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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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司法考试知识点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

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

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往往是考生们最为头疼的部分,因为需要对法条和案例进行灵活运用,展现出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司法考试,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在主观题中常用到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不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不当法律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二)伤害多人的;(三)采用残忍手段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地位,不可侵犯。

- 第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

以上法条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经常被考察,考生们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更好地解答题目,展现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希望考生们在备战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和练习,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祝愿所有考生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国家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国家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 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 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 《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介绍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用于选拔和评估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司法考试。

第一部分:宪法知识1.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地位、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3.宪法的原则: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4.宪法的修宪:宪法修正案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的程序。

第二部分:民法知识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债务等内容。

2.民法的构成要素:民法包括人民币、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

第三部分:刑法知识1.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范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2.刑法的要素:刑法包括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要素。

3.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涉及行为人、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等问题。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部分:行政法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责任等内容。

2.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行政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情况做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

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部分:经济法知识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市场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宪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总结:
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平等、民主、自由、法治等原则。

2. 国家组织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立等。

在权力分立方面,宪法通常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主要权力机关,以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如守法、纳税、保卫国家等。

4. 国家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性质、政体、国体等。

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国家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共和国等。

5. 地方自治和分权:宪法通常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和方式,保障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

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分权和地方自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6. 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宪法一般规定了修宪和宪法解释的程序和条件。

修宪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以保证宪法
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解释则是指对宪法具体含义的解释和解释权的行使。

总之,宪法是指导和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宪法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前提。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宪法必考知识点的归纳: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指导作用。

- 宪法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总纲,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体现了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法治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参加国防建设等。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 各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宪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有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 宪法监督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宪法得到正确实施。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和解释其他法律的基础。

宪法的国际意义- 宪法不仅是国内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国家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宪法的学习对于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宪法,可以更好地认识国家的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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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记忆重点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
议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
5、最高检;
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部长相同)。

特别事务决定权: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5决定特赦;6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7、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除此项可以由全国人大决定外,其它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注:上述特别事务决定以后,还必须由国家主席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或招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事提名权:除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外,一般由本系统最高首长提名。

罢免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3个以上的代表团;2、1/10以上的代表
对象: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3、国家副主席4、国务院组成人员5、中央军委组成人员6、最高院院长7、最高检检察长(3个机关的组成人员、4个人)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1/10以上代表联名(县级以上);
1、主席团;
2、1/5以上代表联名(乡级)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县级以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上报)3、(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名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1、主席团;2、1/10以上代表可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

闭会期间:1、常委会主任会议;2、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提出罢免
质询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1个代表团;2、30名以上代表
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两院
地方人大:1、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2、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
国家主席资格:1、中国公民;2、年满45周岁;3、享有政治权利――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主要官员任职资格:
香港:1、在香港居住连续满15年;2、在外国无居留权;3、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4、中国公民
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
议员任职资格:
香港:1、在外国无居留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非中国籍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但不超过全体的20%)
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立法会主席任职资格:
香港:1、年满40周岁;2、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3、在外国无居留权;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5、中国公民
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
法院系统:
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院
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澳门设有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保留条件:1、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2、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

注:1、香港和澳门法的渊源的种类不同,香港为英美法系;澳门为大陆法系;2、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负责检察工作
基本法的问题:
提案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务院;3、香港特别行政区
修改议案须经: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2/3多数;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解释权:1、基本法的固有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员;2、特别行政区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自治条款”范围内享有自行解释权;3、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整个法院系统)只有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才可以解释基本法,且不能像内地最高院作出规范性文件形式的审判解释;4、在必要的时候,只有终身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相关解释。

委员会;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中1、2、3、4、6有权在发生冲突
时提出法律审查)
经济特区法规制定者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外,其余一般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公布
人大代表的代表人数比例: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另外,不严格执行,只要求不相等比例的是:直辖市、市、市辖区
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
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是:1、各政党;2、各人民团体;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差额选举的比例:直选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1倍,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5---1/2倍
名单的公布时间:1、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讨论——选举日5日以前正式公布;2、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直接选举中“双过半”当选,间接选举中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
人大代表的罢免:罢免全国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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