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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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升实施方案

法官选升实施方案

法官选升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官的选拔和晋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选升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法官选升实施方案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法官选拔机制和提升司法水平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对于法官的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的考量。

不仅要考察法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关注其道德品行和公正廉洁的作风。

此外,还应当注重法官的实践经验和司法实践能力,通过实际案例考察法官的判案能力和司法逻辑思维能力。

只有通过全面而深入的考察,才能选拔出真正合格的法官人才。

其次,对于法官的晋升,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除了对法官的业绩和贡献进行评估外,还应当考虑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创新能力和改革意识。

此外,还应当注重对法官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的评价,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司法改革,为司法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另外,对于法官的选拔和晋升,应当注重公开公平的原则。

选拔和晋升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避免人情和权力的干扰。

只有建立公正的选拔和晋升机制,才能保证法官队伍的公正和专业化。

最后,对于法官的选拔和晋升,应当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法官的任期评价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惩处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形象。

综上所述,法官选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和晋升机制,才能选拔出优秀的法官人才,推动司法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实施,推动法官选拔和晋升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检察官选拔和评议制度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检察官选拔和评议制度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检察官选拔和评议制度一、引言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检察官选拔和评议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优势和改进方向。

二、选拔制度1. 资格条件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作为一名检察官候选人,应具备法律专业学历、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高度的职业操守等。

2. 考试评选检察官选拔过程中,候选人需要通过笔试、面试等多个环节的考核,评估其法律素养、沟通能力、逻辑思维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评议制度1. 内部评议在选拔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将进行内部评议,评估候选人的才能和适应能力,以确保最佳人选脱颖而出。

2. 外部评议外部评议是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通过请教专家、征询民意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制度优势1. 提升专业能力通过选拔和评议制度,司法部能够筛选出具备优秀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检察官,提升整体专业水平。

2. 加强监督机制外部评议的引入为选拔过程增加了独立的监督力量,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提高法律公正性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检察官选拔和评议制度的存在,保障了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

五、改进方向1. 完善评估标准对选拔和评议过程中的评估标准进行精细优化,确保候选人能力的准确评估和选拔结果的公正性。

2. 加强内外部合作在外部评议环节中,更加注重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和全面。

3. 提高信息公开度增加选拔过程的信息公开程度,让公众了解整个过程,增加监督力量,促进制度的透明性和公信力。

六、结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检察官选拔和评议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检察工作质量而建立的重要制度。

通过综合选拔和评议,能够选拔出优秀的检察官,并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应不断改进该制度,提高评估准确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只有这样,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检察官选拔和评议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2023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年份,为了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必须进行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科学、公正地进行主审法官的选拔,确保选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选任程序1. 选拔标准制定:设立一个评委会,由各级法院院长、法学教授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负责制定主审法官选任的选拔标准。

2. 应聘者资格审查:由人事部门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应聘者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选拔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3. 笔试:为了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判断力和综合能力进行考察,进行笔试。

笔试内容围绕司法知识、案例分析和审判能力等方面展开。

4. 面试:由评委会负责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环节。

面试内容包括对应聘者综合能力、执法态度和审判经验的考察。

5. 宣布选任结果:经过评委会的综合评定,确定主审法官的名单,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和宣布。

三、选拔标准1. 法律素养:应聘者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熟悉各项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规范来处理案件。

2. 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应聘者需具备较高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正确评估证据和证人的可信度,做出公正的裁判决定。

3. 综合能力:应聘者应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快速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法规,有能力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4. 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应聘者应具备一定的审判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品质,能够客观地行使审判权。

5. 其他条件:应聘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法学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

四、评委会的组成和职责评委会由各级法院院长、法学教授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下设主任。

评委会主要负责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选拔标准,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宣传。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一、选任工作背景主审法官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角色,主审法官的选任工作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基层法院人员素质不够高、法官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等问题。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健全法官选任制度,推动司法公正高效,有必要对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制定。

二、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选任主审法官必须树立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选拔和任命的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公开公正比较,同时防止腐败。

2.能力和素质原则选任主审法官必须根据担任职务所需的能力和素质,对申请人进行选拔和评估。

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调解能力、技术技巧等全面素质是选任主审法官的必要基础。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和道德品质,不得有犯罪或违法情况。

3.公正公正原则法院应根据当前司法领域的要求,按照公正原则选任主审法官,防止考察条件不平等等弊端,实现公正和公正。

三、选任程序为了保证主审法官选任的公正和公正,需要经过以下的选任程序:1.公告招聘法院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广告等形式,发布招聘公告,明确选任条件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招聘主审法官。

2.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在公告期限内递交申请资料。

法院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

3.笔试法院应当对经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规范的考试考核,以考查其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调解能力、技术技巧等方面的素质,确保主审法官能够进行各种类型的案件调解和审判。

4.面试根据笔试情况,法院根据情况筛选一定数量的申请者进行面试,确认其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情况。

5.考察根据面试结果,法院需要对申请人的个人品德、工作经历、家庭情况、个人荣誉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申请人是否合适当选主审法官。

6.公示经过考察后,法院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确认申请者是否满足当选主审法官的条件,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目录- 简介- 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条件- 选拔方式- 选拔结果公示和申诉- 任用管理- 总结简介本文件旨在规范法院法官的选拔与任用程序,确保公正、透明的选拔流程,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选拔任用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任用结果必须合法、合理、公正。

- 竞争原则:采用竞争性选拔方式,确保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 权能原则:选拔任用权力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能以任何方式滥用、违法或失职。

- 专业原则:选拔任用应根据法官专业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

- 任用结果终局原则:任用结果一经公示,即为最终结果,不得再改动。

选拔任用程序1. 岗位空缺申报:法院根据实际需求和法官编制计划,确定法官岗位的空缺情况。

2. 选拔通知:法院发布选拔通知,明确报名条件、材料和截止日期。

3. 申请报名:有意愿参与选拔的法官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报名。

4. 资格初审:法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5. 笔试和面试: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者进行笔试和面试,以测试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6. 综合评价:根据笔试和面试结果,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7. 选拔结果公示:法院公示选拔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候选人名单。

8. 申诉处理:对选拔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法院负责受理并进行处理。

9. 任用决定:法院根据综合评价和申诉处理结果,做出最终的任用决定。

选拔条件法院法官的选拔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具备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执业律师或七年以上法官工作经历;- 无不良行为记录;-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选拔方式法官的选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笔试:测试法律知识和法官综合素质。

- 面试:考察法官的执业经验、职业操守和解决问题能力。

- 考察:对申请者进行调查和背景审查。

选拔结果公示和申诉法院应及时公示选拔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候选人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 8 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 2 名,民事主审法官 6 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一、选任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法官是实施司法的主体,在司法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因此,法官应当是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才。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
和权威性,选任法官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针对第一任主审法官的
选任工作,探讨如何实现法官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

二、目标与步骤
1.目标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虑
法律专业水平、道德品质、政治素质、实践经验、执业能力等因素,选出具有高水平素质的法官。

2.步骤
(1)需建立一个评估组织机构,形成一个评估的明确流程和规则。

(2)进行评估工作中,需要收集有关候选法官的一些基本信息
和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法官的学历、工作经验、业绩、考试成绩、专业能力等。

(3)收集到所有候选人资料后,需要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候
选人的能力、经验、素质等方面是否与法官岗位的要求相符。

(4)将评估结果反馈给高邮市法院,并请高邮市法院对结果进
行确认,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加强司法责任制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建设,法官选任工作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本方案,旨在明确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选任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升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权威性。

二、选任范围和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改革文件规定,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具体的选任条件如下:1.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无任何犯罪记录;2. 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通过司法考试和综合能力评价等,获得相应的评定结果;4. 无书地下党、落地信教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

三、选任程序和流程1. 公示和报名阶段(1)根据选任范围和条件,司法机关向全体法官通告选任事项,并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选任条件、程序和流程等;(2)符合条件的法官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选任。

报名方式可以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方便法官报名;(3)报名截止后,司法机关统一审核报名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2. 综合评价和考核阶段(1)对通过初步筛选的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评价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理论知识、专业素养、工作经验、审判能力等方面;(2)综合评价和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案例分析、司法实践考察等,以确保选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3)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并由专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3. 选拔和聘任阶段(1)根据综合评价和考核结果,确定符合法官选任条件的候选人,形成候选名单;(2)候选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公示结果进一步筛选;(3)最终确定第一任主审法官名单,并颁发聘书。

四、监督和评估机制1. 选任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由司法机关内部专门组成的选任监督组进行监督;2. 评估机制主要通过定期评估和督查,评估主要包括选任结果的合理性和法官工作水平的评价,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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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作者:————————————————————————————————日期: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

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于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

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

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

建国初期至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充当法官、检察官者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

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了大多数。

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

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把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安置复转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法官、检察官人数的一半以上。

从总体上讲,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从 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

2001 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

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进而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防治司法腐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和可能。

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迄今为止,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是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而在我国已加入WTO并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致力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情况下,仍规定所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也可担任法官、检察官,这显然极大地忽略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且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

第二,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

第三,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已培养出大批法学本科毕业生,但由于司法机关进人以安置“两转”人员为主,因而大部分法学本科毕业生未能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学非所用,造成了极大的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浪费。

1999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连年大幅度扩大招生,法学本科在校生人数猛增,从2003年开始,每年将有大批法学本科学生毕业。

这无疑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3年内再次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这样,既可以极大地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又可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二、建立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长期以来,大学毕业生和社会招干人员进入法院、检察院,往往走从书记员、助审员到审判员的晋升之路,而部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分流转岗人员进入法院、检察院则是直接任命为助审员、审判员,或直接任命为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

他们以前未经过任何业务培训或研修,因而进入法院、检察院后往往难以胜任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

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或实习,才能出任法官或检察官。

例如,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4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还必须通过由政府主持的考试,考试合格者便可进入国立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然后通过第二次考试,合格者还要进行6个月的分专业培训。

在德国,法官资格经两次考试及格才能取得。

第一次考试即大学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要经过2年的实习。

实习期间必须服务于普通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或检察机关、行政官署、律师事务所或由实习法官选择的有关机构。

然后再参加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是挑选法官的主要依据,考试合格率为10%.在意大利,经过十分严格的法官考试之后,合格者要在法院进行6个月的实习,最后完全合格者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在日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还必须作为司法修习生进行至少2年的法律基础与实务方面的修习,之后经严格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法曹的资格。

取得法曹资格的人,根据志愿可以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其中从事律师职业者占80 %.上述三种人一般要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这10年间,他们必须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4次进修,以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

在韩国,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在大法院所属的司法研究和培训学院训练两年,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国外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这是因为,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后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专业化的要求。

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分别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央检察官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建立了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法官培训中心、检察官培训中心,完全有条件进行这项培训工作。

三、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因此,西方国家普遍要求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才担任这一重要职位,其集中表现就是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有一定期限的律师执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

例如,在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所有的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领薪治安法官必须具有7 年以上的初级律师经历,记录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初级律师或高级律师经历,巡回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高级律师经历或5年以上记录法官经历,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高级律师经历并且年龄在50岁以上,而上诉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的高级律师经历或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的平均年龄为47 岁,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

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DJ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全美万名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经历。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

在巴西,担任初审法官必须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其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从律师、检察官中选任的,必须从事律师和检察官职务10年以上。

在新加坡,法官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并当选7年律师后才有资格当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至20年的律师或法官经历。

在印度,担任司法职务至少满20年或在高等法院或在两个以上此类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满10年才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在任一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法官至少5年者或连续担任律师至少10年者、或总统认为卓越的法学家且通常要50 岁以后才能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日本,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担任过10 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由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担任,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年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韩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 10年以上的法官经历;担任宪法法院大法官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上,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学教授15年以上。

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它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由他们担任法官可以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二是律师长期为公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了解老百姓的疾苦和难处,体察民情,他们改行担任法官就会乐于听取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弱者一方的意见,善于把握对弱者有利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武断,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进而有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三是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不容易为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四是由于需担任较长时间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法官,这一职位来之不易,因此他们会倍加珍惜,不容易为私欲所左右、为金钱所迷惑;五是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而要成为法官必须先考取律师和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工作,这样也必将促进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和律师业的蓬勃发展。

一举几得,何乐不为!有鉴于此,我国亦应建立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择优选任的制度,以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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