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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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推进,商号权相关纠纷逐年递增,因此,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愈加重视从法律层面探求对我国商号权的各种救济机制。

本文力求以研析商号权相关理论为出发点,探究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之真相,进而在论述我国现有的商号权法律救济机制基础上,明晰这个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旨在提出对我国商号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完善创意。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企业名称权法律救济机制作者简介:肖顺停,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8-02近年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推进,与商号权有关的纠纷呈逐年递增之势,由此,不管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都越来越重视从法律层面探求对我国商号权的各种救济机制。

笔者认为,若要更好地发现对我国商号权现有的法律救济机制之问题,提出更有效地完善创意,必须首先从微观上对商号权相关理论进行深入地探析。

一、商号权相关理论探微显然,商号权理论是以商号理论为基础的,因而,为了能够对商号权理论进行细致入微地探析,有必要首先对商号相关理论进行全面深刻地考察。

(一)商号理论考察商号根源于欧洲中世纪。

其时,南欧地中海沿岸诸多城市国家经济一派欣欣向荣,尤其是商业较为发达,出现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多种商主体,其中就有公司。

一些公司的股东从其多个人的姓名中抽取一个抑或多个字组合为一个名称用作本公司商号,此乃当今商号之渊源。

随着时间推移,各国纷纷效仿并为本国法律所承认,有关商号的理论逐步完善。

论及商号概念,现代诸国规定大相径庭,但是,大多从广义上对之界定,即商号乃是商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所用的名称。

在我国,内地的法学界对商号概念的界定更为不一致,但大多数学者也作广义解释,比如“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主体在营业中表彰自己的名称。

”①或解释为“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权是什么权利

商号权是什么权利

商号权是什么权利
商号权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关于商号权性质的界定,在学界是有所不同的,其中商号权包含了两种权利,分别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主要从商号的主体来看,很多学者都认为商号是属于财产权的。

目前社会上流传的三种说法。

(一)财产权说
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

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

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

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

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

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

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我们知道,商号是⼀种⽆形资产,是企业的财产。

企业对⾃⼰的商号,拥有⾃⼰的专属权利,是需要法律保护的。

那么,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商号⼀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商号的保护范围。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范围。

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享有商号专⽤权并可对抗第三⼈。

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2、商号侵权⾏为。

所谓商号侵权⾏为是指同⼀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的使⽤他⼈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为。

构成商号侵权⾏为的要件如下:(1)侵权⾏为的主体是同⼀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

(2)⾏为⼈必须是使⽤了他⼈的商号。

只有使⽤了他⼈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

(3)⾏为⼈使⽤他⼈的商号导致其与他⼈的营业被误认。

(4)⾏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的。

如何判断侵权⾏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的呢?⼀般⽽⾔对不正当竞争⽬的的确认可以根据侵权⼈开始使⽤该商号的时期、使⽤地区、使⽤⽅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

如果他⼈在同⼀地区,在同⼀种营业上使⽤同⼀商号,则推定该他⼈有不正当竞争之⽬的,此时举证责任发⽣转换,由该他⼈负举证责任,只要他不能证明⾃⼰使⽤该商号⽆不正当竞争之⽬的,就必须停⽌使⽤该商号。

3、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法⼀起保护的⽅法,如⽇本。

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致的地⽅,但两者互为补充。

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不正当竞争防⽌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以不正当竞争之⽬的使⽤商号,也可要求其停⽌使⽤,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2)保障交易快捷(3)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2)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2)调整手段不同;(3)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1)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2)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1)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2)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1)有商法上的资格(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是营业性的(3)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商号权

商号权

(3)商号与商标
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用以表明其商品与他人的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相区别的一种独特标志,它通常由文字、图形、线条、记号、名称或颜色等组成。而商号是称各种商事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等,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主体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它只有文字组成。二者有着显著不同,具体表现在:其一,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商号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则可以通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多种形态来表现;其二,商号及商主体名称与商主体相联系而存在,而商标则依附于特定商品。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其三,二者适用法律不同,商号依公司法,商业登记法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依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其四,商号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通常没有时间限制,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续展;其五,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行使专用权,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有了商号,才能确定商主体完整的名称。各国立法中对商主体的成立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商主体名称也有不同的要求。世界上商主体名称确定的立法可分为两种:商主体名称真实主义和商主体名称自由主义。商主体名称真实主义是指选定的名称与经营者的名称或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法国、瑞士采此立法模式。商主体名称自由主义,是指商主体选用什么样的名称,原则上法律不加限制;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民事名称(姓名)及其营业种类是否相符,法律不加过问 。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立法主义。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知识产权
一、商号
1、商号的定义
关于商号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定义:商号是商人的姓名,商人以自己的商号从事法律行为,并以商号起诉和应诉 。有学者认为:商号,即商业名称,是各种商主体(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独特称号 。还有学者认为商号与商业名称为同义语,所谓商业名称,指各种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等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独特称号,又称商号 。

第五章 商号

第五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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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与商号缩写的区别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 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 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 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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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 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 规定。 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 差异。



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 这类商号不仅仅包括独资商号,也包括一些以经营者 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 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 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 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 合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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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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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号的 取得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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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选定

(一)商号选定的概念 •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二)商号选定的原则 1. 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 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 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2. 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 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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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的废止

商号的废止是与商号之形成相对应的法律问题。 它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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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废止的情形:
(1) 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 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 废止。 (2) 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 废止。 (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 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商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傍名牌”、“搭便车”,冒用知名企业商号或者商标的手段,误导社会公众,获取丰厚利润。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这种假冒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商号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明晰其内涵和权利属性,将商号与企业名称、字号等近似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并在目前行之有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基础上,探索实现商号权保护的登记管理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傍名牌”现象。

有人在理论上将其归结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而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通常以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侵权为诉由,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但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权利冲突吗?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状态①。

简而言之,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相同;2、主体不同;3、权利合法;4、各自权利在事实上无法同时行使。

赞同“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权利冲突”观点的理由如下:一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客体相同,因为两者客体的表现形式都包括文字,其中,企业名称完全由文字组成,而商标大多数含有文字;二是发生权利冲突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前者属于商标持有人,后者属于企业名称所有者;三是两者均具有合法性,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向政府的相应登记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四是商标和企业名称都被用于市场经营活动,在满足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使用,社会公众将无法区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各自权利所有者,从而影响对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两者实际上无法同时行使。

上述理由似乎无懈可击,但仔细推敲,其第一点理由即不成立,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无法满足构成权利冲突的“客体相同”条件。

由于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一个企业名称至少要包含组织形式在内的两部分以上内容,所以虽然“傍名牌”现象中的商标和企业名称都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但只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与企业名称中的部分相同,不存在商标与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形。

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知识产权里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著作权。

下面就这四项权利保护进行详细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

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

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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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商号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关于商号权性质的界定,在学界是有所不同的,其中商号权包含了两种权利,分别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主要从商号的主体来看,很多学者都认为商号是属于财产权的。

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财产权说
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

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

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

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

[6]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

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

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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