提供员工宿舍的企业和组织应当尽可能提供职工宿舍设施。
3. 用人单位购买或租赁住房为员工提供住宿:在《中国劳动法》第69条中,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必须生活设施,其中包括居住设施。
这一规定约束着用人单位确保员工获得适宜住房。
四、工人住房保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1. 薄弱执行力:尽管《中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人住房保障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存在逃避或不履行工人住房保障义务的情况。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执法力度,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严厉惩罚,并提高守法经营和依法支付薪酬的意识。
2. 标准不统一:中国地域辽阔、城乡差距大,不同地区具备的住房资源也有差异。
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

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
近年来,随着住房建设不断发展,住房产权保障加强,福利住房成为众多家庭居住的重要选择,因而单位福利分房继承问题也成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特殊住房需求的社会公民,在住房领域提供特殊的保障,同时,单位应按照经济情况,为职工给予福利分房,以满足职工的经济需求,这种分房被称为福利分房,也可以继承使用。
因此,有关单位福利分房继承的规定如下:
1、福利分房可以继承使用,福利分房的产权继承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受到家庭成员、配偶及其他联系人的影响。
2、福利分房的继承人,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一旦确定继承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即可继承使用。
4、福利分房的继承人,应当满足经济上的要求,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将被取消继承资格。
5、如果单位政策变更或解散,受影响的有关职工,福利分房可以进行继承使用。
6、福利分房一般是终身使用,因此,严禁一些不正当手段,滥用福利分房。
总之,福利分房是政府给予社会公民特殊保障的一种方式,因此,
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最大程度保障社会秩序,保护和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职工福利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职工福利的法律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法的实施以及职工福利的法律保障无疑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福利制度以及法律保障方面来探讨劳动法对职工福利的法律保障。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对于劳动者平等对待的重要性。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婚姻状况、年龄、国籍等个人特征。
这一原则不仅影响到雇佣过程中的公正,还涉及到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于劳动者合理收入和公正待遇的追求。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并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3. 保障原则保障原则是劳动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并建立相应的福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二、职工福利制度1. 工资福利工资是职工最直接、最重要的经济福利之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市场的规则与劳动者达成工资协议,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并按时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福利。
2. 社会保险福利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职工福利制度,用于对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的购买和使用,能够在遭遇意外事故、生病等情况下,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3. 住房公积金福利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满足职工住房需求而设立的福利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比例代扣代缴。
劳动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在购房、租房等方面享受政府的补贴和贷款优惠。
三、法律保障1. 法律责任劳动法为保障职工福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单位福利房屋协议

单位福利房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单位向员工提供福利房屋的条件、规定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
二、协议内容1. 福利房屋的条件单位向员工提供福利房屋的条件如下:1.1 员工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享有该单位提供的福利房屋政策。
1.2 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规定和程序申请福利房屋,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1.3 单位将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性质以及单位房屋资源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福利房屋。
1.4 员工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爱护福利房屋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2. 福利房屋的使用期限2.1 员工进入福利房屋后,使用期限为五年,使用期限从员工正式入住之日起计算。
2.2 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员工必须向单位提出申请续租,经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居住。
2.3 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员工不再继续续租,员工必须搬离福利房屋,并将福利房屋恢复原样交还给单位。
3. 福利房屋的费用及付款方式3.1 员工享有福利房屋的使用权,但需按照单位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时支付房屋租金。
3.2 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月付,员工需在每个月的预定支付日期前支付当月的租金。
3.3 如果员工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单位有权暂停员工的福利房屋使用权,直到员工补交全部租金并清算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使用权。
4. 福利房屋的维修和保养4.1 单位将定期对福利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并保证福利房屋的基本居住条件。
4.2 员工在使用福利房屋期间,应按时进行日常清洁和保养,如有房屋损坏或故障需要修理,应立即向单位报告。
4.3 如因员工的过失导致福利房屋损坏,员工需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5. 其他约定5.1 单位对福利房屋的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5.2 员工不得将福利房屋转租、拆改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如果员工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福利房屋,单位有权取消员工的使用权,并保留追究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利。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务员单位,其员工的福利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事业单位员工的福利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逐一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基本工资和津贴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办法》,事业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政策,给予员工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确定应参照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和工资分配制度进行。
此外,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事业单位还可以给予津贴,如住房补贴、岗位津贴等。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应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事业单位应按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在员工离职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对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单位应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员工的需求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手续。
三、年休假和带薪休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员工享有年休假制度。
具体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作年限进行确定,一般为5天至15天不等。
另外,员工还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休假5天。
四、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根据《劳动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条例》,事业单位应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应制定和执行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同时,事业单位还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检测,确保员工的职业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奖励和惩罚制度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励制度。
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如给予员工奖金、福利品等,也可以是精神奖励,如表彰员工的先进事迹、提升员工的职务等。
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

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内部福利分房,以此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为了保证员工及其
家属享受福利分房的顺利继承,特制定本规定:
一、福利分房的定义:
福利分房是指由单位分配给其公务员及其家属的住房。
二、福利分房的使用权
公务员及其家属享有使用福利分房的权利,公务员及其家属可以根据需要对福利分房进行装修,增加设施,使其更加美观大方。
三、福利分房的继承
公务员及其家属具有福利分房的继承权,家属离世的情况下,原福利分房可由其子女继承。
四、福利分房的过渡
当有公务员离开组织或减少人数时,公务员离职、退休或因故去世的情况,其福利分房将过渡至其家属处,或者暂时继承至其他人处。
五、福利分房的改变
采取适当措施后,福利分房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调整,例如将福利分房由其家属调整至其他人处,或者将福利分房与其家属分离,此类情况需经过批准方可生效。
六、福利分房的返还
公务员及其家属使用福利分房期满,应当及时将房屋返还给单位,如被使用人未及时归还,可由单位采取法律措施追回。
七、福利分房的变更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福利分房的变更,变更后的福利分房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受益者,由受益者自行向单位申请调整福利分房的使用权。
八、其他
有关福利分房的其他事宜,可参照本规定或由单位另行制定规定执行。
特此规定!。
买福利房合法吗?买福利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福利房合法吗?买福利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所谓福利房,或者叫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员工以规范价或成本价购买,进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那么买福利房合法吗和买福利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我们一块来认识一下:买福利房合法吗?1、公司的福利房是否能买卖,要看福利房的公有住房性质。
目前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2、无证的单位福利房等同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买卖。
3、有证的单位二手房购买的时候要注意:打听该单位房的权属本质,是属于集资房还是房改房,是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有相关出售的协议,如职工部分集资,所取得的集资房为部分产权,出售时需要单位同意,且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
买福利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是否和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因为合同公证并不能改变产权归属。
好让卖方出具一份借据(你支付的购房款作为卖方借款),到产权过户时,顺利过户则借据当面撕毁,万一不能顺利过户,就按照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办法确保自己的利益。
福利房属于单位房改房的类型,很多是属于单位福利分房,由员工在享受相应级别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成本价取得并同时考虑职务、工龄补贴等,在超出享受面积范围的,按市场价补差价。
这样员工取得的产权所需要付出的金钱就比市场价要少的多。
上述介绍了这么多,对买福利房合法吗和买福利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都弄清楚了吗?福利房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指单位集资建设然后按成本价分配给内部职工的住房,向房管部门申请以微利价购买的住房。
98年之后政策规定停止实物分房,所以现在已经没有所谓的福利房了,有的只是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属于保障房的范畴。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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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分房应受法律保护
宋继业【案情】
起诉人:陈XX,男,28岁,德正公司职工
赵XX,女,25岁,德正公司职工。
宋XX,男,31岁,原德正公司职工。
起诉人诉称,我们是××局调派到××师事务所的在编正式职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务必于1999年12月31日前与其主管部门脱钩。
××局与××师事务所,为如期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双方协议为在职职工解决好遗留问题。
因此,部分职工以德正公司(当时暂用名)的名义,与××局及××局签订了协议,以福利分房价格,购得了15套住房。
每名职工房款3万元左右,通过市审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9月交给了××局。
15名职工按照各自的工作条件制定了分房标准,把15套房子也具体分到个人,即每个职工所买房子已经特定化,只是等原住户腾出后交付。
2000年1月,德正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由于三起诉人持反对态度,便遭到德正公司的报复,德正公司找到××局,要求为三起诉人退房,同时对起诉人以在德正公司内的简易住房被停水、停电、停气并罚款相威胁,要求其迁出。
三起诉人多次到××局索要购房钥匙未果。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三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德正公司、被告××局交出钥匙,并出具办理房产证的手续。
【审判】
区人民法院收到三起诉人的诉状之后,经审查认为,三起诉人与被告××局、德正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局与××事务所脱钩改制引起的房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三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后,三起诉人不服,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结果。
【评析】
本案是一起损害他人住房权利的案件。
对该类案件法院内部对是否受理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应予受理,有的主张不予受理,本案采纳了后一观点。
引用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解释",《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即"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的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本案三起诉人与二单位的房产纠纷,是因机构撤并引起、也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纠纷,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但笔者认为,对因机构撤并引起的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以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
如果认为纠纷的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单位,就一律认定为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机械地适用"法发(1992)38号解释",不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
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是平等主体,再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是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引发的民事权益纠纷。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判断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对"法发(1992)第38号解释"必须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
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笔者认为,法院受理本案,更合乎法律的宗旨。
其理由如下:
一、从起诉人与××局之间是否具有平等关系来看
改制前,起诉人是××局的职工,在工作关系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但在协议买卖福利住房方面,已转化为买卖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职工购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如同购买其他商品所有权一样,双方处在平等的地位,被告代表国家向职工出售房屋,职工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向国家购买房屋。
福利住房的购买价格低,是考虑了职工应享有的福利因素,福利是起诉人作为原国家正式职工,依法、依政策应该享受到待遇,不是国家恩赐给职工的,而是职工作为其与国家多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得到的,最终是属于职工本人所有的。
在买卖房屋关系中既然作为一定价值计算在价格之中,福利价值之外的价值已用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告。
因此,作为职工得到房屋所付出的价值与房屋的交换价值是等价的,是符合普通的民事买卖关系特征的,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从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否属财产关系看
双方因买卖房屋发生纠纷,很明显属财产关系纠纷,理由不再赘述。
三、从是否成立买卖房屋合同方面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于是事务所改制,职工面临要脱离国家机关,改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利境地,职工提出要按福利房价购买住房,在××局有住房并能为职工解决的情况下,职工以德正公司的名义与××局、××局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加盖了公章,××局也收受了房款,双方买卖关系不仅确定下来,而且起诉人已经履行完毕。
很明显,双方已经成立了买卖房屋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从职工买到房子的时间上看
职工买到房子时,是在其事务所正式脱钩之前。
当时,所有的职工还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国家职工福利分房的条件、标准。
至于改制后的职工,虽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对于已经买到手的房子,应该不受影响,况且所买到房子,也是职工支持改制提出的要求。
卖方因迟延交房,致使买方办完脱钩手续后还没有得到房子,而卖方再以买方不具备分房条件拒绝交房,这种用自己的过错去惩罚他人的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民事责任归原则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五、从××局是否有权收回房屋来讲
起诉人已经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不能因为有福利因素,就认为被告有单方解除权。
属于职工的合法财产(福利)不是被告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的,一切应依法进行。
第一点中已经阐明,房屋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并不否认双方是等价的买卖关系,购房合同已经成立且已部分履行。
因此,被告不但没有权利收回房屋,而且有义务交付房屋,履行协议。
六、从德正公司是否有权退房来讲
本购房协议尽管是由单位(暂用名:德正公司)与××局签订,但就其实质,购房主体应是事务所的职工。
因为职工是购房的实际受益者,房子的价格也是按每个职工的工龄、职务等条件确定的,很明显买方是职工。
德正公司在协议上签字,作为单位是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条件的,只是职工的代理人而已。
因此,后来的德正公司法人代表是无权放弃所购房屋的。
退一步讲,既便德正公司是合同主体,职工是受益的第三人,那么德正公司与××局的行为,明显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七、法院如果不予受理,从后果上看
本案法院如果不予受理,三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很能难实现。
最终会造成这样一种事实,单位改制前主管局作出的承诺,有关领导可以随意不负责任地违背,损害职工的重大合法权益,使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改制职工,再得不到公正司法的救济,对个人、社会、国家都无公平正义可言。
综上,应该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其作出限缩性解释。
对因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中,凡是属于职工、单位已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后,又出现一方反悔性质的纠纷,法院就应当受理。
注:本案尽管法院没有受理,但二审法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保护职工利益的司法建议书,引起了该部门的重视。
在有关部门的关心下,三职工的合法利益最终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