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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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内卫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6〕3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我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 内蒙古卫生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略)4.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略)5.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略)6.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略)7.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略)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目标,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内卫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7〕7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田军联系电话:************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党中央提出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实现这个任务,涉及各方面的工作,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医疗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宗旨,逐步规范医患沟通行为,努力探索医患关系中的不和谐问题的解决途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实施医患沟通的目的实施医患沟通就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定期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中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内卫医政字[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06〕214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包钢卫生处: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办法。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1号)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内卫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0〕45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而又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及相关检验方法,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六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厅每年11月底前,发布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公告,公告发布20日内,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内卫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51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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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17
•【字号】内卫纪字[2012]943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内卫纪字〔2012〕943号)
各盟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卫生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以下简称《规范》)。

为贯彻落实《规范》,现就学习贯彻《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规范》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规范》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规范》,带头执行《规范》,确保《规范》顺利实施。

要制定具体学习计划,通过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单位学习贯彻
《规范》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从组织上、机制上确保常抓不懈。

二、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规范》的各项规定要求
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医疗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和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迅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对照《规范》,逐条研读《规范》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规范》对各类人员的分类界定,深刻领会《规范》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

要本着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宣讲和座谈讨论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运用网络论坛、墙报板报、内部刊物等媒介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务求使全体人员晓知内容、熟记于心、规范于行。

三、务求实效,结合日常工作抓好落实
《规范》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各级单位和个人要对照《规范》,认真查找工作中与《规范》相悖的突出的问题,坚持边学边查、边查边改,切实解决服务意识差、服务流程不合理、依法执业意识不强和诊疗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各单位要将《规范》内容明示上墙,时刻自警自律,把《规范》贯穿到诊疗服务和业务流程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严格遵照《规范》执业,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业素和服务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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