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内卫发[2008]6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6.26【实施日期】2008.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67号)各盟市卫生局:卫生部定于2008年6月15日~7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卫生部定于2008年6月15日~7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回顾和总结前5年卫生工作,为卫生改革政策的制定和评价提供依据。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经内蒙古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背景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患病应就诊而未就诊比例由1993年的36%上升到2003年的49%;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30%;出院者中,病情未愈主动出院的占43%(大多数是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农民由于经济原因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由1998年的64%上升到2003年的75%;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占贫困户数比例由22%上升到34%。
这些数据深层次的反映出我们的国家还没有形成以人为本的、体现社会公平的、保障国民基本健康权益的制度安排;我们的国家还没有真正形成有利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成本效果好的卫生发展战略及其制度安排,有限的卫生资源配置主要集中在疾病诊断治疗,尤其是高、精、尖技术层面上;我们的国家还没有形成良性的、可持续性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补偿机制或科学的支付制度,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日益淡化,趋利行为日益突出等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内卫蒙字[2012]808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蒙字〔2012〕808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尽快成立省级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组织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10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院评审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乌兰副组长:于连云、周晓实、扎拉嘎呼成员:王占国、张子山、杨志华、徐玉平、解春梅、杨广泽、李宁、任钢、胡润召、乌盛渊、蓝峰、邸星、侯鸣、陈大平、巴特尔、张立新、石海燕、伊乐泰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评审领导小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高欣荣副主任:刘嘉吉成员:岳红娟、孙淑艳、萨其拉、李晓静二、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组织自治区国家专家库专家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三级中医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跨省评审工作;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等级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建和管理自治区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自治区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4.负责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各类与评审有关的计划和安排。
联系人:高欣荣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邮编:010055联系电话:************(传真),186****0655电子邮箱:********************2012年7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内卫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6〕3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我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 内蒙古卫生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略)4.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略)5.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略)6.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略)7.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略)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目标,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内卫计体改字〔2015〕197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内卫计体改字〔2015〕197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医改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
具体调整后名单如下:一、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欧阳晓晖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副书记副组长:云文霞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贺丰奇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保勒德巴根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云治厚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乌兰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尹赤林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胡文义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常务副组长)张小勤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段毅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成员:乌盛渊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陈潇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伊忠志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杨广泽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刘杰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田军卫生计生委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处长蓝峰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李玉成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冯蕾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润召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徐玉平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罗成志卫生计生委考核评价处处长崔烜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杨若锋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杨海宝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李试诚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杨巨钧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于连云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二、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委机关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涉及医改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内卫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51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内卫科字[2012]61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科字〔2012〕61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为加强对我区卫生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及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卫生科技教育改革创新,提高卫生科技教育水平,促进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整合卫生科技教育相关领导机构、委员会设置,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同时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医学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领先(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发展专家委员会等三个相关专家委员会。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毕力夫副组长:乌兰成员:蓝峰、王占国、张子山、杨志华、徐玉平、解春梅、杨广泽、李宁、任钢、周晓实、于连云、胡润召、乌盛渊、李守中、郝相、夏兆娟、李铁钢、李英华、刘成赋、李少峰、李强、张黎明、特古斯、陈洁、马兆峰、李玉成、郭毅刚(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卫生事业发展实际,研究、决定我区卫生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指导制定全区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讨论、审定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计划;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的部署和任务,研究解决卫生科技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全区卫生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单位间的重大事项以及卫生科技教育、自治区领先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如:卫生人才培养、卫生科技攻关、高新技术评价、成果转化推广、学科建设绩效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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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内卫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发〔2008〕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自治区卫生厅决定成立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生新闻宣传组织和领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杨成旺副组长: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尹赤林、裴政峰成员:高震声、王占国、张子山、杨志华、任钢、于连云、解春梅、周晓实、胡润召、乌盛渊、李宁、巴特尔、邸星、陈大平、侯鸣、蓝峰。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宣传办公室,挂靠卫生厅办公室。
新闻办主任:王占国(兼);副主任:冯蕾(兼)、生焰明。
二、新闻办公室职责卫生厅新闻办公室归口管理卫生厅新闻宣传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拟订年度和重点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卫生新闻活动;负责新闻单位的协调和联系,接待和安排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负责组织、召开自治区卫生厅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卫生工作新闻;加强与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卫生部新闻办公室的联系,及时通报全区卫生系统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各盟市和厅直单位、厂矿企业卫生部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联系,掌握新闻动态,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管理通讯员网络,组织开展卫生新闻业务培训和业务研究。
新闻办联系人:生焰明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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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新闻
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1.14
•【字号】内卫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1.1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新闻宣传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卫发〔2008〕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自治区卫生厅决定成立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生新闻宣传组织和领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成旺
副组长: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尹赤林、裴政峰
成员:高震声、王占国、张子山、杨志华、任钢、于连云、解春梅、周晓实、胡润召、乌盛渊、李宁、巴特尔、邸星、陈大平、侯鸣、蓝峰。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宣传办公室,挂靠卫生厅办公室。
新闻办主任:王占国(兼);副主任:冯蕾(兼)、生焰明。
二、新闻办公室职责
卫生厅新闻办公室归口管理卫生厅新闻宣传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拟订年度和重点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卫生新闻活动;负责新闻单位的协调和联系,接待和安排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负责组织、召开自治区卫生厅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卫生工作新闻;加强与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卫生部新闻办公室的联系,及时通报全区卫生系统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各盟市和厅直单位、厂矿企业卫生部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联系,掌握新闻动态,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管理通讯员网络,组织开展卫生新闻业务培训和业务研究。
新闻办联系人:生焰明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