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带解析

C. 甲所受损
D. 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D
19、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A. 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 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 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 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C
6、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C
5、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讲义

前言一、概述1.今年的形势整体是向好的,国际公法和去年的分值不相上下,出题的班底也没有变化。
2.距最终的司法考试约有一个月时间,大家应该把自己手中的任何一本教材所涉及的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温习一遍,另一方面大家应辅以适量的题目来进行复习。
国际公法串讲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从法条的角度对国际公法进行简略的复习,另一方面为大家精选了一些题目,有1/3的真题,有2/3是今年新出的题目,这些题目的信度和效度都非常好,希望大家对这些题目有一个很好的把握。
国际公法今年大纲要求了八章的内容,08年大纲的第二章是07年大纲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合并,即07年国际公法的主体和国际法律责任合并为今年的一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公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它们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尤其是国家。
要谈责任,首先要谈主体,所以,在内容上没有太大的变化。
具体说包含这样几部分内容。
还是要从整体上对国际公法有一个把握,包括每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导论》中,最重要的内容,第一项首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尤其是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两个次重点,分别是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第一节,国际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1.在国家中,最重要是的国家的承认问题,什么样的情势就代表国家的默示承认与不代表国家的一种默示承认;2.关于国家的继承,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等;3.国家的豁免问题。
作为国际组织,一方面应了解政府间国际组织,最重要是联合国的相关内容。
另一方面了解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时,仅仅从其性质上和调整其适用的法律方面进行简单的了解。
第二章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我们既要了解一般国际法律责任中构成的要件,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的情况以及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在今年的备考中,还要略微注意一下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哪些行为可以排除行为的不当性。
在新的有特色的国际法律责任当中,应知道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叫做“四个公约”、“三个态度”。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
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
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2、“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
”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3、《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
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4、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B.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C.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D.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5、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带解析

1、根据立法法规定,不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是下列哪项?( )A经过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B单行条例 C自治条例 D部门规章2、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几次?( )A 四次 B.三次 C.二次 D.一次3、下列法律规范中哪种效力最高?( )A政治规矩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4、法治的生命线是下列哪项?( )A公正 B平等 C民主 D自由5、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该条属于哪种规范?( )A 授权性规范B 义务性规范 C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D命令性规范6、下列哪一项不是国家立法的特点?( )A最高权威性 B国家主权性 C权力机关独立行使 D党性7、下列哪一项不是国家立法的特点?( )A最高权威性 B国家主权性 C权力机关独立行使 D党性8、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该条属于哪种规范?( )A 授权性规范B 义务性规范 C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D命令性规范9、下列主体中,依照我国选举法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是( )A.精神病患者B.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C.劳动教养人员D.吸毒人员10、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没有()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决定。
”A、法律、法规B、法律、法规、规章C、行政规范性文件D、法律1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A、2014年2月26日B、2014年4月25日C、2014年7月1日D、2014年10月1日12、下列哪项中的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3、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
《司法考试宪法》课件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征。
宪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宪制
古代中国曾有君主立宪制度,如 周代的“天子有天命,以宪治天 下”。
近代宪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开始接 受西方国家的宪政思想,并相继 颁布了多部宪法。
现行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现行的基本 法。
宪法的监督机制
宪法的监督通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多种方式进行。
宪法保障措施
宪法保障措施包括宪法救济、宪法监察和宪法审查等,确保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效力和法律体系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效力。
总结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 重要性
宪法是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 为维护法治和公正提供了重要 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
1 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如提案、审议、表决等。
2 宪法的解释权
宪法解释权属于特定的机关或个人,用于统一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理解。
3 宪法的适用
宪法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宪法的主体内容
1
宪法的序言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开篇,强调国家的基
宪法的基本原则
2
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
面的基本原则。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
国家机构
4
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如国家主席、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部分重点法条试题解析(2)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部分重点法条试题解析(2) 重点法条 3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例题」(1999年试卷一第62题)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 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答案]ACD 重点法条 4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司法考试之宪法讲义

一、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变化宪法是舶来品,不是大众需求,是大众经营的考虑近年来,我国发生举世瞩目的变化——社会转型包括:1、从农村改革到市场经济,市场换权2、从保障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生命、财产、自由,自由是核心3、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行政权与相对人不可能平衡:二者不能对抗公民主理社会,政府只处理社会某些问题公民——〉市场竞争——〉行业协会——〉政府事后——〉事先4、从排斥人权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强调形式平等——〉强调实质平等(1)国家不能侵犯人权(2)立法、行政、司法保障人权(3)承认普适价值(4)公权力限制个人权利需要正当性(5)保障人权最高价值:人格尊严我们所作的一切会让人民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地活着,这句话:(1)认识深刻(2)让人民,用词没有体现国家主权(3)人民区别于个人,个人指每一个人,人民对应着:敌人,带有政治色彩(4)最低生活保障应科学计算:在经济生活中有尊严的活着(5)没有做好的:深圳:第一,“坚决打击河南籍扒手”;第二,“妓女嫖客游街示众”5、管理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其实后者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政府不能光服务,不管理,服务是一种理念根本两点变化:A,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发生变化:国家权力变小,个人权利变大国家权力要限制个人权利必须有理由B,国家权力内部发生变化将权力一分为三,西方权力间对抗关系我国——权力监督,合作关系法律授权——〉权力,国家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发誓=〉道德自律而已,抵不住诱惑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必须有:1、正当理由;2,最低限度的社会自治(差不多这意思)公民权利于社会权利都不能对抗政府权力,要把权力一分为三,让其相互对抗行政权——权力独大,立法司法机关发挥作用,但是不够行政职能变化=〉体制变化=〉行政机构改革权力列举出来权力谁来划?宪法:第一,规定权力范围;第二,规定怎么划二、具体案例(一)、违宪审查:宪法发挥作用的关键宪法——〉法律——〉案件大陆:宪法法院英美:司法审查eg:德国监护权条款规定:在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父亲说了算,宪法法院认为民法违反宪法我国: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eg:刘燕文案,《学位条例》1980年eg: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也是规定于国务院条例北京曾有过草案要求两个年龄平等,但是夭折平等:形式平等vs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差别规定——〉必须有合理根据与合理限度照顾过度:反向歧视平等权案件:身高歧视案,高考录取分数标准歧视案,视力歧视案,乙肝歧视案,相貌歧视案案例:孙志刚案强制收容遣送办法之合法性审查——〉立法法第8、9条——〉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被收容人身自由为宪法绝对保留宪法——〉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强制收容遣送特点:身份性、强制性城市无着人员生活救助办法:自主性、国家义务性是否应当废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争议案例:夫妻卧室观看黄蝶:宪法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进入住宅的法律规定——〉案件讨论:1,是否应当查处?公共权力限制个人权利的界限个人权利是否达到公共事务的程度侵犯社会利益侵犯他人利益须大于自己利益2,进入私人空间的法律界限到底是什么?程序住宅之内的私生活秘密权不受侵害第一、为了公务第二、表明身份(二)从宪法层面理解法律:宪法透过法律发挥作用案例:上海“孟母堂”和北京在家受教育案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性质——〉义务教育法——〉案例受教育权是义务也是权利——〉强制教育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国家履行第一义务:免费教育家长履行第二义务:送孩子去学校法理:第一,社会连带责任;第二,国家父亲主义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年限:9年内容:课程体系教材:教育部规定师资:国家认定资格目标:成为符合现代社会标准的现代人孟母堂违法在家学习——〉义务教育法没有考核制度,属于重大缺陷案例三:收集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类似案件:臧天朔:十大丑星排行榜问题:公民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法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宪法关于表达自由与名誉权规定——〉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明显的危险+即刻的危险)——〉衡量表达自由是否过渡——〉案件衡量标准:其一、表达内容、其二、表达场合、其三、表达对象(公众人物——也有隐私内容;非公众人物)1,广播电视总局禁播和限播争议:道德标准,判断不同,表现价值观不同,应互相尊重2,禁止Bt下载(为保护知识产权)——〉若起诉,主体不应是广电总局(三)直接运用宪法裁判案件宪法关于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法无保护选举权的规定——〉案件。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
”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
C项为禁止性规则。
D项为委任性规则。
故A项正确。
2、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3、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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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二、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同时,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九天考资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
2.宪法是更高的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1)通常情况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六、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二)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须具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的条件: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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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各类考试(财会类、医药类、工程类、公务员等)网校培训课件、学习软件等/(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的产生。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因而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
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是法国。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苏俄宪法》。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1、1949年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
3、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4、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一)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1988年第一次修正,包括两条内容: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第1条)。
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二次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宪法》序言),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宪法修正案》第6条)。
(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第7条)。
(5)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宪法修正案》第11条)。
1999年第三次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宪法》序言)。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第13条)。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第14条)。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修正案》第15条)。
(5)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第16条)。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宪法修正案》第17条)。
2004年第四次修正。
有以下重要内容:(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取得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
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
(7)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修改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1)增加国家主席的权力规定,规定国家主席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
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的国歌。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解读》获取地址/item.htm?id=10733310778第四节宪法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1.确认功能。
2.保障功能。
3.限制功能。
4.协调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二、宪法典的结构☆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
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
(二)正文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宪法修改和监督制度等。
(三)附则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
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
二是临时性。
第六节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一)根本性(二)最高权威性(三)原则性(四)纲领性(五)相对稳定性三、宪法规范的分类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
第七节宪法效力一、宪法效力的概念二、宪法效力的表现1.宪法对人的适用。
2.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我国宪法对于宪法与条约关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试大纲和三大本mp3朗读获取地址/item.htm?id=10572300306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概述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