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5
•【字号】内卫医字〔2020〕485号
•【施行日期】2020.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针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挂靠单位支持能力,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临检中心)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检中心职能
(一)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机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二)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
(三)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技术评估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
验室技术审核。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民医院要切实履行临检中心职能,要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安排相关工作经费,为临检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承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6〕417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内卫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0〕10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建立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发〔2009〕84号),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一、考核目的指导和督促全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责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投入、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评分办法,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双向反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考核评估实效。
(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全面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和全面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四)坚持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内卫监字[2013]757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的通知(内卫监字〔2013〕757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部分盟市、旗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督查内容1.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2.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在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情况;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对基层协管机构报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情况等;3.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和协管人员:发现并报送辖区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发现并报送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并及时报告;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防,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上报,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防,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卫生监督协管零报告制度(具体督查内容见附件)。
三、督查时间2013年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将分组对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内卫监字[2013]461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13〕461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结合卫生部《2013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585号)的规定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就餐场所状况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点。
应按有关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就餐场所,除资料审核外,还应依据《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标准对其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予以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做好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理发场所等重点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用具消毒、禁烟、集中空调系统执行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要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业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有关卫生标准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毒设施、用品用具的消毒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内卫监字[2012]58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585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游泳场所:指供人们进行游泳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三)沐浴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
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
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就餐场所:指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餐厅)。
(六)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包括影剧院、游艺厅(室)、台球厅、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 (KTV)、酒吧、茶座(吧)、咖啡馆等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内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2010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
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新机制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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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督导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基字[2013]3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督导
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卫基字〔2013〕317号)
妇幼保健院、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
为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指导作用,卫生部要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项目技术指导、督查、专项考核等,覆盖50﹪以上的盟市和30﹪以上旗县;每年对项目督导考核至少开展1次培训和经验交流。
根据卫生部要求,2013年4月10日,卫生厅尹赤林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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