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实施及其保障)【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见表19-1)★★★表19-1 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要点概念考点二:宪法实施的原则(见表19-2)★★★★表19-2 宪法实施的原则考点三: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见表19-3)★★表19-3 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要点考点四:宪法实施的条件及过程★★★1.宪法实施的条件(见表19-4)表19-4 宪法实施的条件2.宪法实施的过程(见表19-5)表19-5 宪法实施的过程要点概念考点五:宪法实施保障(见表19-6)★★★★★表19-6 宪法实施保障考点六:宪法实施评价(见表19-7)★★★表19-7 宪法实施评价要点19.2 课后习题详解1.我国宪法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是什么?答:(1)我国宪法实施的有利条件①外部条件,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
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a.政治条件,包括政治基础条件和政治形势条件。
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也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
目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秩序正常有序运行,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完善的政治条件。
b.经济条件,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以及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想等提出对于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
我国现阶段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则为宪法的实施从经济方面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c.思想意识条件,主要是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影响。
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持。
②自身条件,主要包括宪法本身是否科学和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等方面。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国家性质概说(见表11-1)★★表11-1 国家性质概说考点二: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见表11-2)★★★表11-2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要点考点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见表11-3)表11-3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1)个体经济。
(2)私营经济。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见表11-4)表11-4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点社会主义生产考点四: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见表11-5)★表11-5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1.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你认为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是否等同?答:(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①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②国体和政体的联系:a.国体和政体在本质上是政治学概念,二者都是政治学的重要范畴。
b.传统理论认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关系非常密切。
当然,传统理论已经开始受到质疑。
c.比较容易接受的观点是:国体对于政体有制约作用,政体会反映一国的国体。
③国体与政体的区别:a.国体强调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的是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政体则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国家主权而制定的宏观体制。
b.阶级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并无必然的、固定的对应联系。
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政体,国体不同的国家却可能采用相同的政体。
例如,古希腊采取奴隶制共和政体,在封建制国家中也出现过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等共和政体。
c.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
(2)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
周叶中《宪法》(第3版)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的严格体现在: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周叶中 宪法学 笔记

宪法学——笔记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1)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㈠外在表现形式:(英国学者普莱士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1.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重要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20-23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宪法解释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解释概说(见表20-1)★★表20-1 宪法解释概说考点二:宪法解释的机关(见表20-2) ★★★★表20-2 宪法解释的机关要点具体内容 含义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狭义的宪法解释主体专指有权解释机关的行为 对象 广义上的宪法,是世界各国宪法典及宪法性法律中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分类解释的主体与效力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解释的目的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解释的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解释的尺度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解释者动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审查解释、监督解释 解释的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 形成不同类型的原因 ①对宪法解释权的性质认识不同。
[理论上] ②政权组织形式不同。
③国家结构形式不同。
④历史传统不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保证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
②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③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保持宪法生机活力的重要手段。
④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⑤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需要要点具体内容国家元首解释制①始于君主制,日本明治宪法最早在宪法中确立该制度。
②近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国家元首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时,可以对相关的宪法含义进行解释立法机关解释制概念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特点①解释权的行使分为两种。
②解释依立法程序进行。
③解释形式有两种。
④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评价优点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适宜性不足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两种体制①立法机关享有宪法解释权。
②由兼具立法职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职能[如我国,宪法解释权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普通法院解释制概念指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体制特点①依司法程序进行。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圣才出品】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1)★★★表5-1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要点考点二: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2)★★★表5-2 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考点三:成文宪法的结构(见表5-3)★★表5-3 成文宪法的结构考点四:宪法的序言(见表5-4)★★表5-4 宪法的序言考点五:宪法的正文(见表5-5)★★表5-5 宪法的正文5.2 课后习题详解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有何不同?答:(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①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②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样态。
(2)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区别①二者对于宪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同:a.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
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不同国家宪法渊源的差异使各国的宪法各具特色,并影响宪法的产生和变动。
b.宪法形式则是已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
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
②二者的内容不同:a.宪法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动态的活动也包括静态的文件,既包括政治、宗教也包括宪法的制定活动等。
b.宪法形式作为宪法的载体,原则上只有与宪法内容相关的文件和惯例才能成为宪法形式。
因而宪法形式具有特定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
③二者在各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a.宪法渊源在各国具有趋同性,即各国的宪法渊源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b.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
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④二者对于宪法的效力影响不同:a.宪法渊源并不决定宪法本身的效力,因而各国的宪法渊源对于各国宪法的效力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
b.宪法形式对于宪法效力会产生影响,具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原则上高于普通法律,但是没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与普通法无异。
周叶中宪法整理笔记

周叶中宪法整理笔记绪论/同步练习/简答题1..试述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哪些独特的方法?并请运用这些方法对“宪法”本身进行分析。
答:方法是主体为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
如果说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就宪法学而言,它除了具有“灵魂和头脑”意义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外,还有独特的方法,这些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种,而且都可在分析“宪法”本身的过程中予以体现。
(1)价值分析法。
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规范体系,又是价值体系。
价值分析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求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它关注“宪法应该是什么”。
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也就不会明确。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宪法进行的判断。
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等,其中人权与民主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2)语义分析法。
语义分析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宪法的概念或者说定义。
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混乱的问题。
在宪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之讨论,就是围绕宪法的概念而展开的。
(3)本质分析法。
对宪法进行本质分析极为重要。
在宪法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和实践:一是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二是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三是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观点。
(4)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关注“宪法实际上是什么”。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周叶中版宪法)考研笔记(十一)、参考书及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周叶中版宪法)考研笔记(十一)、参考书及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23)第三编宪法实施第二十一章宪法修改第一节宪法修改概说一、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①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②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③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第二节宪法修改的限制一、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一)无限制说: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
理由:(1)人民主权的绝对性。
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
(2)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
(3)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
(二)有限制说: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理由:(1)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2)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
(3)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
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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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篇一: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12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三)制宪主体: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阶级妥协的产物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1、2(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2(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资本主义: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社会主义: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体现(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资本主义: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
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5、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体现:资本主义:(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组织、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社会主义: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1、(1)制宪和修宪活动、(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和阐释、(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4)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决策、(5)政治惯例、(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性宪法著作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4)政治惯例(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章宪法规范历史性与概括性。
(1)确认性规范: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
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主要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主要特征(2)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3)义务性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4)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方面的内容第七章宪法关系1.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也叫宪政法律关系性质和特点(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2)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现实化与具体化(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2、宪法关系的主体: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主体包括:公民、国家二、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
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是相对于国家的被统治者。
(2)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实现表现形式。
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①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
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一方面公民有意志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
③主动性。
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及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权利行为成为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
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3、内容: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4)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
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
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
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在宪法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
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
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一)权利制约权力是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
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