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选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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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

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

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作者:刘圆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现如今,中国法官选任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面临着诸多问题,而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强调通过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寻求司法公正,但诸如法官准入门槛过低以及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等问题依旧存在。

在谈及法官选任制度时,我国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我国现实情况为出发点,以外国经验为借鉴,建立独树一帜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选任制度。

因此,提高法官任职的最低学历条件,重视法官的法律职业经验等十分必要。

关键词学历法律职业经验任职培训品行作者简介:刘圆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40-02法官选任制度,从大的方面来讲就是指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和自身条件,同时还包括法官选任的方法和形式等程序性要件的规定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法官的选任机制,包括选任的主体、方式和程序等;二是关于法官的准入资格,即什么样的人可以被选举或任命为法官。

法官选任制度对于促进、保证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法律化意义深远,是法官制度的十分重要的有机构成形式。

法官在一般民众心中不仅仅是止息纷争,裁判诉讼的仲裁人,同时也是法的原则、规则、规范的宣布、示意者。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不断探索使得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取得了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但理想与现实差距难以填补,原本看上去上完善详尽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与司法实践中被弃之不用,《法官法》颁布,随后在地方无法执行的现实正是关于此最好的例证。

到目前为止,某些缺乏法律职业者任职资格的人却可以在公、检、法任职,由此导致我国法官职业化、正规化、法律化进程似乎止步不前。

自从我国实施了司法考试选拔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制度确立后,对法官选任制度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但是其依然面临着法官准入门槛过低、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等严峻的问题,任何制度都有其孕育的沃土,在谈及法官选任制度时,我国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我国现实情况为出发点,以外国经验为借鉴,建立独树一帜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选任制度。

2019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范文精品

2019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范文精品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各级法院面临的改革课题。

在20xx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这一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逐级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逐级选任的实践20xx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法院进人渠道,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中级法院工作,对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经报宜宾市委同意,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了《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

通知下发后,全市法院共有133人报名,106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考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中级法院联合派员到基层法院考察,确定了10名同志到市中级法院工作。

宜宾中院推出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举措,在市级机关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广泛反响,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开创了由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先河。

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勇于开拓、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激励机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特点逐级选任法官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首要环节。

法官职业化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官必须由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三是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

后两者的实现,以前者为基础,因此,作为法官遴选主要方式之一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和基础。

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主要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审判专业素质的法官中遴选,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所遴选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素质、较高条件,另一方面是通过规范法官准入程序,把住法院“门槛”,改变过去存在的不合格人员大量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不正常现象。

健全法官晋升制度论文

健全法官晋升制度论文

健全法官晋升制度论文摘要:健全法官晋升和福利制度。

制定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工资制度与职务晋升制度,这是提高法官抵御来自各方面的物质诱惑的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一、道路通向城市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朱苏力就是站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讲法律,而不是和其他的法学家一样空谈法律制度而不结合实践。

整个世界的现代化运动所带来的社会结构转型中的一部分,而中国的社会转型正是这一现代化运动中的一元,中国的现代法治建构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语境,面临着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诸多困难与悖论,因而,中国的现代法治建构将是一个复杂、艰巨、特殊而长期的任务。

二、对《道路通向城市》的思考道路通向何方?为什么苏力以道路通向城市命名他的书呢?其实它暗含着一个隐喻,只要稍加思索,作者的用意已了然于心:在这个迈向现代化而正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我们应该如何才能走上一条真正属于中国的法治之路呢?在这本书中我最想要探究的就是第二编司法制度,朱苏力在书中提出了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我认为要想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首先就要实现司法独立。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一)党的领导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党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完全中国式的命题。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政治发展的一大特色就是政党在发展进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政党作为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部分,应该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应是一个不争的普遍规范,但这却在中国成为了一个长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中国,党与司法关系形式上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存在着与司法系统直接融为一体的系统内的党组织。

就法治社会的要求而言,系统内的党组织对司法过程的作用应仅以影响力为限,而不可表现为支配力的形式。

然而在现实中,却恰恰有许多党政领导人将其权力直接作用于司法机关。

如:党委的“指示”、“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司法无法从现行的行政管体制中独立出来,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从而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

论法官遴选制度改革

论法官遴选制度改革

论法官遴选制度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显得越来越必要。

法官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权威。

因此,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不仅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深远影响。

首先,法官遴选制度改革要建立在透明、公正的基础上。

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因此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应该注重信息公开和公正性。

例如,美国联邦法官遴选制度要求候选人必须提交个人资料和遴选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确保选择过程的透明度。

同样,欧盟法官遴选制度也应建立在透明原则之上。

该制度要求所有申请人必须通过公开的招聘程序,招聘过程中要进行考试、面试和背景调查,并由独立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和挑选。

其次,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应当注意多元化和包容性。

法官队伍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有助于反映和服务于社会的多样性。

例如,日本法院系统已经推出了“多样化招聘计划”,以吸引更多的女性和外籍人士参与招聘,提高法院的多元性。

在美国,一些法院已经开始推出了面向LGBTQ等少数群体的招聘项目,以反映社会多样性和包容性。

最后,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应关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是法律从业者应有的基本素质。

例如,在英国,法官的职业培训计划不仅着重于提高法律知识,同时也强调法官身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

在美国,联邦法官和州法官都需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方面的考试,确保法官具有高质量的素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是司法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透明、公正、多元化、包容性以及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是法官选任制度的核心内容。

只有不断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案例:1. 欧盟法官遴选制度改革计划欧盟法官遴选制度改革计划旨在增加透明度和公正度,保障更多申请人的公平机会。

该计划实行公开面试和考试,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申请人。

招聘过程中还要求独立的委员会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评估和选择。

2. 日本法院系统“多样化招聘计划”日本法院系统推出“多样化招聘计划”,旨在吸引更多的女性和外籍人才参与招聘。

论我国司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中国是一个以法治作为治国理念的法治国家,司法官是实施司法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司法官选任制度自然成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依托。

司法官选任制度包括准入、遴选、履行和撤职等步骤,此类制度实行的关键前提是招收合格人才,保证司法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禁止外来的影响参与司法过程,维护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实行了宪法中规定的司法官选任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司法官选任体系。

首先,为了招收合格的司法官,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形式丰富且严格的考核评审流程,考核内容涵盖司法招新申请人的学历、专业能力、专业技术和道德素养等方面,确保申请人具备正规程序审查所需的全部资格条件,保证申请者的资格公平公正,确保入选者的专业素质。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具有合理的决策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考核项目,对司法人员进行深入检查,确保选任公正合法。

另外,司法官选任制度还注重保护司法官及应征者的利益,实行司法伦理守则,严禁增减司法履职年限,厘清司法权利权限,规范招收工作,如司法官受到聘请,他们可以从社会权利机构申请聘请法律咨询或求助,以维护司法官的利益。

同时,司法官执行的程序也要坚持透明、公正的原则。

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政程序公平公正,保护司法官的安全和知识产权,避免在司法官的任职过程中发生的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在当今世界,司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司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并以监督、约束、激励等方式,让司法官能够全数履行职责,以提升司法官选任的效率和能力,使我国的司法官选任制度更加完善,更好服务社会、服务国家。

新法官法视野下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新法官法视野下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新法官法视野下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赵㊀静摘㊀要:2019年4月23日ꎬ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ꎬ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ꎬ其中法官选任制度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之一ꎮ文章对比分析了新旧«法官法»的不同之处ꎬ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探讨ꎬ同时指出了新«法官法»如何进一步完善ꎬ并针对其提出了几点建议ꎬ力图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建设有所助益ꎮ关键词:«法官法»ꎻ问题ꎻ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1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0)01-0172-02一㊁新旧法官法对比研究(一)取消法官年龄限制现行«法官法»取消了法官年龄限制ꎮ23岁ꎬ是一个大学生刚从学校毕业步入社会的年龄ꎬ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ꎮ而法律的运用仅仅依靠书本上获得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ꎬ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经验的积累ꎬ一个优秀的法官所必须具备的洞悉案件真相㊁合理运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的能力ꎬ往往是刚刚毕业不具备任何法律实践经验的大学生难以达到的ꎮ心理学家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ꎬ青年阶段(20~35岁)是各方面都不稳定的时期ꎮ被誉为青年心理学之父的斯坦勒鲍鲁ꎬ将青年期描述为 疾风怒涛 的时期ꎬ认为这是一个相互矛盾㊁心理倾向摇摆不定的时期ꎬ 青年期面临着人格的生理 社会性的四大冲突:情绪冲突㊁需求冲突㊁能力冲突和个性冲突 ꎮ在这一时期ꎬ每个人自身尚存在着多种冲突ꎬ个体的价值观也尚未形成ꎬ让处于这一时期的人来担任法官的角色ꎬ处理他人之间的冲突ꎬ无疑是存在问题的ꎮ笔者认为ꎬ我国«法官法»仍有必要保留对法官的年龄限制ꎮ对法官年龄的限制本身并非是目的ꎬ而更偏向于一种手段ꎮ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ꎬ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ꎬ他的判断直接影响着公民的人身㊁财产权益ꎬ法官的选任必须经过层层筛选㊁慎重选择ꎮ通过限制法官的年龄可以筛选出法律实务经验更为丰富㊁阅历更为广泛的法律工作者来担任法官ꎬ避免年轻法官因经验不足而做出错误裁判ꎮ(二)严格法官准入资格新修订的«法官法»第12条明确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ꎬ其中第五项规定ꎬ担任法官应当获得学位ꎬ但并不要求必须是法律㊁法学类学位ꎬ对于适用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ꎬ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ꎬ提高了对法官的学历要求ꎮ近年来ꎬ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普及ꎬ本科升学率逐年攀升ꎬ拥有本科学历的求职者也越来越多ꎬ 大学生 已不再稀奇ꎬ本科生资源已出现富裕现象ꎮ法官作为人民利益的审判者ꎬ在选拔任用上本身相较于其他职业就具有更高的要求ꎬ审判工作的规律及其特殊性ꎬ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ꎬ走职业化之路ꎮ在这一背景下ꎬ提高法官选任的学历条件可以说是必然的ꎮ此外ꎬ新«法官法»对法官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ꎮ一个优秀的法官只具备较高的学历背景是远远不够的ꎬ高学历只能保证其在学校经过了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训练ꎬ但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ꎬ仅有书本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ꎮ只有实际参与到法律实践工作中来ꎬ经过数年的学习和积累ꎬ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律的能力ꎮ同时ꎬ法律适当放宽了取得硕士㊁博士学位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ꎬ他们经过了更为系统㊁漫长的学习ꎬ理论知识储备也更加丰富ꎬ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有利于吸引更高层次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ꎮ(三)改革法官遴选方式新«法官法»第15条和17条是新增条款ꎬ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官遴选方式ꎮ«法官法»第15条规定ꎬ法院可以从律师或法学教学㊁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ꎮ从法院系统外部选拔法官可以使各法律行业的人才实现流通ꎬ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ꎮ第17条规定ꎬ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ꎮ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ꎬ是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规则ꎮ这种法官遴选方式避免了初任法官直接在高级法院任职ꎬ初任法官的法律工作经验不足ꎬ社会阅历不够ꎬ在基层法院任职较为合理ꎮ中级㊁高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一般较为复杂且承担着纠正下级法院裁判错误的重任ꎬ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法官进入上级法院有利于保障法官队伍的科学性㊁合理性ꎮ(四)变更法官遴选主体过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官的选任ꎬ同时ꎬ法院的院长享有法官的推荐权ꎮ这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ꎬ首先ꎬ一个人是否能够担任法官应当综合考虑他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ꎬ而这需要知法㊁懂法的专业机构来判断ꎬ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显然不具备这一能力ꎻ其次ꎬ法院院长权力过大会导致司法行政化ꎮ新«法官法»第16条规定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ꎬ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ꎮ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法官的遴选ꎬ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是我国对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尝试ꎮ二㊁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一)法官任职资格规定宽泛ꎬ准入标准不高新«法官法»第12条只笼统地对法官的任职条件做了规定ꎬ其中第六项对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了更高要求ꎬ但仅271法学研究Һ㊀依据学历程度对最低工作年限作了不同限制ꎬ对担任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所需满足的最低法律工作年限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ꎮ案件的初审法院是根据案件的难易㊁复杂程度㊁案由㊁案件的性质等标准决定的ꎮ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较为简单ꎬ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的案件ꎬ一般较为复杂ꎬ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ꎬ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ꎬ只受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ꎮ可以看出ꎬ法院层级越高ꎬ案件的复杂程度越高ꎬ影响力越广ꎬ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官的法律工作经验要求一致不符合案件审理的客观要求ꎮ此外新«法官法»第12条第五项规定ꎬ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ꎬ也可以担任法官ꎮ初任法官在学校接受的系统法律知识学习和训练㊁充分的专业知识储备是任职的原始基础ꎬ法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ꎬ法官的养成需要通过长期的学习积累和思维训练ꎬ而这都是非法学类本科的人所难以达到的ꎮ非法学类本科的毕业生即使满足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这一条件也是远远不够的ꎬ仍然难以满足法官队伍的要求ꎮ(二)从法院外部选拔法官遇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ꎬ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ꎮ2000年到2007年间ꎬ通过招考形式转任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学者和律师共有22人ꎮ而这仅是最高法院的情况ꎬ最高法院由于其职能上的特殊性ꎬ不能以此来推断其他层级法院的情况ꎮ事实上在实践中ꎬ从律师㊁学者等转任为法官的人数仍然较少ꎬ远远未达到常态化㊁制度化的范畴ꎮ究其原因ꎬ主要有以下几点ꎮ首先ꎬ将法官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最高目标的理念尚未建立ꎬ法官的司法权威不足ꎬ司法环境有待改善ꎬ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不足ꎮ其次ꎬ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ꎬ法官的经济收入往往是比不上知名律师和学者的ꎬ对律师㊁学者等优秀法律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ꎮ最后ꎬ法院系统内部对于从律师㊁学者中选任法官也存在不理解和反对的声音ꎬ因为律师㊁法官等人员转任法官一般直接担任高级法官ꎬ会引起部分法院系统内法官的不满ꎮ(三)法官遴选机制不够健全新«法官法»第16条明确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对初任法官的审核ꎬ但对遴选机构的考核标准㊁人员构成㊁程序运行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较为笼统ꎮ同时ꎬ法官遴选委员会虽然是法定的遴选机关ꎬ但其并不享有对法官的任命权ꎬ法官的任命权仍然掌握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手中ꎮ这就存在一个问题ꎬ法官遴选委员会出具的遴选结果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存在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ꎮ三㊁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一)细化法官任职资格ꎬ提高法官准入标准根据法院层级对法官的资格做出不同要求是实现法官队伍科学化㊁合理化的必然要求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ꎬ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不少于1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或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ꎻ区域法院法官必须有5年从事一项或者多项法律专业工作的经验ꎮ英国基本所有的法官都在律师中产生ꎬ并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了不同的遴选标准ꎮ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ꎬ对我国不同层级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相应的限制ꎮ笔者认为ꎬ在我国现有法律背景下ꎬ可以规定从事法律工作8年以上的ꎬ可以担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的ꎬ可以担任高级法院法官ꎻ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的ꎬ可以担任最高法院法官ꎮ新«法官法»虽然进一步严格了法官的准入资格ꎬ但仍不尽如人意ꎮ建立一支高素质㊁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ꎬ而要实现法官职业化首先必须提高法官的任职标准ꎬ严格的任职标准有助于选拔最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院ꎬ进而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ꎮ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ꎬ手中握有审判权ꎬ其判决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ꎬ进而影响到司法权威ꎮ因此ꎬ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毕业生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ꎮ(二)增强法官职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英美等国的法官基本都从律师学者中产生ꎬ这与其司法环境和制度背景紧密相关ꎮ英美法官的社会地位极高ꎬ深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ꎬ法官视为其法律职业生涯的最高追求和终极目标ꎮ美国法学家格伦顿表示: 在英国ꎬ征服法官席位是一个漫长㊁艰辛却有规律的过程ꎬ40岁之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ꎬ如此产生的法官具有其他行业无可比拟的尊荣ꎮ 法官对律师㊁学者的吸引力主要来源于法官享有的荣誉㊁权威以及社会责任感等因素ꎬ而非金钱因素ꎮ如美国法官年薪从约13万美元到联邦首席大法官年薪约26万美元不等ꎬ普遍高于普通公务员ꎬ但低于律师ꎮ因此ꎬ要提高律师㊁学者转任法官的积极性首先应当从改善我国的司法环境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入手ꎬ同时要严格法官的选任ꎬ提高法官办案水平ꎬ增强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感ꎬ树立司法权威ꎬ只有法官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时ꎬ才能吸引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ꎮ其次ꎬ在提高法官职业声誉的同时ꎬ也要不断完善其职业保障机制ꎬ应当建立独立于公务员的法官工资标准ꎮ法官实行终身负责制ꎬ高度责任应当与优渥待遇相匹配ꎮ最后ꎬ针对实践中律师㊁学者转任法官遇冷这一状况ꎬ可以先将外部选任在中级及以上的法院中展开ꎬ较高层级的法院对律师㊁学者的吸引力会更大ꎮ同时对律师㊁学者转任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任职条件ꎬ法院层级越高ꎬ转任标准越高ꎮ随着将来司法环境的改善和法官地位的提升ꎬ再尝试在基层法院中引入外部优秀法律人才ꎮ(三)健全法官遴选机制新«法官法»第14条规定ꎬ初任法官按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遴选ꎬ只在原则上确立了法官遴选的一般标准ꎬ显然难以满足实践中的需要ꎮ在遴选法官时ꎬ英国考量的标准主要包含候选人的资历㊁知识水平㊁个人品行等方面ꎻ而法国则更看重候选人的学习成绩和专业资历ꎬ而非其职业经历ꎬ制度背景和法官选任方式的不同造成了遴选标准的差异ꎮ笔者认为ꎬ我国法官的遴选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官的专业素质㊁个人能力㊁实践经验㊁工作实绩等ꎬ还应当结合法官的实际工作考察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ꎮ新«法官法»第16条规定ꎬ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地方各级法院法官代表及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ꎬ遴选机构组成人员实现了多元化ꎬ但规定较为笼统ꎮ我们应当对遴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加以细化ꎬ遴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多元化和专业化两个基本原则ꎮ㊀㊀㊀(下转第184页)371满足ꎮ②一线与其他城市住房压力差异明显ꎬ一线城市无论是房价收入比㊁还贷支出收入比还是住房可支付性指数ꎬ其结果与基准区间相差甚远ꎮ二线城市的结果尚还接近基准区间ꎮ③值得乐观的是ꎬ具有一般住房负担能力的城市个数基本维持稳定ꎬ政策制定者可以因城施政ꎬ改善这些城市居民的住房负担能力ꎬ使其转至基准区间内ꎮ由于这些测度方法本身存有缺陷ꎬ本文的分析仍然存在一些不足ꎮ①基准值或基准区间的确定会影响对住房负担能力的判断ꎮ国际上认为房价收入比的合理区间在1.8~6之间ꎬ而我国国情特殊ꎬ针对我国的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仍需要斟酌ꎮ②居民收入具有增长性ꎮ忽视家庭收入结构㊁来源以及动态增长会对居民住房负担能力造成误判ꎮ可以建立动态购买力模型或动态房价收入比预测住房负担能力ꎬ动静对比ꎬ才能更好地揭示我国住房负担能力的复杂性ꎮ③不同群体的住房偏好和消费差异影响居民住房负担能力ꎮ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ꎬ收入和房价均采用平均数ꎬ因此只能衡量全国或地区住房负担能力的平均特征ꎬ难以预测其个性特征ꎮ④金融工具㊁融资结构影响住房负担能力ꎮ一些有住房需求但仍然租房的中产阶级家庭一般可以通过贷款来实现购房需求ꎮ考虑不同群体的融资能力ꎬ更为科学㊁客观地评估住房负担能力ꎮ⑤构建可以同时用于新建商品房市场㊁存量住宅市场以及租赁住宅市场的研究的指标或模型ꎬ为政府考察住房困难的具体原因和住房补贴的具体额度提供依据ꎮ参考文献:[1]HulchanskiJD.Theconceptofhousingaffordability:Sixcon ̄temporaryusesofthehousingexpenditure-to-incomeratio[J].HousingStudiesꎬ1995ꎬ10(4):471-491.[2]LinnemanPꎬMegbolugbeI.Housingaffordability:Mythorre ̄ality?[J].UrbanStudiesꎬ1992ꎬ29(3-4):369-392. [3]WhiteheadꎬChristineMEꎬFreemanꎬAandChaplinꎬR.Are ̄viewofinternationalliteratureonrentalaffordability.DiscussionPaperꎬ1997.[4]BogdonASꎬCanA.Indicatorsoflocalhousingaffordability:Comparativeandspatialapproaches[J].RealEstateEconomicsꎬ2010ꎬ25(1):43-80.[5]刘琳ꎬ郑思齐.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评价指标比较与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ꎬ2005(2):35-37.[6]LermanDLꎬReederWJ.Theaffordabilityofadequatehousing[J].RealEstateEconomicsꎬ2010ꎬ15(4):389-404. [7]向肃一ꎬ龙奋杰.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ꎬ2007ꎬ14(2):29-33.[8]RalstonLꎬBurkeTꎬStoneM.Theresidualincomeapproachtohousingaffordability:Thetheoryandthepractice[J].SwinburneUniversityofTechnologyꎬ2011.[9]周仁ꎬ郝前进ꎬ陈杰.剩余收入法㊁供需不匹配性与住房可支付能力的衡量:基于上海的考察[J].世界经济文汇ꎬ2010(1):39-49.[10]BogdonASꎬSilverJꎬTurnerMA.NationalAnalysisofHousingAffordabilityꎬAdequacyꎬandAvailability:AFrameworkforLocalHousingStrategies.HUD-1448-PDR.1994. [11]NelsonKP.Whoseshortageofaffordablehousing?[J].Housingpolicydebateꎬ1994ꎬ5(4):401-442.[12]陈杰ꎬ郝前进ꎬ郑麓漪.动态房价收入比:判断中国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新思路[J].中国房地产ꎬ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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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也变得尤为重要。

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诚信度直接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官选任制度,确保法官的选拔标准更加明确、公平、透明。

首先,应建立更加严格的选拔程序。

在选拔法官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坚决杜绝权力滋生腐败、官场走私。

同时,法官选任的程序应该定期公开,以增加公众的监督。

事实上,现在有问题的审判中心以及所产生的很多司法纠纷,都是因为选任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审车遮篇,损害了法治。

其次,应该从专业化角度选任法官。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采取了晋升评价的选任机制,对法官之间的质量、耐性、运用关键的法律条款的熟练程度等专业素质都作出了详尽的评估。

我们借鉴这种做法,并通过专业化的晋升机制筛选出优秀的法官,使司法机关具备理性、公正的司法能力。

最后,实行拨轮法官制度。

意味着法官可以被分配在不同领域的案件上,这样就可以避免专家/专业员工深陷势力之中所被迫做注吗的情况。

与此同时,也可以加速法律和司法审查的速度和效率。

事实上,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不仅对于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有显著的贡献,而且可以将新地也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中坚部队,在全球化的朝阳下取得更大的进展。

案例一:2017年,江苏省洪泽县法院原院长因贪污受贿案被查处。

案例二:2018年,河南省高院一局曝光了一名“契丹”法官嫖娼贩毒,引起广泛关注。

案例三:2020年,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法院原院长因受贿案被依法判处十年徒刑。

以上案例中的法官贪腐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折射出了当前法官选任制度还存在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必须加强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针对以上提出的三个方面建议,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选任程序上的监督和规范性,提高选拔标准的公正性,加强法官专业素质和诚信度的培养与考核来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

首先,建议成立独立的法官选任委员会,对选拔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在选拔、选拔后对候选人和当选的法官进行公正全面的评价,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

司法改革背景下家事审判法官的选任标准

司法改革背景下家事审判法官的选任标准

司法改革背景下家事审判法官的选任标准摘要: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家事审判逐渐走进人们视野,家事审判人员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什么样的法官才能胜任家事审判人员的职位变得举足轻重。

本文通过对近些年家事案件的数据分析,论述家事审判法官的选任标准及其必要性,并就这些选任标准提出问题和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简介选任标准问题及建议一、司法改革背景下家事法官选任标准简介(一)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法官的选任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严格到逐渐严格的发展过程,但是在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法官的选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仅仅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厅长、审判员等。

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有关法官选任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首次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提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2019年新修改的的《法官法》对法官选任、管理等涉及的法条进行修改,其第14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力求从具备资质的人中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官。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且启动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

家事审判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法院为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建设,纷纷采取了诸如:为离婚案件设立“冷静期”、采用“圆桌审判”、引入家事调解员等探索措施,力求实现家事审判“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有机统一,为家事审判法官选任标准改革进行了良性的探索。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有关家事纠纷的数据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指定100个法院作为试点进行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本文利用大数据分析,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2016年到2019年的相关数据制成下列表格。

以上的这些数据反映出了当下家事案件审判的一些典型特征:第一:我国家事纠纷数量繁多并且总量不断上升;第二:家事审判案件在司法纠纷中地位重要但复杂难处理;第三:家事审判改革推进以来,以判决结案数量逐渐减缩,以调解结案的数量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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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国内学者的意见也不尽一致。

北京大学的康均心教授在其专著《法官改革研究以一个基层法院的探索视点》一书中认为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首先应该是严格规范法官的任职资格,他的观点是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法官任职资格,修正为正规法学本科生,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满5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上列人员必须经过特定的考核机制,通过者才可以初任法官。

上级法院法官应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

作为特例还可以从优秀的大学教授、副教授以及有15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中直接选拔法官。

学者贾和平在其文章《自由与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法哲学思考兼论完善法官制度》同样强调借鉴国外经验,必须严格我国法官任职资格;必须具有优良的道德;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拥有六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经历,经过两年以上的法官业务培训且考试合格;五个条件具备方可被任命为初级法官。

同时他认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应从下级法院任职一定年限的优秀法官中选拔。

也可直接从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

担任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管理经验、组织能力强的优秀法官中选拔。

河北大学学者魏瑶在《法官遴选制度研究》中谈到现行法官选任制度确实存在很多缺陷,国外经验固然可以借鉴,但是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则更为重要,她认为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必须有以下步骤:一是对法官进行培训;二是严格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只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并达到本科以上学历者方可报考。

三是在从事律师业务XX年以上者中遴选法官,并逐步建立法官的逐级晋升制度,以促进法官队伍同质化的形成。

学者王明新在《关于塑造中国职业法官群体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同样也有这样的论述:即严格任职条件、强调专业知识背景和严格法官任命程序等等。

对于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中存在的司法管理、任命的行政化倾向,学者们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司法部的孙建学者在其文章《法官选任制度的构建》中重点谈到这样中肯的观点:即目前在我国法官管理上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其根源就来自于公务员化的选任和管理制度。

他提出建立初任法官直接任命制度,以避免法官选任的行政化倾向。

张泽涛在其文章《司法资格考试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中则谈到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其直接的理论基础是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这一观点直接表明了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前苏联的法官制度是大体相同的,同时也说明为什么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制度相差甚远的原因。

孙建学者在其文章《转化司考成果需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中谈到我国法官录取面临着尴尬局面:一方面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众多司法考试通过者没有直接的渠道进入法官的行列;另一方面法院还在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新人。

他提出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一是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

负责法官选任考核工作。

二是建立公开的法官提名制度。

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同样提到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的学者张泽涛在其文章《司法资格考试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也强调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同时他还提出该机构在中央、省级、市级都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负责法官选任的提名和选举机构推荐候选人。

以上两位学者的建议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尤其提出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更有其改革的实践可行性。

我比较倾向这种改革意见。

北京工商大学俞亮、张驰在其文章《提高法官素质是增强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中比较有创新的观点是:一是适当延长被选任者曾经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年限,并且可以尝试从具有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从而保证初任法官具有必要的司法经验和人生阅历。

二是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来统一行使各级法官的任命权。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选举委员会从被提名和推荐的下一级法院的法官和特别优秀的资深
律师、学者中遴选、确定,而地方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则由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名,并经同级人大批准任命。

我国学者姚莉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也有其自己的见解。

她在《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一文中谈到法官选任制度时认为:首先,应该建立更为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

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选拔和任职分离;其二是建立法官任前的培训和见习制度。

其三是建立法官职能分类制度。

将我国法官分为审判法官和初审法官两类型,前者主要从事审判工作,而后者主要解决一些准备性或程序性问题。

这样分类不仅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完善,而且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由于法官队伍庞大但是素质不高而对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最后,建立法官自律机制来完善法官考评和弹劾制度。

我认为她的观点中第二点比较有创新意义,我也比较认同。

青岛行政学院学者詹素娟在《司法官培训体制的弊端与完善的政策建议》一文中重点谈到我国法官培训体制存在的很多弊端。

具体包括法官培训强制性不足、缺乏规范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等。

她对此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明确培训目的、严格培训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培训机制,改善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而学者王仲云在其文章《法官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中对我国法官培训制度提出了更加鲜明而具体的建议。

她主张严格法官任职条件,确立遴选制度,当务之急是必须严把法院入口关,提高
法院入口的门槛,避免进入法院后,再培训再进入,又再培训的恶性循环。

她还主张改革完善现有法官培训制度。

具体包括
1、科学组建法官继续教育机构。

2、坚持理论教育与业务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师资问题,坚持以专职教育为辅,以固定聘任一些知名法官、律师、学者作为兼职教师为主的原则。

4、为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避免法学继续教育的形式化,还必须严格和规范其考核、考试的制度,使其能成为决定法官任命、职务提升的要件。

不可否认法官选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虽然落后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的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可行性实践模式的合理化方案。

wio体制下的中国市场经济迫切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是重要一部分,当然改革的前景是美好的,但是所走的路是漫长的,它需要几代甚至几代法学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

让我们以乐观的态度去面对这一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践行这一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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