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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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内卫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行科学合理用血,进一步提高临床输血诊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力求到2012年年底达到《规范》要求。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应参照本规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超过3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其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血库,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立挂靠检验科的血库。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内卫医政字[2012]956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2〕956号)各盟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开展全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自查工作,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近期,要组织对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到位。

医疗机构自查和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各盟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督导,组织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执行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责任落实、自查自纠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等。

请各盟市卫生局于9月26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吴进龙、云胜联系电话:************(传真)、6944050电子信箱:*****************2012年8月24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31•【文号】卫医政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农字[2011]26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269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卫办综函〔201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为加快推进我区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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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内卫医字[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2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规范重症医学管理,加强重症医学学科建设,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全区已设置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4月底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完成“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重新登记工作。

各盟市卫生局要在5月底前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完成对符合通知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重新核定工作。

附件: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自治区卫生厅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4、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5、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6、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7、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材料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内卫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卫发〔2012〕4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张颖、崔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含蒙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实施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安全、质量、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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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29
•【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
•【施行日期】2009.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57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
(一)设置原则和程序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
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3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四)设置申请与确认
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规划与年度医疗质量专项建设计划,符合条件的医院可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或质控工作计划等;
3.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
5.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二、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卫生厅全面负责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医疗质量控制活动;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制定全区医疗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组织各专业质控中心拟订专业性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

(二)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专业质控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工作要求,拟定本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技术规范和计划;
2.在自治区卫生厅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全区相关专业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案,并据此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评价和督导考核;负责相关专业特殊医疗技术准入评估工作;
3.负责逐步组建全区本专业质控网络,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各盟市、旗县开展质控工作;
4.根据全区本专业医疗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对全区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6.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有关专业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
7.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8.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全区本专业质控日常工作;
2.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3.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区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4.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5.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办法;
6.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7.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管理
1.自治区医院协会受自治区卫生厅委托,承担医疗质量控制日常管理工作,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专业质控中心的设置采取自主申报的形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拟设置的专业质控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医院自主申报,经专家论证,择优确认。

特殊情况可由自治区卫生厅直接指定。

3.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定期对外发布。

4.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

5.质控中心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卫生厅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6.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同意,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全区医疗机构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7.质控中心的日常费用由挂靠单位或所在单位负责,自治区卫生厅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8.质控中心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周期,经评估确不能胜任的将撤消其资格。

四、其他事项
1.结合自治区医疗质控工作的实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承担自治区冠心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赤峰市医院承提自治区先心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任务。

2009年拟开展内科、外科、口腔科、院内感染控制和管理、临床药事、护理、病案、院内急诊急救、血液安全、手术与麻醉、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设备管理等13个专业质控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医院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事项。

2.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日。

在此之前请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申请书(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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