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介绍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立行政、立法、司法权。
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独立负责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央政府的管辖: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依法在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下行使自治权。
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涉及中央权力的事务。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来行使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中国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和基本法构成。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司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上享有高度自治权。
总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种在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制度。
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政府和行政机关,并依法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其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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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国家结构形式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选举制度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包括:(1)基本法;(2)保留的法;(3)制定的法;(4)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
【注意】附件三所列法律限于国防、外交和其他依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1-1-26)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选项A说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由此可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修改权。
选项B、C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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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考研宪法知识重点:特别行政区一、特别行政区自治权1.原有的政治新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新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
2.原有的经济新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3.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制定和执行政策,进行人事任免,管理社会治安,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提出法案、议案等。
4.立法权。
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财政独立权。
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权力?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职责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权。
2.与立法有关的职权。
3.人事任免权。
4.中央交办事务的执行权和处理权。
5.其他重要职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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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吸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复习提要

司法考试宪法学中的特别⾏政区制度,⼏乎每年司法考试都会有所涉及,虽然考查的分数并不多,但是认真复习得分率还是很⾼的。
关于特别⾏政区制度,考⽣要掌握以下的知识: ⼀、中央与特别⾏政区的关系 (⼀)全国⼈民代表⼤会 1、决定特别⾏政区的设⽴及其制度。
2、制定并修改特别⾏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3、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政区。
(⼆)全国⼈⼤常委会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1)解释特别⾏政区基本法。
(2)特别⾏政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3)特别⾏政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2、特区⽴法的备案审查权 (1)特区⽴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
(2)全国⼈⼤常委会认为特别⾏政区⽴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3)被全国⼈⼤常委会发回的法律⾃发回之⽇起⽴即失效,⼀般不具有溯及⼒。
3、特别⾏政区进⼊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三)国务院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管理特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政区⾏政长官及其他主要⾏政官员。
4、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特别⾏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政区⾏政长官 1、特别⾏政区⾏政长官是特别⾏政区的⾸长,代表特别⾏政区。
2、对中央⼈民政府和特别⾏政区负责。
3、⾏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由中央⼈民政府任命。
4、由特区年满40周岁的、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的、且在国外⽆居留权的(澳门特⾸⽆此要求)、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政区政府 1、特别⾏政区政府是特别⾏政区的⾏政机关。
2、特别⾏政区长官为特别⾏政区政府⾸长。
3、特别⾏政区政府对⽴法会负责。
(三)特别⾏政区⽴法会 1、特别⾏政区⽴法会是特别⾏政区的⽴法机关,⾏使⽴法权、财政审批权、监督权和任免权。
2、议员由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可以是⾮中国籍;可以在外国有居留权)。
区制度特别行政

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法律教育|网整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宪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宪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法律||教育网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
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
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①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法律。
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复习讲义(1)

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以及 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木法
(1)基木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 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实行解释,而该条款
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相关 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 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2020
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相关的外交事务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的外交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3)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木法自行处理相关的对 外事务。
(4)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
1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 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实行的同其直接相关的外交谈判;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实行解释前,征询其所 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木法
(1)基木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四)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 安; 3、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事务。
四、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 (一)法院体系 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二)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各类案 件,案件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三)法官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 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 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2、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或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依照宪法设置的,根据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的我国不可分离的地 方行政区域。
第一条 香港特别 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 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 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 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 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 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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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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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区政治体制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中央对特区行使的权力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区高度自治权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1)基本法;(2)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3)特殊情况下决定在特区实施的有关全国性法律;(4)特区成立前原有法律;(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11条)
1.基本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3款)
1.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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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8.10】下列哪些全国性的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A.领海及毗连区法 B.国籍法 C.合同法 D.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答案】A、B、D
(三)特殊情况下决定在特区实施的有关全国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4款)
1.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2.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上述命令的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
【例18.1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形下,下列哪个主体有权发布命令将有关紧急状态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中央人民政府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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