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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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正式名字,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针对这个文件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读: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年满18周岁(C1、C3、C4准驾车型除外);2.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必须具有合法居住证明;3.在国内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格证明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证明;4.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身体条件合格证明;5.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辨色力合格证明;6.有合法的住所或者单位地址。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1.申请人需要持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到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3.申请人需要通过驾驶人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2.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不携带,应事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3.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照准驾车型和范围进行驾驶,不得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和范围的机动车辆;4.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吸毒、服用麻醉药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6.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维护机动车驾驶证的完好,不得涂改、损毁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和换证:1.机动车驾驶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1)因吸毒、醉酒,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2)因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3)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违法驾驶力量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的互换和补换,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的申请,审核申请⼈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上建⽴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有关表格。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机动车驾驶⼈信息:姓名、性别、出⽣⽇期、国籍、住址、⾝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条机动车驾驶⼈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机械车、⽆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展开全文近日,公安部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共涉及93条,其中修改80条、新增13条。

以下为新规全文,供普法学习参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审验第二节监督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准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准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准则1. 引言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权,确保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2. 驾驶证申领条件2.1 年龄条件申请人需年满 18 周岁。

2.2 身体条件申请人需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身体条件要求,包括视力、听力、心理、心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2.3 居住条件申请人需在申请地连续居住满 3 个月。

2.4 驾驶培训申请人需完成规定的驾驶培训课程,并取得驾驶培训合格证书。

3. 驾驶证申领流程3.1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居住证明;- 体检证明;- 驾驶培训合格证书。

3.2 科目考试申请人需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和科目二(实操考试)的考试。

3.3 领取驾驶证申请人通过科目考试后,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4. 驾驶证使用规定4.1 随身携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

4.2 有效期限驾驶证有效期为 6 年,逾期需换证。

4.3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驾驶人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4.4 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人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5. 驾驶证扣分和吊销5.1 扣分规定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将被扣除相应的积分。

积分达到规定限度时,将被扣留驾驶证。

5.2 吊销规定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驾驶证:- 酒后驾驶;- 驾驶违章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驾驶人有犯罪行为。

6. 附则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4)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4)第二节申请 (5)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13)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13)第二节考试要求 (16)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20)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23)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26)第一节记分 (26)第二节审验 (27)第三节监督管理 (29)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34)第六章法律责任 (36)第七章附则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引言机动车驾驶证是准许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重要证件,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驾驶行为,必须制定相应的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档旨在明确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申领程序以及使用要求,以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交通出行的有序进行。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1.年龄要求:申领A1、A2、A3、B2、C1、C2、C3、C4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年满18周岁。

2.健康状况要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健康条件标准》。

3.文化程度要求:申领C、D、E、F、M、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至少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4.工作要求:申领特种车辆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从事该类别车辆驾驶工作的条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居住地或者驻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照相和体检: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参加照相和体检。

3.参加考试: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4.验证材料: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将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驾驶证打印和领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1.驾驶证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6年和3年三个等级,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2.使用范围: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3.驾驶行为规范:驾驶证持有人在使用机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4.机动车驾驶证的损坏、丢失和变更:驾驶证持有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损坏、丢失或者因身份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或者补证手续。

5.驾驶证的注销:驾驶人落户到本地或者因各种原因需注销驾驶证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结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驾驶行为规范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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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满分为100 分,成绩达到90 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 项。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 项。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

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满分为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20 分、减10 分、减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

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 分的;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 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 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

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满分为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20 分、减10 分、减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

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 分的;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 分的。

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 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 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的;(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 分:(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八)不按规定超车的;(九)不按规定让行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十三)逆向行驶的;(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 分:(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 分:(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不按规定会车的;(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一、考试车辆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 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 米的半挂汽车列车;(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 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 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 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 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 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 米的轿车;(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 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 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 米的自动挡轿车;(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一)科目一考试场所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

附件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一、桩考(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车辆完成侧方移位、倒车入库和正确判断车身空间位置的能力。

1、图形设计图例:O桩杆;——边线;前进线;一f倒车线尺寸:(1)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2)桩宽: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3)路宽:车长的1.5倍;(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2、操作要求从起点倒入乙库停正,再经过二进二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 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牵引车前进、倒车和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以及在有限区域正确停靠车辆的能力。

1、图形设计图例:O桩杆;——边线;前进线;―一倒车线”尺寸:(1)甲、乙库长为整车长加1米,库宽为整车宽的1.5倍;(2)甲库四角设桩杆,乙库在靠近甲库的一角设桩杆;甲、乙库之间相距2倍车长,分设在路中线的两侧。

2、操作要求从甲库向前驶入乙库停正,然后倒入甲库内停正。

(三)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三轮汽车前进、倒车和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的能力。

1、图形设计图例:o 桩杆;——边线;前进线;-一倒车线尺寸:桩间距为车长加40厘米;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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