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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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目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5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7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7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9

第六节宪法规范 10

第七节宪法效力 11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13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3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4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5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17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7

第二节选举制度 18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22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4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25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6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8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8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1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33

第五章国家机构 34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34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9

第四节国务院39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40

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 41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43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7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47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47

第三节宪法解释 48

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49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一) 中国古代

1.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2.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

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3.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

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二) 古代西方

1.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

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4.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

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三) 近代

1. 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2. 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 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 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3)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

严格的要求。

(2)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3)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①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

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代表)的2/3(包括

2/3)以上多数通过。(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

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③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其他普通法律通过只需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大于

1/2)。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

1.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 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和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联系

1. 宪法是法: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具有规范性、普遍性、

强制性、可诉性等特征。

2. 宪法是更高的法:宪法虽然是法,但它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

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宪法是管法的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的原则、职能、程序。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契约。宪法是衡量普通法

律的法律标准。

(二)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

1. 阶级本质相同。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2. 指导思想相同。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

重要思想为指导。

3. 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

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

(三)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国体、政体等)。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2.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

★★★附:几个提案主体的总结:

A.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c)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

会议,发表意见。

A.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a)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b)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

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c)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

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

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B.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a)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C.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

a)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

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b)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有如下特征:

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 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2. 区别:

(1)从外在状态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2)从内容范围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3)从价值取向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五、宪法的分类

(一)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2.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3. 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4.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5. 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

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

法。

2.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3.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 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

1. 经济: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政治: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

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

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 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宪政之母)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3)尽管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2.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对

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2)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3.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

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

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

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2)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

4.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 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

条十九条》。

3.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二)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三) 现行宪法的修正

1. 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

(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

和管理。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 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

(1)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

强、文明、民主”;

(2)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 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

(1)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 2004年宪法修正案: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

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

(11)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 对社会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

2. 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社会法

3. 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4. 重视宪法保障

5. 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

6. 形式上逐步发展(渊源多样化,修改频繁)

(二) 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 宪法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2. 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

3. 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4. 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

5. 宪法的适用性增强

6. 宪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 法国布丹首创“主权”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

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二)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三)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四)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

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一)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

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二)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

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一)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

外的特权。

(二)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

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一)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

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二)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

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三)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

(四)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一) 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1.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

律制度。

2.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

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

3.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

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二) 限制和规范作用

1.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

2. 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但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宪

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3. 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才能实现,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

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

(三) 指引和协调作用

1.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

导向、引路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

2.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的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 评价和宣传作用

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

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宪

法评价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

2.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

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 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 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 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 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 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在执法过程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特定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在法律人的培养过程和法律人活动准则的确立过程中宪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 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 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2.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大量的宪法争议首先存在于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的发现和判断是及时地启动解释程序和合宪性审查的基础。

检察官和律师树立宪法思维也是同样重要的。可以说,忠于宪法是一切法律人的基

本品德和行为的准则。

(四) 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守法是法治发展的基础与重要因素,守法首先要遵守宪法。因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因此,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培养宪法意识,就必须普及宪法知识,让所有的公民对宪法都有所了解。宪法知识只是形成宪法意识的一个基础,稳定的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此,宪法需要走进公民的生活之中,为民众所熟悉、掌握、运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一) 成文宪法典

1.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

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2. 以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优点是: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

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其缺点是:因

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当然

随着宪法修正案方式的运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法在形式上的稳定。

(二) 宪法性法律:

1.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

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宪法的历史发展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都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一般不存在民主制度。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尽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也曾导致有限的民主制或民主元素,但当商品经济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毫无疑问,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需要发动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

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法律敎育网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1 / 1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所谓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宪法典一般由制宪机关采用特定的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特点是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法律教育网 三、宪法惯例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

司考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目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5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7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7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9 第六节宪法规范 10 第七节宪法效力 11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13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3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4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5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17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7 第二节选举制度 18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22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4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25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6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8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8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1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33 第五章国家机构 34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34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9 第四节国务院39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40 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 41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43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7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47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47 第三节宪法解释 48 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49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一) 中国古代 1.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2.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 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3.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 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二) 古代西方 1.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 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4.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 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三) 近代 1. 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2. 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 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 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3)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 严格的要求。 (2)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3)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①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 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代表)的2/3(包括 2/3)以上多数通过。(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 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③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其他普通法律通过只需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大于 1/2)。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与行政法——北大考研心得

我谈谈一下几个大家可能会关注的问题吧。 1、要不要同时司法考试? 我从大二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司考的风格和内容与法学研究生考试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这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基础好,学习习惯好,精力充沛,如果符合以上几点,不妨给自己一个充满挑战的一年。如果hold不住紧张的时间表,hold不住两次大考的压力,那还是建议大家稳妥一点。 2、要不要上辅导班? 针对北大考研的有凯程和英华,对于前者我并不了解。而我报了英华的综合课的和专业课的班。感觉效果很好。一是理清思路,尤其是民法这样的学科内容体系庞杂,而听完老师的课后,对于复习考研有了一个大概的思路。专业课的帮助也很大,它提供了信息和一些有用的资料。不能说报了辅导班就能如虎添翼,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路灯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不在乎你报了什么样的班,而在于你如何妥善运用手里的资料,如何举一反三。 3、要不要去北大听课? 说到底这也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考研族在北大屡见不鲜,可见听课是由必要的,但是也要和自己的投入衡量一下。 4、timetable 时间安排也是我们第一次考研的人会遇到的难题。我建议可以将英语复习贯穿始终,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还是提前复习要好,譬如去年的下半年,最迟也要在今年的3月开始。如果基础很好,托福雅思无压力,也不要大意失荆州,因为考研英语的难度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真题+阅读,这是一大法宝。政治,从功利角度来讲,我个人感觉10月开始复习就OK了,上上视频课或者是面授班,多背背押题卷,肖秀荣、任汝芬、文都考研的最后五套题等等,多看多背,按照套路走,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具体时间安排:10月以后:白天看专业,傍晚时候开始英语阅读3篇,晚上7点到9点,背政治,9到10点被英语作文,10到11点再复习一遍政治。10月以前,大概就是上午看英语,然后时间放在专业课上。这些安排是按我个人喜好来的,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我想重点突出的是每天做自己的计划,不论计划的优劣,都能给你带来预期的结果。

2010司考宪法试题

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7.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部答案】B 【解析】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知,并没有规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再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知,B说法正确;根据《宪法》第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可知,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公民中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权,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B选项为当选项。 18.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考点】宪法修正案 【司法部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宪法修正案的考察,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可知D选项正确,ABC选项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D选项。 19.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 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考点】宪法的作用 【司法部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首先,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要求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故A项说法正确。其次,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从合宪性

月宪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2018年12月宪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题型:1.单项选择 2.多项选择 3.判断题 4.名词解释:2 5.简答题:4 6.论述题 一、单项选择: 1、宪法和法律不规定接受质询的主体是: 2、宪法规定:我国对任何公民的逮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 3、选举和罢免的关系 4、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哪几方面: 5、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构是:政府机关(国务院)、军事委员会 7、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是: 8、民族乡镇的人大任期多少年 9、全国人大组成人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是哪些 10、历史上的第一部历史性的宪法: 11、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多少部宪法 12、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3、协定宪法有哪些 14、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 15、美国宪法的性质: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1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排序):序言、总纲、、 17、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多少次修正案…. 18、宪法表述不正确的:修改次数和通过的人数 19、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 20、宪法规定国家赔偿原则是:c 二、多项选择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 2、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 3、宪法规定连任多少年 4、宪法规定:非公有制实施的是那一条 5、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包括: 6、成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件是 7、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8、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是怎样合作,怎样执行法律的 三、判断题 1、实行成文法国家要不要遵循先例约束: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2、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宪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

2012-2015宪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2-2015宪法司考真题 1、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 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因此,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选项B说法正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选项C说法正确。实现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选项D说法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想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2、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 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 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其不仅只是一个书面文件。 选项B正确。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均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 选项C错误。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属于协定宪法。 选项D错误。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 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 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正确答案】 B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法官制度 (一)法官的职责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法律教\育网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5)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项目与标准参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联合下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 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20]16号)的相关规定,考生可登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官网查阅。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法律教\育网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关于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答辩与反诉都是被告(被上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 律关系;答辩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答辩成立的直接后果是原 告败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本诉不成立。抗辩是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诉讼时效是义务人 经常援引的一项抗辩理由。因而,在买卖、承揽纠纷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质 量异议等抗辩是答辩,不是反诉。但被告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原告 提出赔偿请求,则是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宪法知识归纳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古代宪法的含义 宪法英文是constitution,源自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确立等。Constitution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 (二)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宪法”一词便成为与人权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等密不可分的概念。“宪法”便成为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 宪法处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 (1)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主体)的关系 (2)国家(公共权力)内部的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我国宪法: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二)法律效力上 1、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制中的顶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均以其为效力基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 2、宪法还是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是公法)的制定依据。 (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制定: (1)专门机构 (2)通过程序 绝对多数;联邦国家州或邦的承认(美国当年定为9州的承认) 2、修改 (1)特定主体的提案: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严格的通过程序: (3)特定内容修改的限定 三、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长期以来的正统观点: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方法论上的反思:仅把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政治现象来把握,没有全面把握宪法的思想基础——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传统立宪主义的主流) 我们认为,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把宪法作为一种规范现象,来阐释宪法本质有其优越之处。从规范的视角看宪法本质。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宪法考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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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的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

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不具备的特性:

宪法学讲义+周叶中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第一季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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