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考评
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

广东社会科学 2020年第5期 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孙晓东[摘 要]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相互混淆,导致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定位不清晰,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
我国和美国国情不同,法官考评制度自然也有根本性的差异,但在评估对象与目标、评估主体、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等技术性因素上,可以相互比较,并总结有益经验。
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可以通过如下对策进行完善:坚持法官考评制度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相区分的重构原则;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年度评估与平时评估相结合;法官考评结果运用合理化;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理论,破解法官考评行政化难题。
[关键词]法官考评 司法绩效评估 评估方法 案件质量评估 内部评估 行政化[中图分类号]D926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20)05-0224-11我国新时代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法治化程度日益提高。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促进法治社会深入发展。
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的法官考评制度起步较早,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其社会基础相适应的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
比较我国和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结构要素,分析相关做法和经验,可以作为研究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完善的参考。
一、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结构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95年实施的法官法初步确立了法官考评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法官进行考核,注意考核法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以及工作实效;考核的时间可能是年终,也可能是平时。
随后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也提出将“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只高素质的法官队伍”①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法官考评制度被推进到实践层面。
在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的指引下,许多地方法院陆续开展了法官考评的实践活动,法官考评制度日422 本文系孙晓东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运行评估:法院行为标准与实践应用”(项目号13BFX066)的阶段性成果。
法官考评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法官考评制度的检讨与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藉此能够充分了解法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有效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推动工作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42条规定:“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
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
”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首先,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是对现有法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措施。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完善的法官遴选机制,在法官的选任上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这一状况已严重阻碍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
为走上法官精英之路,从2000年开始,最高院在全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弄得五花八门,选任工作大都流于形式,背离了初衷,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基本上处于半途而废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依据《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评机制,对在职法官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应当是加速对不合格法官的置换过程、对在职法官进一步优化选择的一种更为合法、更为规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其次,改革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是当前法官考评制度的现状决定的。
修改后的《法官法》在第8章用5个条文对法官的考核作了专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且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同,标准不一。
当前法官考核机制存在的问题有:法律依据不完善,作为法院审判组织和活动重要依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未作规定,《法官法》虽有规定但显得过于粗糙和原则,不便于具体执行;考核机构不明确,《法官法》虽规定考核工作由所在法院进行,但未明确具体承担的机构,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考核内容过于宽泛,目前《法官法》规定的考核要素不够细化,没有客观具体的标准考核方式不统一,考核结果未志法官奖惩、晋升结合,现实的做法有的实行无记名投票,有的进行考试,有的按办案数量多少判断等,由于考核机构及结果不够权威,也就无法与奖惩、晋升挂钩。
法官绩效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法官绩效考核的内容有哪些法官绩效考核的内容有哪些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是很难制定的,但是有很多的法院都有制定一些法官绩效考核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法官绩效考核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官绩效考核的内容对基层法官的绩效考核评价是针对具体人从事的审判工作所反映出的思想,表现出的品行,显现出的业绩的检查评判定位。
目的在于选拔任用优秀人才,以便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司法目标。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针对其应当具备的素质元素结合其所从事的工作事项进行评价。
《法官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法官的考核内容是: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及审判作风。
以上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因此应适当加以细化,笔者认为重点考核内容应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包含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循法意识。
宗旨意识指应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立场坚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应具爱党、爱国、爱审判职业的基本态度;大局意识是指服从宪法、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党的事业,国家利益为重;服务意识是指具有社会正义感,举止文明,仪表端庄,关注弱势群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像前澳大利亚大法官布伦南爵士讲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
循法意识是指将自己的判断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更应是保守的、冷静的、中立的。
法官的政治素质理所当然包括职务外活动的自我约束。
绝不能“受贿枉断、曲法循情”,更要“严守分际、知所检点”。
其次是业务素质。
法官是特殊的职业者。
其业务素质状况当然应成为考核法官的主要内容。
也就是指其所从事的司法工作质量与效率。
具体讲应为“十率指标”。
“十率”指标是指“结案率、期限内审结率、诉讼调解率、执行和解率、当庭宣判率、上诉率、上(抗)诉案件发回改判率、文书质量合格率、案件质量合格率、息诉息访率”等。
法官考评制度研究

务 员 一 样 .接 受 同 级 人 事 部 门 组 织 的 公 务 法 改 革 渐 进 性 的要 求 .对 法 官 评 价 制 度 重 每 年 考 核形 式 一 般 为 四 部 曲 .个 人 进 员 考 核 .对 法 官 的 考 核 也 均 适 用 公 务 员 的 新 定 位 时 应 把 握 好 分 寸 .故 对 法 官 评 价 制 行 年 度 总 结 一 群众 评 议 一所 在 部 门 领 导 提 标 准 。 . 考 评 取 向偏 离 独 立 、 正 的 价 值 目标 3 公 出意 见 一 考 核 小组 确定 等 原本 规 定 考 核 1 应 是 平 时 考核 与年 终 考 核相 结 合 .但 平 时 度 的改 革 必 须 分 步 进 行 。 总 的价 值 取 向 是
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问题探析

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问题探析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业绩考核体系,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
笔者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从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环节、考核技术等方面谈谈改进和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问题。
一、把握五个原则(一)共性标准与个性标准并重原则。
一方面,要设立系统的共性考核标准,努力彰显制度的公平和机会的均等;另一方面,要科学划分考核类别,对不同部门的业务考核分数设定上,应把握好尺度,尽量实现横向平衡。
(二)业绩考核与素质考核相结合原则。
考核目标的确定、分数的设置要具有科学性。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对于一些可以通过数字来衡量的工作,如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监察等,则采取评议的方式进行考评。
(四)坚持考核标准的严密性与操作性相统一原则。
考核标准太粗,许多目标要求不明确,考核目的就难以实现;要坚持标准粗细、虚实适度,既体现各项工作,又便于实际操作。
(五)目标控制与过程控制并重原则。
要坚持动态考核,定期考核通报,避免考核流于空泛、抽象和形式主义。
二、突出五项内容即主要从职业实绩、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精神、职业成就等方面建立健全法官业绩日常考评机制。
(一)职业实绩的考核。
主要从审判(执行)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考核主要通过数字化完成,即法定审限内的办案数量,并应区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差异,使办案数量在各类审判人员中具有公正性和可比性。
(二)职业技能的考核。
法官审理案件,应具备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故职业技能的考核,应是法官业绩考核的重中之重。
职业技能具体包括驾驭庭审的能力,独立判断证据并正确认证的能力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
(1)驾驭庭审的能力。
这是法官职业技能的核心部分是法官司法最为本质的表现之一。
(2)独立判断证据并正确论证的能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
具备独立审核判断证据并正确论证的能力是法官的基本素质。
(3)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
法院工作人员的考评标准与流程解析

法院工作人员的考评标准与流程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工作人员的角色和责任越来越重要。
他们承担着司法公正的使命,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如何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流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考评标准的制定法院工作人员的考评标准应该是科学、公正、客观的。
首先,考评标准应该与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匹配。
法院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执行判决和裁定,因此,他们的考评标准应该包括案件审理效率、裁判质量、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其次,考评标准应该注重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的综合评价。
工作质量是法院工作人员的核心竞争力,而工作态度则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因此,考评标准应该既包括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也应该考虑到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服务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最后,考评标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
考评标准应该能够明确、具体地描述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和绩效指标,并通过量化的方式进行评价。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性评价的偏差,确保考评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考评流程的设计考评流程是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具体操作过程。
一个科学合理的考评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制定考评计划。
法院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考评标准,制定年度考评计划。
考评计划应该明确考评的对象、时间安排和评价指标,确保考评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收集考评材料。
考评材料是评价法院工作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法院可以通过案件审理记录、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日志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以全面客观地评价法院工作人员的绩效。
然后,进行评价和打分。
评价和打分是考评流程的核心环节。
法院可以根据考评标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分数。
评价和打分应该由多个评委进行,以避免主观评价的偏差。
最后,进行考评结果的反馈和总结。
考评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被评价人,以便他们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对现行考评法院方法及思想的思考与检讨

对现行考评法院方法及思想的思考与检讨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尤其是法律专业素质的状况至今不容乐观,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专家型、学者型法官仍然存在较大的距离。
造成这一落后现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评法官的方法及思想观念的落后,未能发挥考评应有的效果与实现考评的目的-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对司法裁判工作努力追求卓越。
在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官无论在司法理念,还是专业素质上都应当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因此需要有一套能够满足于上述要求的考评方法,以促进我国法官队伍迈向现代化高素质的进程,早日造就出一大批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一、对现行考评法官方法之目的的思考理论上讲,现行考评法官方法的宗旨在于激励和弘扬优秀的、先进的法官。
但是从考评的过程看,事实上考评的目的是不甚明朗的,没有真正起到促进法官队伍素质提高的作用,尤其在道德操守和法律专业素养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甚微。
出现于山西的“三盲”院长即为著例。
良好的道德操守乃是形成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则是法官能够公平正义裁判的知识基础。
这两者对于塑造法官的人格形象和社会职业形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外,它们对于规制法官的职业行为也发挥着其它外部约束机制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促使法官秉持社会正义、公正司法。
正是基于法官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人们才称誉法官为正义的使者,法律的守护人。
其中,良好的道德操守弥足重要,它对于塑造法官良好的道德人格、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几乎具有本源的、基础的作用。
而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正如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所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然而,现行考评法官的方法对此并没有予以足够的强调和关注。
这种疏忽实在是现行法官考评制度的一项重大缺漏。
论文网现行法官考评制度的另一项缺漏,就是疏于考评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
法官是职业化、专门化程度非常高的职业,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始能胜任。
论法官考评制度研究(1).doc

论法官考评制度研究(1) -摘要:合理地法官考评制度有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逐步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官考评制度促进法官应具有强烈地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并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的法官职业群体。
【关键词】法官;考评制度;知识结构;公正信仰;社会正义法官考评制度.就是对法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制度也有学者将法官考评制度称为法官考核机制,其定义是指由专门的法官考核机构对法官审判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评价的制度。
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尽管近年的法官考评制度完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的法官考评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有:1.1考评形式不科学每年考核形式一般为四部曲.个人进行年度总结一群众评议一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一考核小组确定等原本规定考核应是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但平时考核是一件耗时、耗力、耗财的工作,很多法院为了赶结案指标.很少有法院专门建立平时考核的相关档案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平时无考核.全年的考核也就演变成了年终总结其次.由于考核等次的具体表现为原则性的软性规定,不好操作,为了人员思想的稳定.有些法院或者轮流坐庄以视公平.或者排资论辈搞平衡.或者为了树先进搞照顾.这些都使得考核工作变成了走过场1.2考评制度行政化司法、行政合一是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要特点.自民国始专设法司行使审判职能,司法行政化传统一直延续至今不但在许多老百姓眼中.把法院看作与公安机关并列的行政机关.法院自身也常常喜欢往政府身边靠.以“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经济保驾护航”为己任。
当然.这些观念的存在也与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有关。
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了法官考评制度也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就立法而言.现在用管理公务员的办法管理法官虽然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将法官与行政人员区别开来.在确立我国法官考核制度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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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考评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对法官进行考评显得愈发重要。
而反过来如何把法官的考评作为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的一项措施,更应值得我们思考。
本文就此略作探讨,权作引玉之砖。
一、法官考评机制应当成为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法官遴选机制的先天不足,在法官的选任上一直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
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那样:“在我国,法官的数量很大,达17万之多,但来源复杂,良莠不齐。
应该说,当前法院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法官素质不高造成的。
[1]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精英战略“,[2]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则进一步指出”‘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应当是社会精英’,是非常有道理的。
“[3]法官走精英之路已成为法院改革不可逆转的走势。
正因为如此,最高决策层试图提高法官任职门槛,这一意图在修改后的《法官法》中得以体现。
去年开始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也应当认为是实现这一意图的有力措施。
但是我国现行采取的是行政定编的办法控制着法官的进出,现在全国各级绝大部分法院都已满编或超编,如何让那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条件的精英进入法院并把原来的潜
在的不合格的低素质法官置换出来是摆在法院工作者,特别是法院领导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如果按照自然淘汰,这个过程恐怕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显然与司法改革的进程不合拍。
从2000年开始,最高法院在全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4]本来这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再选择的一项措施和绝好机会。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弄得五花八门,选任工作大都流于形式,背离了初衷。
加上学术界、司法界不少人对此事持有异议,[5]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基本上处于半途夭折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依据《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的在职法官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应当是加速对现有不合格法官的置换过程、对在职法官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的一种更为合法、更为规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作文/zuowen/
二、科学合理的法官考评机制的主要内容
作为对在职法官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措施的法官考评机制,必须科学合理。
笔者认为,这种考评机制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考评主体要超然。
关于究竟应当由什么样的组织对法官进行考评,在理论界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院内部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关系较熟悉很难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尤其
是对法院领导的考核,更难以公正地进行,因而真正的考核当由法院以外的法律界人士,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法学教授、律师组成的机构对法官进行专门考核。
[6]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的考评由法官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其主要理由为法官所在的法院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等各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便于全面、客观地进行考核。
[7]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官考评制度,也主要有两种考评主体。
一种为法院外部设立司法委员会,由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官进行考评,如委内瑞拉、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等。
另一种则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委员会或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有的国家如泰国等则直接由院长负责对法官的考评。
[8]我国《法官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
”同时2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我国《法官法》确立的法官考评主体通常被认为是被考核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
[9]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因为,(1)我国《法官法》第48条只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考评工作负指导职责。
既然是“指导”,就意味着自己就不是考评主体;(2)《法官法》第2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就是“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显然“组织实施”与“负责实施”是有差别的。
既然是“组织实施”,就既可以组织所在法院内部人员实施,也可以组织所在法院以外的有关人员实施。
由此可见,我国《法官法》对考评主体的规定是不甚明确的。
但要确保考
评的客观公正,考评主体的超然地位相当重要。
所谓超然地位,系指考评主体与考评对象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要确保考评主体的超然性,就必须从被考评者单位以外的单位选派人员组成考评组。
特别是把法官考评作为进一步优化选择在职法官的一项措施时做到这一点尤为必要。
因此,由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该单位以外的人员,主要是对法院业务相对熟悉的人员,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上级法院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等,共同组成考评组,对法官进行考核,在当今对法官考评赋予特殊历史任务的特定的条件下,不仅符合《法官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唯有如此,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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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评内容要侧重专业性。
我国《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业绩。
”由此可见,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可谓全面。
但作为置换不合格法官的重要手段,法官考评应当立足于《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基本条件,从办案质量、庭审表现、裁判文书制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等几个方面重点考核在职法官的专业水平。
(三)考评形式要灵活,并且有操作性。
我国《法官法》第22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这一规定应当说是相当抽象、概括,
在实施操作中难于把握。
笔者认为,要使考评达到目的,使精英能及早地置换出不合格的法官,在考评时不妨采取以下办法:以三年为一考评阶段。
在这三年里,进行必须的法学理论考试和庭审考评可考虑三年一次,若干次案件质量检查主要是对三年来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考评以法律文书的评查,再结合民意测评、领导评议等情况,综合确定考评结果。
(四)考评标准要循序渐进,由低到高。
我国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因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把不合格的法官置换出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而要从稳定现有法官队伍的大局出发,在确定不称职的标准时起点不要过高,要求不要过严,确保平稳过渡、平稳置换。
但在确定优秀标准时则应从严,这样可以避免优秀法官在下一轮考评中落入不称职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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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评程序要严谨。
因为这种考评以置换为目的当然也是现有优秀法官晋升的重要依据,必然会涉及到许多人的个人切身利息,因而对考评标准应当细化,对每一项考评都应当有详尽的方案,考评的程序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有理、有节。
在具体操作上,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对非办案法官的考评。
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原因,法院还有许多非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有的法院里甚至司机、财务人员都具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身份,法官成为一种待遇,成为法院干部的代名词。
对非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首先应当允许其选择是否
参与法官考评。
如果其明确表示不参与法官考评,则可以报请人大免去其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按照公务员系列对其进行考核。
如果其明确表示要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