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体系】【考点】1、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练习】2002年第40题: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2005年第61题: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
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
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2、选举程序【练习】2002年第86题: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2003年第44题: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2004年第11题: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
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3、代表的辞职、罢免4 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代表法》第40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 、人大代表享有两项特权: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29 条。
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0 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宪法基本考点解读之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监督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
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6)决定特赦;(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最基本的原则便是:所有公民享有被选举的权利,所有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我国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在选举制度中,它不仅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也是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选举的公正性选举的公正性是选举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
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公平、公正对待,全民平等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欺诈和严重失灵都是不允许的。
三、实行平等选举有效地保障公民参加选举、选出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的真正民主政府,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选举制度的实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坚持一人一票,平等投票的原则,实行等级监督的制度,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尊重选民意愿在我国,选民的意愿是建立民主政治的核心,尊重选民意愿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对选民的意愿有着认真维护的态度。
任何形式的选举欺诈或者腐败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严格执行选举法,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实施选举制度。
五、公正选票分配公正选票分配是实行选举的基本原则。
在选举的过程中,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将选票平均分配给选举人,保障参选人公平竞争。
同时,要确保选票分配公正,以避免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选举欺诈。
六、公平监督要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须健全选举监督制度,以保障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选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选民的意愿。
因此,我国在实施选举制度时,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制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公正性、实行平等选举、尊重选民意愿、公正选票分配、公平监督等。
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实现全民参政、全民参选、全民共治的目标。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有竞争。
首先,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
公平是指在选举过程中,每个选民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选举,没有任何人或势力能够干扰或操纵选举结果。
公平的选举制度应当确保选民的选票是平等的,每个选民的一票都应当有相同的重要性和价值。
此外,选举制度应当对所有候选人和政党都适用相同的选举规则和程序,没有特殊待遇或不公正对待。
只有确保选举公平,才能保证选举结果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
其次,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
公正是指选举过程中的规则和程序应当是公正的,没有歧视、偏袒或不公平。
公正的选举制度需要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以防止选举舞弊和不正当行为。
公正的选举制度应当有独立的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和处理选举争议,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选举公正,才能保障选民和候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选民对选举制度的信任。
第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
公开是指选举过程应当对公众公开透明,选民和候选人有权知道选举规则和程序。
公开的选举制度应当确保选举结果公开宣布,并有权媒体和观察员充分监督选举过程,以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公开的选举制度有利于防止选举舞弊和不公平行为,增加选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同和接受度。
最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有竞争。
有竞争是指选举过程中应当有多个候选人或政党竞争,选民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候选人。
有竞争的选举制度鼓励政治多元化和发展,在政治和社会中可以促使各种看法和声音的表达和辩论。
有竞争的选举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的负责任和提高政治的质量。
总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有竞争。
这些原则是保障选民权益、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基石,是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为了建立合理的选举制度,需要不断完善选举法律和制度,加强选举监督和公众参与,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和效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
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
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
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题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就是民主选举。
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选举的原则。
其基本内容为: 1、平等原则; 2、差额选举原则; 3、无记名投票原则;4、秘密写票、投票、计票原则; 5、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四项基本原则: 1、选举权平等原则,即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直接选举原则,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才有效; 3、秘密写票、投票、计票原则,即选举时投票人必须亲自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原则。
这些原则规定了选举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体现了选举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主原则。
( 1)民主选举的方式:在一切选举中,最普遍的一种选举方式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
( 2)民主选举的方法:一般情况下,选民是通过自己的选举人来进行投票的。
选举人在选举时,除可以投赞成票外,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
但对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民在选举时,只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的权利,没有弃权的权利。
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指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全体选民,对应选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不赞成某一个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上打个“ X”,另选他人。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都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比例按法律规定执行。
( 2)选举的意义:①能够使人们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从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②能够使人民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真正起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③有利于扩大民主,让人民群众了解人民代表的具体情况,便于选民更好地监督和罢免代表;④有利于把更多的优秀人才选进国家权力机关,担任领导工作,促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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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法律敎育网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
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
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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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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