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宪法:选举的民主程序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这里是由【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
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
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基于民主原则的政治制度,旨在确保公民平等参与政治决策和选择政府领导人的权利。
该制度通过选举来决定政府的组成和领导人的产生,以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一、选举程序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是选举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选举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选举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活动的机构,应由各政治派别和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以确保公正和多元性。
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的基础,应确保选民名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选民应通过身份验证和登记手续来确保其合法资格。
3.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应允许各政党和独立候选人提名。
提名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候选人的平等竞争机会。
4.竞选宣传:竞选宣传是候选人向选民传递政策和理念的重要方式。
宣传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5.投票和计票:投票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方式,应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确保选民的自由和公正。
计票应公开透明,确保选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选举监督选举监督是保证选举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机制。
选举监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是确保选举公正的关键,该机构应由公正和独立的人员组成,具有法定权力和资源。
2.观察员和媒体监督:观察员和媒体的参与是选举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自由地观察和报道选举过程,揭示任何不正当行为。
3.投诉和申诉机制:投诉和申诉机制是选举监督的重要环节,选民和候选人应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投诉和申诉,确保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三、选举结果和权威认证选举结果的权威认证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由独立的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并公布于众。
选举结果的认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结果的公布:选举结果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布,并向公众和候选人公开透明。
2.选举结果的权威认证:选举结果的权威认证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选举结果的争议解决:选举结果如有争议,应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选举制度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选举制度。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制度。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政权组织形式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与宪政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规范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一、选举制度的概念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法律敎育网(四)秘密投票的原则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2014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多选题「经典」(2)

2014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多选题「经典」(2)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6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64.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
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65.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
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66.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
简述选举的一般程序

简述选举的一般程序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是人民行使选举权利、选择代表或领导人的过程。
选举的一般程序包括选举的准备、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登记、投票、计票和结果宣布等环节。
在选举开始之前,需要进行选举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制定选举法规和程序,并组织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选举过程。
选举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的重要环节之一。
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由政党、团体推荐来提名。
在提名过程中,候选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国籍、教育背景等。
提名期限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公布候选人名单。
然后,选民登记是为了确保合格的选民参与选举。
选民可以通过向选举委员会注册,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等材料来完成登记。
这样可以确保选民的身份和资格,防止非法选民的出现。
接下来就是投票环节。
在选举日,选民需要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进行投票。
选民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领取选票后在投票站的隔离投票室内进行投票。
投票方式可以是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或政党。
投票结束后,就是计票阶段。
选举委员会将对投票箱内的选票进行计数,确保计票的公正和准确。
计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候选人或其代表、观察员等可以在场监督。
如果有争议或投票结果非常接近,可以进行复审或重复计票。
选举结果将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宣布。
选举委员会会根据计票结果,确定当选的候选人或政党,并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一经公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当选的候选人将正式成为代表或领导人。
总的来说,选举的一般程序包括选举的准备、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登记、投票、计票和结果宣布。
这些程序保证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了人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选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机制,为人民参与政治、选择代表和领导人提供了重要途径,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公民的平等参与和选择,实现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机制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政治稳定的关键保障。
民主选举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一、选举的目的和原则民主选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的民主化和代表性。
其原则包括:1. 平等原则: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财富或社会地位。
2. 公正原则:选举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公开,确保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愿,候选人能够公平竞选。
3. 自由原则:选民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候选人有权自由竞选,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干扰。
4. 公众监督原则:选举过程应受到公众的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选举的程序和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程序和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选举时间规定:选举应在合适的时间内进行,确保选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候选人和政策。
2. 选民登记:选民应在选举前进行登记,确保选民身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提名,确保候选人的合法性和资格。
4. 选举宣传:候选人有权进行选举宣传,但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恶意攻击。
5. 投票和计票: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选票应进行保密并确保准确计票。
6. 选举结果公布:选举结果应及时公布,确保选民和候选人对选举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所了解。
三、选举监督和申诉机制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建立选举监督和申诉机制:1. 选举监督机构:应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和结果,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申诉机制:选民和候选人应有权提出选举申诉,对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公正行为进行申诉,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 反腐败措施:应加强选举过程中的反腐败措施,防止贿选、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四、选举结果的影响和权力交接选举结果的影响和权力交接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选举结果的尊重:选举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承认,无论是胜选方还是败选方。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5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主持选举的组织乡、县级选举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选区划分按居住状况、单位来划分选区,每选区选1-3名代表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选民登记需要登记选民不需要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当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司考宪法: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
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
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
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予登记意味这几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
(2)被剥夺政治权利。
(3)精神病人。
(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
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 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不是必须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根据规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一定非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以前不是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也可以直接被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
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提名在15日以前公布)前公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有权在法定时间内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有可能是有效也可能是无效,全选区的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视为有效。
经过投票选举后统计票数,票数如果少于或等于参加会议的选民,那此选举有效,如果票数多于参加会议的选民的人数,那此选举无效。
候选人当选,该候选人得到的票数多于半数参加会议的选民,那该候选人就当选了。
直接选举:全体选民出席过半数有效,得到票数过半数当选。
法律敎育网
选民进行投票可采取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5.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是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
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
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①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