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一)法官的职责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法律教\育网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5)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项目与标准参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联合下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

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20]16号)的相关规定,考生可登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官网查阅。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法律教\育网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关于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答辩与反诉都是被告(被上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

律关系;答辩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答辩成立的直接后果是原

告败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本诉不成立。抗辩是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诉讼时效是义务人

经常援引的一项抗辩理由。因而,在买卖、承揽纠纷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质

量异议等抗辩是答辩,不是反诉。但被告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原告

提出赔偿请求,则是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

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

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

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法官的任免

关于法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

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五)法官的任职回避

关于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

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但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

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

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练习过程中对于文章或段子听不懂是否应该硬听,至到听懂为止呢?否,千万不

要这做,听3到5遍之后,若发现听不懂应马上看原文才是!但看过原文之后应反复听,

直到听到关键词都能够大脑条件反射,既不用想也知道!记住!对于听力而言,反复听已听

懂的要比听听不懂的重要的多!同时效果也好很多!因为当你听不懂而去翻原文时很少是应

为单词不认识耳听不懂,大多是熟词但出现场合改变而已!

(六)法官的奖惩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

于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

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

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构想 摘要: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问题是关系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并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问题。法官是社会正义防线的守门人,守门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防线的牢固与否并最终影响社会正义的实现。虽然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但尚不完善的选任制度依然无法满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故应深刻反思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改革完善其中的不科学、不合理成分,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 关键词: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现状不足改革方案 -‘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内容 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选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检察官,其任职资格、条件又是什么;“任”是指那些具备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是通过何 种方式及程序出任此职务的。 二、我国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过于宽松 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凡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都可以参加全国司法资格统一考试。这一学历要求虽然较之以前大专以上学历要求有所提升,但从整个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而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仍然偏低。因此不利于形成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官群体,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了司法官的素质; (二)司法官的职业准入未能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目前,我国司法官队伍的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二是军转干部,三是其他部门调入。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上述三个途径进入司法机关的,绝大多数都未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更有甚者相当一部分根本就没有法律知识,导致司法考试与司法职业准入严重脱节,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司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三)司法官的任命不注重法律职业经历 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力量之一。我国的法治秩序正在构建之中,更加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然纵观我国目前司法官任命方式,情况不容乐观。按照“两官法”规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2年或3年,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至少存在两方面的不足。 一是1-3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并不能形成一个职业化水平较高的司法工作者,充其量只能培养一个初级工。二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范围过于宽泛如某人在法律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党的政法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从事过1-3年法律工作并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不具备基本的司法工作经验,因此,也很难承担独立办案的使命和责任。

美国法官丑闻及惩戒制度

文/□李贤华 在 美国,对法官的惩戒措施不仅包括对法官违反道德行为的一般性 制裁,还包括对法官的弹劾、免职。在确认法官有不正当的行为后,各州法官行为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就必须做出适当的惩戒决定,这种惩戒要针对每个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体的不当行为,比照先例,对每一个个案的个人行为做出评判。 因为法官的不当行为有许多种,从收受贿赂到接受慈善募捐晚宴的赠品,从而有可能发生的惩戒也很多,包括从非正式的调整和私下劝诫到免职等。但 即便如此,就算是纪律部门要做出适当的惩戒决定非常困难,可全美每年通过 美国法官丑闻及惩戒制度 犯轻罪是启动法官弹劾权的最低标准,因而即使法官行为不当,也是不能启动弹劾程序的。换句话说,弹劾权不因法官的行为不当而启动,只有犯了罪的法官才有可能被弹劾。 ▲2009年9月8日,美国华盛顿,美国历史上首位拉丁裔最高法院法官索托马约尔(中) 在接受正式授衔后与同事们一起出现在最高法院门前。

▲2009年9月29日,美国华盛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拍摄集体合影。 司法纪律程序被公开惩戒的法官还是有百人之多。 “天价裤”案 2007年6月27日,引发了整个美国空前关注的“天价裤子”案件落幕,华盛顿州高级法院负责审判“天价裤子”赔偿案的法官朱迪思·巴特诺夫做出了以下判决:洗衣店胜诉,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皮尔森必须代洗衣店老板支付法庭相关费用。 “天价裤子”案件的原告皮尔森是华盛顿州一名行政法法官,被告“郑家干洗店”夫妇及其儿子则是韩国移民。2005年春天,干洗店丢失了皮尔森送来干洗的5套衣服中的一条裤子。尽管干洗店找到了裤子,皮尔森还是以不是他的裤子为由将干洗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0美元,在遭到干洗店拒绝后,皮尔森又以 “欺骗误导行为”为由,将干洗店再次告 上法庭,根据他提交的复杂的计算公式, 这次要求的赔偿则变成了“5400万美 元”。而皮尔森上告“欺骗误导行为”的根 据是店家门前“包您满意”和“当日可取” 的广告,他声称干洗店并没有“包他满 意”,也没有在当天取回衣服。身为法官, 皮尔森称自己的索赔要求完全基于美国 法律。但美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他有 滥用法律之嫌。 华盛顿州巴特诺夫法官表示,原告 皮尔森并不能向法庭证明“郑家干洗店” 真的丢失了他那价值“5400万美元”的 “天价裤子”。而且其申诉书里所针对的 “欺骗误导行为”等罪名也不成立。在判 决书中,巴特诺夫法官写道:“作为一个 理智的消费者,不可能将商家‘包您满 意’的承诺认定为商家必须满足顾客所 有的、甚至是非常不合情理的要求。” 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保罗·罗特施 泰因对美联社记者说:“这样的诉讼由一 名法官兼律师提出,尤为令人反感。全世 界都因这个案子对美国法律的公正性产 生不良印象。”这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引 发了全美的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 报道。原告皮尔森不但引发了大众的嘲 讽和批评,https://www.360docs.net/doc/0f18813647.html,甚至在大批 读者的呼吁下,专门为支持干洗店老板 设立了基金账户,以便于通过互联网接 受支持者们捐赠,这些支持者还打出了 支持干洗店老板“抗战到底”的旗号。郑 家干洗店虽然打赢官司,却损失惨重。郑 家人说,他们不仅因此案受到巨大物质 损失,还因此遭到众人耻笑,精神受到极 大创伤。郑家洗衣店现已搬家。同年,皮 尔森任期刚满,他希望寻求续任,但华盛 顿市法官选举和任期委员会通过投票,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浅谈管理制度在企业中的意义及重要性

浅谈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及重要性 “制度”一词从中国最古老的书《尚书》开始,就有了记载。号称“三礼”的《礼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大夫有采以处其子,是谓制度。”,《诗经》中所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即是讲“有人群就必有规则”。吸收夏商文化,开辟中华文化正统的周朝,用“礼”这种特定形态的制度主导社会秩序,礼乐文化成了后来中国制度结构的主要容。孔子的《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引出了公羊学传统,为中国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历史上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制度定义出不同的答案。《韦伯斯特字典》以及《美国文化遗产大字典》里给出的解释是:“制度就是行为规”。在《辞海》里,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德国制度经济学学者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中国著名企业管理学家东堂策认为:“制度是企业经营目的、观念、组织、目标、战略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准则,也是企业规运作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纵观古今中外名人对“制度”一词的引用与定义,道理都如出一辙。可见“制度”一词的由来及形成并不是偶然性发生的,它的出现有着特定的历史意义及其存在的重要性,它是历史进程中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的生存与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合作的一种共识,也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准则。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我们行业的规则、条文,规矩也是游戏规则:比如打篮球和下橡棋。没有游戏规则就没法进行。规矩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往今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国不可一日无法,党不可一日无纪,家不可一日无规,企业不可一日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部劳动规则,是企业部的“法律”。 同志在深刻总结我们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党的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多次论述。他指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同志的讲话,充分说明了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我们企业来说,也同样是如此。

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与评分情况说明

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与评分情况说明 全省首次法官员额制考试已经结束。根据省院政治部要求,本次考试采用根据给定材料撰写判决书的闭卷考试方式进行。为了让选择参加民商法考试的同事们了解采用“微型卷宗”式试题的目的、各考点设置的理由以及评阅试卷的思路,就出题与评分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采用“微型卷宗”式试题的目的 对通过司法考试、具有三年以上审判经验的助审员而言,以一纸试卷来考察法官各项能力难以完全避免片面性。完全考法条记忆,或者完全考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更适合作为考察在校学生知识掌握水平的方法或者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准入门槛,用来考察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却整日案牍劳形的法官则不甚客观公平;案例分析、或者以给定案例条件撰写裁判文书的形式,虽然能够考察法官的裁判思路,但审判实务中从来不会有一份已经被准确归纳的现成事实放在法官面前,供法官轻松判断,这种考试方式难以反映出法官证据分析、事实归纳能力以及审判经验丰富程度。 让试题形式尽可能接近法官日常工作样态,可能是相对比较合适的考试方式。而根据卷宗材料撰写判决书,正是法官每天的重要工作内容,能够比较充分地展现法官的基本功。因此,我们设计了包含起诉状、答辩状、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庭审笔录在内的“微型卷宗”,将撰写一份判决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分散在卷宗里,让法官象工作一样完成考试。 二、考点设置的思考及评分标准 一是考察法官对诉辩意见的归纳意识。对诉辩意见进行适当归纳,是一份有质量的判决书基本撰写要求。 试卷案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出的主张可以被概括为四点:(1)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份收割机买卖合同和保证合同;(2)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3)被告未在履行期内交付标的物,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4)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被告一提出的答辩状虽然很长,但概括起来只有三层意思:(1)认可原告提出的前三点事实;(2)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标的物与他人共有而他人反对交付;(3)请求调低违约金。 被告二的答辩状只提出了两个主张:(1)主合同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并导致从合同无效;(2)即便从合同有效其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两大法系法官选任制度这种差异的形成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我们很难简单地进行肯定或否定,但其在实践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值得研究的。法官制度二元制与严格的行业晋升制度结合起来,有利于培养一支高度专业化且具有相同司法风格的法官队伍,但其缺点是:“从司法修业生到直接被任命为法官的人通常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与一般国民,特别是下层人民缺少密切的接触,而且由于长期生活在官僚化的司法系统内,还会养成为了个人的升迁而迎合上司,人格意识淡泊等思想倾向。”而从律师中任命法官则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其次是法官待遇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

中美德法官制度比较

目录 内容摘要 (1) 引言 (1) 一、中美德法官选任资格之比较 (1) (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 (1) (二)美国法官的选任资格 (2) (三)德国法官的选任资格 (2) 二、中美德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3) (一)中国法官的选任程序 (3) (二)美国法官的选任程序 (3) (三)德国法官的选任程序 (3) 三、中美德法官的任职期限及辞退条件之比较 (4) (一)中国法官的任职期限及辞退条件 (4) (二)美国法官的任职期限及辞退条件 (4) (三)德国法官的任职期限及辞退条件 (4) 四、从美德法官制看我国法官制之问题 (4) (一)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低 (5) (二)法官的选任程序不完善 (5) (三)法官的管理模式不科学 (5) 五、对我国法官制的完善建议 (5) (一)严格法官选任条件,造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5) (二)完善法官选任程序,造就全能复合型法官 (5) (三)建立法官管理科学模式,解除法官枷锁 (6) 结语 (6) 参考文献 (6)

中美德法官制度比较 张欠欠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法官是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守护神,是正义的化身。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各国案件审判的质量以及法律发展的进程。因此对法官的资格、选任、任期、奖惩等相关问题的规定也是各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与美国、德国法官制度中的一些不同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对我国法官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官;法官制度;法官选任; 引言 德沃金的《权利法哲学》中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①作为“法律王侯“的法官掌握着监狱大门进出的权利。美德两国均为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我国法官制度中也有不同于美德的一些自己的特点,通过对此问题的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对我国法官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和启示。 一、中美德法官选任资格之比较 (一)中国法官选任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①郑云瑞:《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 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字:刑事诉讼自由心证事实认定 1,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发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它在大陆法国家中已由法律明确规定,“内心确信”(I’intime 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法国于1808年率先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判决案件。,其后,意大利于1865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成为继法定证据 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而来,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在诉讼中确立了地位,并一直沿用到国民政府垮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学术界的讨论深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第64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自由心证作为 证据评价的原则。虽然第64条没有直接表明自由心证为我国证据评价的原则,但从内容上理解实是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作为评价证据的一般原则不仅在民事证据中适用,刑事证据中也应适用。 由于我国主流观点是认为“实事求是”是我们评价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因此为了坚持“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我们更多的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否定与拒绝:l、

企业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

结合本职工作浅谈制度管理重要性及如何保证制度有效性准确性

结合本职工作浅谈制度管理重要性 及如何保证制度有效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制度。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制度化建设和进行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一个有效的、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能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它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模式,能使员工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同时又成为维护员工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在正确的管理制度下,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效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形成规范化的作业流程与员工行为,形成一个融洽、竞争、有序的工作环境。 下面,我就管理工作中制度管理的重要性做一简要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1、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由

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企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规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_拜荣静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 拜荣静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并提出了部分配套措施,而且试点法院也纷纷展开了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符合司法运作的一般规律,其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推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尚未全面展开,其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问题的产生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预案,未雨绸缪,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作者简介:拜荣静(1971—)男,河南孟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2-0055-08 收稿日期:2015-11-21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推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审判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均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在此后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文件,只是员额制改革始终未能实质推进和全面展开。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履职法院做了大量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机理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员额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将各个法院法官人数固定化,使其专职行使 ●司法改革专题 特约主持人:陈瑞华 ?55?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报 海南大学诉讼法学专业 2007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时间:2007年6月 9日上午:8:00——12:00 下午:2:40——5:40 2007年6月10日上午:8:00——12:00 下午:2:40——5:40 地点:法学院二楼会议室 答辩委员会成员: 主席:张家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海南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委员:谭兵海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诉讼法学科带头人、教授、硕士生导师谭世贵海南大学校长、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 段书臣海南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 王琦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 李荣珍教授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 宋强教授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 答辩人及答辩题目: 张英论法官独立赵敬义刑事强制措施适度适用原则研究石卫平司法统一刍议王艳艳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探究与建构曹志民证据能力研究丁影论医事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鄢本强卧底侦查研究胡晓涛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制度研究 李春光仲裁文化建设研究张晓凤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赵典山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蒙秋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苟蓝月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研究黄丽环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蔡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研究刘素芳律师队伍素质建设研究 粟凌云民事执行中的暴力抗法及其对策研究 尹琳论测谎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聂莹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陈丽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建 赵胜营论诉讼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构建 王帅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研究——以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为视角 欢迎广大师生旁听 海南大学法学院 诉讼法学科 2007年6月6日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官的职业化问题。所谓法官的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为法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他们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这些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独立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①]进而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关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构建,虽然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施行规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工资保险福利以及退休等内容,向着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过,客观分析,其不够全面、起点偏低、缺乏理论支撑、难以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规定有欠科学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颈。 一、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任职 1、任职资格。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对法官选拔制度无不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英美国家的初任法官都是资深律师,大陆法系国家的初任法官则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试和培训。②]我国多年来进入法院的方式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分配进入法院担任书记员(还有少部分的军转干部),经过一定的年限或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后晋升为法官。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仍未大幅度提高,等同于甚至低于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在年龄上,只要求“年满二十三岁”;在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方面,只要“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都可以任命为法官。 而对于在《法官法》施行前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审判人员,还可通过培训,以培训的方式解决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问题。从2002年开始,书记员晋升为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总算是有了一个统一的门槛。③]可是把住了法官的准入关,但如果没有进入法院大门即使是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可能进入法官的行列,所以实际上能否进入法院工作成为能否当上法官的最重要条件。一方面是各大学不遗余力地培养着大量法科毕业生,一方面行政性的人事编制和录用程序很少量的吸收人力资源④],晋升法官的选择余地局限在法院内部。2002年,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将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行政以及司法警察五大序列,面向社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法官。此项改革设想无疑会极大地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建设步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障碍。比如,法院现有冗员的安置问题,录用法官的身份问题,与律师等行业待遇差距无法吸纳优秀人才的问题,几大序列之间的流动问题,等等。 2、法官编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数字,我国法院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约31万,其中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21万左右,而真正从事着审判工作的仅有15万左右。简单的讨论我国的法官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各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尽相同,美国有发达的审前程序和ADR纠纷解决机制;德国的法院体系层次细密、机构庞杂;日本社会历来有厌诉传统故而案件的数量有限。单纯从数量上看,八千分之一的人口比例与每个法官人均每年30、40个案子相比效率偏低,但是这并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东西部不平衡的因素。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法官每年审判的案件数量几倍于西部地区的法官,甚至有的法官最多需要承办七、八百件,如此算来法官

浅谈企业管理制度

浅谈企业管理制度 实施力我以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施行,一个是力。施行是讲对"事"施行。力是指指点发令所指之力,也就是对员工的管理。对"事"要狼性执行,要坚决执行;对人要中止人性化管理。 什么是可执行的制度呢? 因而,企业树立的制度该当是低标准、严要求的制度,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说到就能严格做到制度,每个人都能做到而且必需做到制度。 如何管理才干整合公司的各种资源并且使资源最大化是各个企业家勤劳追求的方向和目标。那如何管理呢?明天我就来浅谈下。 当每个人都能把要求做到时分,不要急于提出更高的制度,而是应当让员工继续做同样的制度。由于,习气是管理公司的最高境地。当所有人-全球品牌网-都习气于目前的制度的时分,换句话讲是能执行制度的时分,这时候就能体现出,什么叫真正的实施力。 建立制度不是做一些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有人说只需实施下去就行,就能觉察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施行的益处。那我想说,能实施下去么?有人讲关键是实施力,想说执行力是讲能执行的力"不具备执行的力"就算能实施也不会有好的实施后果。临时的实际使我发觉:制度的恳求高了就会有人故弄玄虚。 现在效力于一家商贸公司,末尾请我来的目的就是想让公司建立一整套管理*和制度,但是来到之后发觉,企业不缺少制度,但是短少"可执行"制度。 业内有这样一个功劳文化定律:功绩的面前是团队,团队的面前是文明,文明的面前是心态。那怎样改动一个人的心态呢?这就需求人性化的管理。 原本企业树立的制度之所以是一纸空文是由于那制度就像一堵墙,一堵不可逾越的墙,很标准化,公式化,但是没理论可执行的意义。相信很多公司也都制定了制度,更有很多这样的空白"制度,不具有可执行性。

论法官的考评

论法官的考评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对法官进行考评显得愈发重要。而反过来如何把法官的考评作为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的一项措施,更应值得我们思考。本文就此略作探讨,权作引玉之砖。 一、法官考评机制应当成为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法官遴选机制的先天不足,在法官的选任上一直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那样:“在我国,法官的数量很大,达17万之多,但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应该说,当前法院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法官素质不高造成的。[1]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精英战略“,[2]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则进一步指出”‘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应当是社会精英’,是非常有道理的。“[3]法官走精英之路已成为法院改革不可逆转的走势。正因为如此,最高决策层试图提高法官任职门槛,这一意图在修改后的《法官法》中得以体现。去年开始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也应当认为是实现这一意图的有力措施。但是我国现行采取的是行政定编的办法控制着法官的进出,现在全国各级绝大部分法院都已满编或超编,如何让那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条件的精英进入法院并把原来的潜

在的不合格的低素质法官置换出来是摆在法院工作者,特别是法院领导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如果按照自然淘汰,这个过程恐怕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显然与司法改革的进程不合拍。从2000年开始,最高法院在全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4]本来这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再选择的一项措施和绝好机会。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弄得五花八门,选任工作大都流于形式,背离了初衷。加上学术界、司法界不少人对此事持有异议,[5]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基本上处于半途夭折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依据《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的在职法官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应当是加速对现有不合格法官的置换过程、对在职法官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的一种更为合法、更为规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径。作文/zuowen/ 二、科学合理的法官考评机制的主要内容 作为对在职法官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措施的法官考评机制,必须科学合理。笔者认为,这种考评机制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考评主体要超然。关于究竟应当由什么样的组织对法官进行考评,在理论界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院内部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关系较熟悉很难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尤其

浅谈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浅谈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公司的发展,如同一个人的生命,不但要有蓬勃的气势,更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身体。来到临河项目部几近一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内,通过学习和摸索、交谈等方式,发现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很多弊端,甚至在一些关键性的管理问题上,存在着管理上的肓区。 这些肓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潜力。如同一个面对朝阳,正准备蒸蒸日上的年轻人,却悲哀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一样苦恼。有意识出拳,却力弱而达不到应有的威力。 一个人能否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机遇?或者说,能否把迎面而来的机会稳稳抓牢?决定性因素在于这个人,是否有一颗强而有力的心脏。 那么,作为一家企业,一家寻求发展的企业,是否能迎来一个又一个春天,关建在与它是否拥有一颗蓬勃而有力的心脏?决定企业能否拥有一颗蓬勃而有力的心脏的因素,则在于企业是否拥有一套独立而完善的管理制度。 然而,为什么很多已经迈向成功的企业,已经走入正轨的企业,已经拥有完善,甚至完美管理体制的企业,其业绩却偏偏不断下滑呢? 随者社会的进步,时代的进步,管理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在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中,由于管理分工,造成了各项权力的分离,也造就了众多管理者工作上的分支。很多人为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做了很多方面的努力,可为什么最终的结果,却还

是一团糟呢? 问题在于,他是否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权力?他是否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他是否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又不会给其他部门的管理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这为众多正处于强有力的发展时机,却错失良机,不断衰退甚至解体的企业埋下了祸端。 本位责任制——是所有管理制度的核心,是“管理系统”得以运行的动力机制。而所谓的本位责任制,即本位管理原则,本位管理原则是各项管理的基础。 很多管理者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时候,往往不经意间,就会做出一些“过当”的行为,也就是做一些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工作。其出发点是好的,他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使管理更具有条理性。然而,当一个管理者做出这些过当行为的时候,他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主导了一起“混乱事故”的发生。 当多个职能部门,都存在这种“好意”的时候,必将造成权力和职责的混乱,从而造成某个工作领域内的指令不一或者管理空缺。 这时候,就要引出一组意义相反,但效果相同的词组——越位管理和缺位管理。 越位管理是指超越管理权限,而实施的管理行为,越位管理可能会起到即时处理的效果,但是,越位管理可能造成事先设计的管理权限混乱,长此下去,必势衰而难控其为。管理缺位是指没有按规定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造成管理缺位,形成管理漏洞。管理越位或缺位,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彭浩晟吴泽勇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 【摘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包括法官选任制度、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我国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存在诸多缺失和不健全,应在宪法层面改革审判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审判具体制度,实现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官独立。 【关键词】法官;独立;具体制度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著名学者贺卫方指出:“所谓司法独立本质上正是法官个人的独立。” 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文件一般直接规定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法官独立。然而,我国审判制度的设立与法治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都只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说,我国现有审判权制度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法院独立的逻辑,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法官的主体地位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官独立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地方化,破坏了司法审判的独立。 当前审判制度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重塑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从制度建构的角度讲,建立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宪法层面的制度建设和具体制度的建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具体制度是在宪法秩序下界定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准则。实现法官独立,不仅要完善法官独立的宪法保障,还要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官具体制度,为法官独立筑起一道制度长城。 一、具体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 1.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法官的选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选任非精英化。建国以来,我国在法官任职条件方面,过分注重政治素质,忽视文化水平、教育背景。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该法对法官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未作任何要求。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第34条增加1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什么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未作规定。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对法官的业务素质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9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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