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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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在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在有效宪法文本 中出现 82 次。“法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 义,共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 (in Legal Form, Legal Authority) 宪法《序言》第13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里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法的一般特征的角度来使用 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具有法律的一 般特征。
(律令格式,与一般法律概念无异)
由日本传入的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根本律例、朝纲、国家法、宪章、国宪等)
宪法
宪法性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二)宪法的内涵
•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 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 本法。 • 四要素:民主 控制 保障 根本法
• 宪法的存在形式:
什么是根本性内容?
• 不同宪政理念、历史传统和时代背景 下对根本性内容的理解很不相同。 • 我国宪法有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 还有大量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 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 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本章主要内容: 宪法的基本概念与范畴,要了解法、法律与宪法 的联系与区别,宪法学的基础概念。
• 一、基本概念
1.宪法 2.国家 3.社会 4.法律 5.宪政
本节关键概念、问题和学习方法
• 二、重要问题
• 1.宪法的特性:宪法与国家,宪法与社会,宪法 与法律 • 2.宪法的性质
本节关键概念、问题和学习方法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09 白斌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 宪法学 基础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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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宪权与修宪权 1.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2.共同点: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 权力的权力。
(三)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 1.1949 年《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 新民主主义性质。 2.1954 年宪法 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 年宪法 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 4.1978 年宪法 第三部宪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从总体上来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5.八二宪法 在全面修改 1978 年宪法的基础上,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 宪法。其基本特点体现为: (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第一章 基础理论
考点一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法律效力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与修改 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程序更严格 通过或批准的程序比较严格
(2)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 宪法典,发挥宪法作用的规范存 在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或 宪法惯例之中。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包括 1215 年《大宪章》、1628 年《权利请 愿书》、1679 年《人身保护法》、1689 年《权利法案》、1701 年《王位继承 法》、1928 年《男女选举平等法》等 等。

宪法学讲义(串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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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重点归纳】『框架结构图』『重点提示』1、宪法的三个特征;2、现行宪法的修正;3、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4、宪法渊源与宪法典结构;5、宪法效力。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三、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是: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一)传统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2、政治条件3、思想条件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二)临时宪法和四部宪法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作用。

2、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四、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一)确认功能(二)保障功能(三)限制功能(四)协调功能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规划内容与具体实施过程都在宪法指导下进行,体现了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宪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宪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宪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070093课程名称:宪法学英文名称: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54学分:3适用专业: 法学、治安学先修课程:《法理学》二、课程简介本课程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基础课,是法学、治安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程,包括绪论和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基本规范和制度以及宪法的基本实践共三编14章内容,具体涉及宪法学的概念和基本问题;宪法概念、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和宪法作用、宪政、宪法的历史与发展等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宪法的基本规范和制度;以及宪法的创制、宪法实施及其保障、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监督等有关宪法运行的实践内容。

This course is one of key courses of the Science of Law in colleg es and universities. It is composed of Introduction and three parts i ncluding fourteen chapters. Introduction concerns the concept and the basic problem of 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 The first part, Fundam ental Theories of Constitution, respectively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forms and structure, constitutional norm s and principles, the value and roles of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ism,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and constitution. The second part, F undamental Norms and Systems of Constitution, includes State Nature, State Forms, State Organizations, citizen’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 ons, election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political party. The third part, Fundamental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gives the basic frame of c onstitutional operation including constitutional initiative, constitu tional enforcement and safeguard, and the system of unconstitutional review.三、课程设计目的本课程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熟悉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帮助学生比较熟练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分析各种宪法现象,发现国内外宪政的运作规律;为学习其他法学课程打好基础。

司法考试宪法单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宪法单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宪法单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20.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树立与强化宪法,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非一切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背宪法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

21.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宪法文本的内容。

选项A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选项B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制度。

选项C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

选项D正确。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2.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具有法律效力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宪法规范、宪法渊源。

选项A说法正确。

我国宪法效力等级。

选项B说法错误。

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在2016年司考宪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

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

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一般表现在宪法典的具体规定。

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调整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地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宪法规范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亦称为宪法规则。

下面由店铺为你宪法规范的构成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司法考点之考点一我国宪法的结构我国历史上共存在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经历了三次部分修改,形成了现行的宪法体系。

同时,宪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也随之不断丰富和完善。

1、从宪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属成文宪法体系,构筑这一体系的宪法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设置。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2节、138条,另附17条修正案。

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等。

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

在排列上,现行宪法一改前三部宪法的做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从而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宪法规范构成内容要素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构成的内容要素。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

宪法规范的主体是指想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也就是说,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

宪法规范的客体是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的对象是指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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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第六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
1.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
A.根本性
B.原则性
C.无制裁性
D.相对稳定性
[答疑编号2759010206]
【答案】C
【解析】选项C 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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