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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章_国家形式汇编

宪法第四章_国家形式汇编

第四章国家形式这节需要掌握的:1、国家形式的含义、内容及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内容。

4、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有何优越性。

5、如何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分类及各自特征。

7、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特征。

8、行政区划的含义、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的内容及审批权主体。

9、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自治机关及自治权的具体内容。

10、特别行政区的含义及具体体现,与中央权力分配关系。

第一节国家形式概说一、国家形式的含义:国家形式是指国家外在的表现,这种外在表现指国家的物质外壳,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

国家权力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设置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实现的,由于国家机关既有中央国家机关也有地方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各自也有不同职能的机关,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国家机关就是国家形式。

根据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不同,可分为横向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和纵向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前者称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后者称为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

另外,国旗、国微、国歌和首都是国家象征,也是国家外在表现,属于国家形式范围。

因此,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三个方面内容。

二、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有密切联系,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制约并决定国家形式。

特定的国家形式总是要反映并体现某一国家性质,而国家性质也必须借助国家形式才能得到反映。

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国家性质相同,国家形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如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可以完全不同,而国家形式某些方面相同,并不能说明这样国家的国家性质就完全相同。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由于国家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统治阶级运用这种暴力的目的在于反对敌人,保护自己,巩固其统治阶级的地位。

国家结构 宪法学讲义

国家结构 宪法学讲义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二、全国
人大及其
常委
会的职权
1、全
国人

的职权
1)修宪权;
2)基本法律制定权;
3)人事权: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的选举权、罢免权和决定权;
4)重大问题决定权:a、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b、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c、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民族自治权
(1)变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2)治安权。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部门首长
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最高法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组成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
只能由全国人大选举
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

宪法 第八讲 国家形式(下)

宪法 第八讲 国家形式(下)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 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 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 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 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2)特区的高度自治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
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 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 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 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 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附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 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 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 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和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就是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 治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的 自 治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三级。

国家的结构形式知识点

国家的结构形式知识点

国家的结构形式知识点1.国家的组织形式:根据国家成员和权力分配方式的不同,国家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中央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制国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中央政府和各个州或省的政府在宪法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权力。

2.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家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保障国家的法治。

立法机构的形式多样,包括单院制和双院制。

单院制国家只有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双院制国家有两个立法机构,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地方的利益。

立法机构的成员通常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

3.国家的行政机构:国家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机构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行政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管理国家的经济、外交、国防等事务;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的经济、教育、卫生等事务。

行政机构的成员通常由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任命。

4.国家的司法机构:国家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解决与法律相关的纠纷和冲突。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司法机构通常包括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法官由专门招聘或选举产生。

5.国家的元首和政府:国家的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领导人担任。

元首的职责包括签署法律、外交事务、任命高级官员等。

政府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组成,负责领导国家的行政和立法工作。

6.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

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范围因国家的制度和传统而异。

7.国家的武装力量:国家的武装力量由军队、警察等组成,负责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军队主要负责国家的国防事务,警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8.社会组织:除了政府机构之外,社会组织也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中起着重要作用。

宪法-第12章国家结构形式III

宪法-第12章国家结构形式III

国家结构形式 III特别行政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点:一国两制,盖度自治,当地人管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中央直接管理特区的事务)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特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区基本法修改特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其他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基本原则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司法独立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制衡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可生效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3个月内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再次通过的法律草案,或者立法会拒绝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涉及政府政策的,提出前须经行政长官同意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衡行政长官发回的法案,如果经立法会不少于2/3全体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公布,否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法案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2/3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的,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2/3多数通过原案时,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适当吸收和保留原有制度的优点和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行政长官香港:年满40周岁,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年满40周岁,在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任职期间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必须在当地连续居住满15年,在外国无居留权,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不要求无外国居留权立法会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由永久性居民担任(香港规定非中国籍或有外国居留权的人在立法会中的比例不超过20%)立法会主席香港:40+,香港连续居住20+,无外国居留权,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澳门连续居住15+,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司法机关法院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包括行政法院)法官香港: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香港:检察职能属于律政司澳门: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地位仅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指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时,可以发回(不作修改或撤销),一经发回该法律失效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宪法-第12章国家结构形式I

宪法-第12章国家结构形式I

有利于民族团结
基本原则
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照顾历史状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全国人大
行政区域的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国务院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划——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协商拟定
国家结构形式 I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概念: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
种类
单一制 联邦制
概念: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拥有的权力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 国家整体是代表本国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 联邦和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体系 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最高立法机关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来自于成员国的授予 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外交的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特别允许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些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变动——上级有关部门会同民族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特别行政区制度
见III
民族区域自治
见II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民族
经济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地理
历史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原因:历史传统、民族分布、民族关系
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优越性
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的结构形式、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的结构形式、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的结构形式、司法考试知识点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的结构形式”,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结构形式就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

我国实行单一制,因为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我国的单一制和其他国家单一制的区别:我国的单一制的结构有两个特别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国家结构形式是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2、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特征是: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其特征是:①从法律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③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④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人员十人。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
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 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 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
决。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提名时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
过。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任要求职 行的须的政职向职机务常务关;务。、如委 审果员判担会机任辞关上去和述常检职务察务委机,员关必会
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主要 职权 在大全制国定人的大法闭律会进期行间部,分对补全充国和人修
主体: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
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权范围内的议案。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程序: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 程序:由主任会议决定提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行使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
停止行使选 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
举权利 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
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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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
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

整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相关辅导资料,供考生学习与参考,祝考试顺利。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
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
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主要由以下决定因素:
①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

②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
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③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
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④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
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

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
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③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198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国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法规。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
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
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⑤处理边界争议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生效;
⑥协议和决定生效后,应按规定实地勘测边界线,并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⑦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⑧向有关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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