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 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第六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主体第三节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真题-单选:下列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
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而形成的关系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D.行政机关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时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一致原则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分别阐述其具体内涵。
第二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定义(权)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责)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的条件是?中央行政机关有哪些?地方行政机关有哪些?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分别有哪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什么是非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示意图:真题-单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B.公安派出所C.街道办事处D.公安局法制科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A.市公安局B.县政府C.卫生部D.居委会真题-单选:某市甲区卫生局委托该区内某商场对在该商场内随地吐痰的人处以罚款。
程序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

程序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和修订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
在程序法中,行政立法程序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立法的定义、特点、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的定义和特点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修订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和方法。
它是政府在特定事项上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体现。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性质: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直接的行政效力,适用于行政范围内的相关主体。
2.灵活性:行政立法相比于立法机关的法律立法,更加灵活,能够快速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3.权威性: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相应的权威性。
4.限定性:行政立法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立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活动的程序规定,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具体来说,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保障: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立法权的程序,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2.公正性保障: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程序,确保立法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3.透明度保障: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立法的公示、听证、意见征集等程序,对外界提供了透明度和参与度。
4.法治原则保障:行政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遵循法治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立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和程序内进行。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立法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提供参与机会和信息公开。
3.合议原则:行政立法应当依据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决策和公正的决定。
4.听证原则: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5.程序正义原则: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程序正义。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2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
3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高等教育出版社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 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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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 高等教育出版社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 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1)空间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4)对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的效力.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是:(1)国务院部门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 报请立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 者其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 人民政府报请立项;(2)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 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 拟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3)报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 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二)失效
行政立法失效大致有下述几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 成而失效; (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第六章行政规范

第六章行政规范行政规范一、行政立法二、行政规定第一节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行政立法的定义可从两个方面来表述:(1) 就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形式而言,行政立法可表述为: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就其实质而言,行政立法是一种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因而行政立法可表述为: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其行政职能而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性●立法性二、西方国家行政立法起源及其发展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的基本理念大体有两种:一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坚持行政立法从属于代表机关的立法,须以代表机关的立法为依据并且不得与之相抵触。
按照这一理念,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就被称为委任立法。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直接在宪法中对行政机关作出了立法授权。
三、我国行政立法的体制(一)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由最高权力机关保留的立法事项:(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层次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

监督的程序和步骤
初步审查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合理性及规范性进行初步审 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越权、
违法等情况。
深入审查
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行政 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审查 ,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 的部分。
听证会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 会,听取各方意见,以便更好 地了解行政立法的实施效果。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
汇报人: 日期:
• 行政立法概述 •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 •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评价 •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改进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定义
01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04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评价
评价的标准和原则
01
02
03
04
合法性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国家宪法、 法律和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之
相抵触。
合理性原则
行政立法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
行政立法应当针对实际问题, 以解决实际需要为目的,不得
过度干预。
可操作性原则
01
02
03
04
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审查的主要内容
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
行政立法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是否符合社会实际需要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精神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立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六章行政立法上次课回顾行政行为的分类按内容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按相对人是否特定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分:羁束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教学要求•识记、领会:行政立法概念•应用:运用行政立法分类辨析实践中各类具体规范的属性、特点重点4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一种制定立法性文件的活动。
1.动态意义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静态意义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性质立法性质•所谓立法性文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或者参照的法律文件。
由于立法性文件的本质是利益的分配,因此,原则上应当由代议机关这一最民主的机构来制定。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立法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因为,在这样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面对不断变化的更多技术性问题,代议机关如果不通过宽泛的一般指令授权的话,就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
•此外,代议机关的民主立法功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缺陷,需要给行政一定自主塑造空间。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力来源不同职权立法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权限(《立法法》第65条)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9以行政法规为例职权立法问题:•职权立法是什么?我国可以进行职权立法的有权主体有哪些?•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3.省级人民政府•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5.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请说明4和5二者职权立法权限的区别授权立法问题:•授权立法是什么?与职权立法的区别?根据立法法,授权立法的具体规则和内容有哪些?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立法。
第6章 行政立法

查。 ▪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合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如认为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审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 行政首长签署发布令,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 体现在四个方面: ▪ (一)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 ▪ (二)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 ▪ (三)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 (四)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
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问题。 ▪ 3、所立“法”的效力不同。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 ▪ 4、立法程序不同。法律的立法程序更注重民主,行政的立法程序更注重效率。 ▪ 5、立法的性是有区别。行政立法以条例、规定、办法的形式颁布。
▪ 行政立法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
▪ 1、主体不完全相同。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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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 此种立法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法”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 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而不是制定源法律规范的立法,不是宪法立法权意义上的
▪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 《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 (一)法规、规章的备案 ▪ (二)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 (三)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 ▪ (四)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 1、提出审查的要求或建议; ▪ 2、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 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行政立法》课件

行政立法的特征
行政立法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 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行政立法具有普遍性
行政立法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广 泛性。
行政立法具有规范性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行政立法的国 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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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规定事项的名称、依 据、主体、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 上级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行政立法的程序
立项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立 法项目,并按照规定报送立项审查。
起草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起草规范性文件, 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02
行政立法的主体与权限
行政立法的主体
中央行政机关
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工作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某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 会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 况下,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多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行政立法
contents
目录
• 行政立法概述 • 行政立法的主体与权限 • 行政立法的形式与效力 • 行政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行政立法的监督与评估
01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定义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针对 不特定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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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立法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第一节行政立法概念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一)概念广义——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
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即行政机关立法。
本文采用狭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全面了解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从主体上把握,就能将行政立法和其他机关的立法区别开来。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为。
行政立法依然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要求行政立法也必须要遵照法定权限,遵从法定程序。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从行为的内容上把握,可以将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是将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二为一的产物,兼具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特点。
(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有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一点是行政立法在主体方面的特点。
(2)行政立法所创制的规范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在现代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少数行政人员如何有价值权威去制定一种行为规范,从而推崇某一价值,贬抑另一种价值呢?立法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通过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为行政立法的价值倾向性奠定合法基础。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有重要的区别:(1)主体不同。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规定和权力机关乃至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
(3)立法的内容不同。
依据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必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4)立法的形式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
(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
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定的,较为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较为广泛。
(2)对象不同。
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
(3)时间效力不同。
行政立法行为的持续时效较长,可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持续时效较短,只适用于特定的一个事务。
(4)程序不同。
行政立法行为的程序较为正式,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较为简单,灵活。
三、行政立法的历史发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机械主义或形式主义行政法治。
十九世纪中期以后,程序委任立法或次级立法——立法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可代替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社会历史背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完全依靠市场自发作用进行调解的自由资本主义日益显示出难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弊端,必须依靠国家干预。
早期工业化国家在政府的推动和参与下,进行大规模的社会、经济改革,政府对市场干预力度越来越大,行政权力日益膨胀。
同时国家职能的加强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对立法数量、立法技术及立法时限的要求越来越高,依靠议会立法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权。
概括:英国1834年修正的《济贫法》规定,执行官员可以制定和发布他们认为适当的规程、规则和命令。
此为行政立法的先河。
美国委任立法早在联邦政府成立时就已开始,19世纪后逐步发展起来。
其主要特点是授权特设的行政管制机构立法。
如1887制定州际商业法,决定建立独立的行政管制机构即州际商业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制定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二节行政立法种类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央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法规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
规章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补充: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1)一般授权立法所谓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特别授权立法所谓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①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的,即只能由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
②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有立法权的机关。
③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 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因此,承受机关取得代理权的,可以超出该机关原职责范围内的立法权,而代行授权方机关的立法权力。
④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⑤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 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
它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2)补充性立法。
它是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试验性立法。
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有权机关或法律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尚不充分、经验尚未成熟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规定,经过一段试验期以后,再总结经验,由法律正式规定下来。
第三节行政立法体制一、行政立法的主体及权限(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1)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既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力,又有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这类行政立法主体,在其权限内可以依法律授权立法。
(3)国务院直属机构。
它们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它们享有不完整的规章制定权,即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布施行。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从我国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可以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根据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组织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7)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
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到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由此确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国务院是由各部、各委员会、审计机关和直属机构组成的,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由此确定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1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另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生效时间——通常发布之日生效。
但有的另定生效日期。
失效时间——1、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4、法规清理中宣部废止相应立法。
效力地域——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适应冲突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