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表格整理

司法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表格整理【宪法概论】
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行政区划】
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②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大+人民政府,检察院和法院不是自治机关;
③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
地方的主席、州长和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
a)两种:居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b)设立、调整:
村委会:乡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居委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调整
c)任职资格:
村委会:本村年满18+未剥夺政治权利;当选:半数的半数;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居委会:本居住地年满18+未剥夺政治权利选举产生;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3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d)村民会议:
本村18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就有效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村委会召开。
【选举法】
①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是对选
民资格的法律认可
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③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④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
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③中央军委主席每届任期5年,没有任职两届的限制。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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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全国人大组成及其任期司考宪法考点精讲:人身基本权司考宪法考点精讲:政治权利和自由(一)选举中央国家机关成员1.由全国人大选举的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62条第(4)项第(6)-(8)项,第65条第3款)。
【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下列哪些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A.国家副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C.国务院总理D.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答案】A、B2.选举提名人全国人大选举上述人员,由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3条)。
【提醒注意】除主席团以外,一其他任何主体均无对全国人大选举人员的提名权。
【例】全国人大选举国家副主席时,应当由下列哪个主体提名?A. 全国人大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夫常委会委员长【答案】A(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成员1. 罢免对象全国人大可罢免人员,不仅包括由其选举人员,还包括可由其决定的人员(《宪法》第63条、第65条第3款)【提醒注意】全国人大可罢免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全体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检察长。
【例】下列哪些人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选,同时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罢免?A.国务院国务委员B.国务院秘书长C.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D.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答案】B、C。
国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所以选项A不选。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议案提案权: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部长相同)。
国家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 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 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 《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宪法基本考点解读之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监督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
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6)决定特赦;(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法律常识笔记-宪法部分

常识判断国考: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联考: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
抓重点1.法律宪法、行政法必考!2.政治时政3.管理行政管理、公文4.经济市场经济法理学一、法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国家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范性。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4)强制性。
二、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含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二、法的空间效力1.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司考温习历次宪法修改记忆口诀

2010司考复习历次宪法修正记忆口诀2010-7-12 11:3【大中小】【我要纠错】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历次宪法修正记忆口诀88年:土地使用依法转,私营补充引监管。
(私营经济是补充,引导,监督,管理)93年:93正处初阶段,多党协商特理论改革开放富文民,县级3年改5年国有集体自主经,市场国有联产包解释:93正处初阶段多党协商特理论。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改革开放富文民。
(坚持改革开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县级3年改5年国有集体自主经。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市场国有联产包。
(“市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联产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99年:99长处初阶段,非公重要双层营。
经济分配多方式,个体私营引监管。
发展市场邓特路,依法治国危国安。
解释:99长处初阶段非公重要双层营。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个体私营引监管。
(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经济分配多方式。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展市场邓特路。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法治国危国安。
(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4年: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四国战线容大款,特区选了当代表;征收征用土地难,公益依法要补偿;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解释: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啦,引用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 15天复习笔记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一第7题)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
解析: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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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目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5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7第四节宪法的作用7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9第六节宪法规范 10第七节宪法效力 11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13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3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4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5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17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7第二节选举制度 18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22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4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25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6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8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8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1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33第五章国家机构 34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34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9第四节国务院39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40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 41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4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7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47第二节宪法的修改47第三节宪法解释 48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49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一) 中国古代1.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2.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3.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二) 古代西方1.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4.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三) 近代1. 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2. 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 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 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3)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1)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2)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3)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①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代表)的2/3(包括2/3)以上多数通过。
(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③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其他普通法律通过只需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大于1/2)。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1.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 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和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联系1. 宪法是法: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可诉性等特征。
2. 宪法是更高的法:宪法虽然是法,但它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
宪法是管法的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的原则、职能、程序。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契约。
宪法是衡量普通法律的法律标准。
(二)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1. 阶级本质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2. 指导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3. 任务和目标相同。
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
(三)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国体、政体等)。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2.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
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
★★★附:几个提案主体的总结:A.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c)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A.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a)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b)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c)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B.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a)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C.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a)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b)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 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2. 区别:(1)从外在状态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2)从内容范围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3)从价值取向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五、宪法的分类(一)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1.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2.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3. 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4.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5. 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1.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2.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3.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 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1. 经济: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政治: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