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全)一、综合医疗服务类本类说明:1、本类包含通常医疗服务、通常检查化疗、社区卫生及防治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总计四类86项。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已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3、多科室共同采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为本类之中,例如护理、救治、口服、换药等等。
4、门诊挂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
(1)经医生选定转科或在院内换号确诊的病人。
(2)做了化验或其它检查,于当日又就诊的病人。
5、专家门诊每半日挂号严禁少于15人次。
6、住院床位费:(1)入院时间的排序:入院当天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排序,出院当天不论什么时间出院均算不上(扣除不(2)各类病房设施按建议给与提供更多。
(3)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每周必须换洗一次,临时污染需要拆洗、消毒的每次可收取4元,传染病人(4)一次性脸盆、大小便器须事先征求病人意见,由病人自愿购买。
7、缴纳救治费应严苛按大、中、大救治所规定建议,搞没的不许交此项费用。
交救治费和当天,不交重症监护8、收取各项护理费应根据医嘱和所要求内容严格掌握,做不到的降级收费。
它医疗服务项目,总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天不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算(计入不计出)。
洗脸、消毒的每次可以缴纳4元,传染病人采用物品须要封存可以按所造(入)价缴纳,婴儿用一次性卫生巾(垫)每块0.30元,每天不少于5元。
费用。
收抢救费当天,不收重症监护、特、ⅰ、ⅱ、ⅲ级护理。
10元以下加15%;10元―100元加10%;100元―1000元加8%;500元―1000元。
内蒙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检验)

30 黑色素试验 31 尿酪氨酸试验 32 尿淀粉酶试验(比色法) 33 尿蛋白定性 34 爱迪氏计数 35 24小时尿结核菌 36 尿癌试验 37 尿白细胞分类 38 酚红排泄试验 39 三杯试验 40 乳胶妊娠试验 41 尿抗体包裹菌试验 42 尿HCG(酶标法) 43 雌三醇测定 44 尿白蛋白(MA) 45 尿IgG 46 尿转铁蛋白(TRU) 47 雌三醇/肌肝比值 48 尿中垂体促性腺激素测定 49 雌激素总量 50 尿代维斯反应(DAVIS) 51 细菌革兰氏染色 (三) 粪便 1 粪便常规 2 便虫卵检查 3 便潜血 4 阿米巴原虫检查 5 集卵检查找虫卵 6 阿米巴包囊检查 7 粪胆素 8 粪胆原 9 粪查TB菌 10 血吸虫卵孵化 11 虫体鉴定 12 脂肪定性 13 脂肪定量 (四) 痰液 1 痰常规 2 痰查TB菌 3 痰不染色镜检 4 弹力纤维检查 5 夏科雷登氏法结晶检查 6 找心力衰竭细胞 7 痰查癌细胞 (五) 体液
37 第五因子测定 38 第七因子测定 39 第八因子测定 40 红细胞直径测定 41 汉母氏试验 42 RH因子测定 43 优球蛋白试验 44 血小板相关抗体 45 血小板粘附试验 46 TT血浆纠正试验 47 异丙醇试验 48 白陶土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 49 复钙时间测定 50 抗碱血红蛋白测定 51 脱氧核糖核酸染色测定 52 不稳定血红蛋白测定 53 HB-F测定 54 变性球蛋白小体检查 55 阿斯匹林耐量试验 56 红细胞镰变试验 57 红细胞滚动试验 58 血清结合球蛋白测定 59 氰化钠-抗坏血酸试验 60 热不稳定试验 61 白细胞粘附试验 62 新生儿溶血病检查 63 RH特殊抗体检查 64 血液疟原虫检查 65 血丝虫检查 66 凝血酶原活动度 67 血小板聚集试验 68 比粘度 69 锥板粘度 70 血铜试验 71 胡罗卜素试验 72 ACTH兴奋试验 73 凝血因子定性试验 74 血液流变学检查(五项) 75 血渗透压 76 骨髓干细胞培养 77 血癌反映 78 血清胎盘生乳素 79 高铁血红蛋白还原试验 80 血红蛋白吸收光谱测定 81 红细胞电泳(电脑测定)
内蒙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检验)

37 第五因子测定 38 第七因子测定 39 第八因子测定 40 红细胞直径测定 41 汉母氏试验 42 RH因子测定 43 优球蛋白试验 44 血小板相关抗体 45 血小板粘附试验 46 TT血浆纠正试验 47 异丙醇试验 48 白陶土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 49 复钙时间测定 50 抗碱血红蛋白测定 51 脱氧核糖核酸染色测定 52 不稳定血红蛋白测定 53 HB-F测定 54 变性球蛋白小体检查 55 阿斯匹林耐量试验 56 红细胞镰变试验 57 红细胞滚动试验 58 血清结合球蛋白测定 59 氰化钠-抗坏血酸试验 60 热不稳定试验 61 白细胞粘附试验 62 新生儿溶血病检查 63 RH特殊抗体检查 64 血液疟原虫检查 65 血丝虫检查 66 凝血酶原活动度 67 血小板聚集试验 68 比粘度 69 锥板粘度 70 血铜试验 71 胡罗卜素试验 72 ACTH兴奋试验 73 凝血因子定性试验 74 血液流变学检查(五项) 75 血渗透压 76 骨髓干细胞培养 77 血癌反映 78 血清胎盘生乳素 79 高铁血红蛋白还原试验 80 血红蛋白吸收光谱测定 81 红细胞电泳(电脑测定)
内蒙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序号项目名称 十二 检验费 (一) 临床血液 1 白细胞计数 2 白细胞分类 3 血红蛋白测定 4 红细胞计数 5 血小板计数 6 红细胞形态 7 出凝血时间 8 红细胞压积 9 红细胞脆性试验 10 红细胞新旧之比 11 嗜酸细胞计数 12 进口电子血球计数仪 13 进口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15项) 14 血沉 15 电脑血沉仪 16 血块收缩时间 17 网织细胞计数 18 毛细血管脆性实验 19 红斑狼疮细胞检查 20 凝血酶原时间测定 21 凝血酶原消耗试验 22 凝血酶原纠正试验 23 热溶血试验 24 冷溶血试验 25 酸溶血试验 26 糖溶血试验 27 自身溶血试验 28 点彩红细胞 30 抗人球蛋白试验 31 碳氧血红蛋白试验 32 一氧化碳定性 33 L-ACA 34 抗凝物质测定 35 T细胞亚群检测(单克隆抗体法) 36 第三因子测定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全)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 四类86项。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已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等。
4、门诊挂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
(1)经医生指定转科或在院内换号诊断的病人。
(2)做了化验或其它检查,于当日又就诊的病人。
5、专家门诊每半日挂号不得超过15人次。
6、住院床位费:(1)入院时间的计算:入院当天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算(计入不计出 (2)各类病房设施按要求给予提供。
(3)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每周必须换洗一次,临时污染需要拆洗、消毒的每次可收取4元,传染病人使用 (4)一次性脸盆、大小便器须事先征求病人意见,由病人自愿购买。
7、收取抢救费应严格按大、中、小抢救所规定要求,做不到的不准收此项费用。
收抢救费当天,不收重症监8、收取各项护理费应根据医嘱和所要求内容严格掌握,做不到的降级收费。
费用。
收抢救费当天,不收重症监护、特、Ⅰ、Ⅱ、Ⅲ级护理。
10元以下加15%;10元—100元加10%;100元—1000元加8%;500元—1000元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算(计入不计出)。
消毒的每次可收取4元,传染病人使用物品需要销毁可按造(进)价收取,婴儿用一次性尿布(垫)每块0.30元,每天不超过5元。
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 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内卫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卫发〔2012〕4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张颖、崔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含蒙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实施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安全、质量、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三级公立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三级公立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三级公立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推进自治区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工作各医院在提交设置申请时,需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提交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等相关材料并提交自治区中(蒙)医药管理局核准。
请未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三级中医(蒙医)医院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23年4月底完全部完成设置申请。
二、做好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技术对接和执业申请完成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的三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需与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数据接口开展技术对接,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后,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备注“互联网医院”),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执业申请,各医院于5月底前完成执业申请的提交。
1.执业申请书;2.与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4.拟在互联网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目录;5.拟在互联网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名单;6.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书;7.《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施以及规章制度的各项佐证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内卫办中(蒙)综合字〔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规划》,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期间中医药(蒙医药)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落实落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特色人才建设,持续增强传承创新能力,大力弘扬传统文化,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中医药(蒙医药)资源均衡布局。
1.强化中医(蒙医)医院资源配置。
依法保障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稳步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蒙医)专科医院、门诊部,鼓励中医(蒙医)专长医师备案中医(蒙医)传统诊所,保持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增长率平均每年不低于10%。
2.优化中医(蒙医)医院整体布局。
鼓励三级中医(蒙医)医院医疗资源提质扩容,适度开展多院区建设,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支持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提标扩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指导和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利用一年时间,实现旗县办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全覆盖。
(二)推进构建优质高效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
3.打造中医药(蒙医药)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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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
及参考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4.18
•【字号】内卫蒙字[2011]352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
价格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1〕352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蒙医临床人员医疗技术服务,更好地体现蒙医技术服务价值,自治区卫生厅拟申报调整部分蒙医医疗服务项目服务价格。
建立和完善蒙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蒙医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优化蒙医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好蒙医药
在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调整服务价格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
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列出蒙医诊疗类包括蒙医放血疗法、刺血疗法、针灸法、拔罐、震荡疗法、推拿疗法、贴敷疗法、洗浴疗法、其他蒙医疗法类9个亚类,共计67项。
二、拟新增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
1.外治法(如熏蒸等);
2.骨伤手法(如整骨复位等);
3.针刀、电热针等;
4.辨证施膳;
5.蒙药特殊调配;
6.未列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目录的诊疗项目;
7.其他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项目。
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调查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并提出拟调整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价格和拟新增蒙医医疗服务项目。
同时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表(附件1)和每个服务项目操作步骤说明(附页,蒙汉文均可)的电子版、纸质材料,于2011年5月5日前报送内蒙古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我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请批准实施。
联系人:伊乐泰、萨其拉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cn
邮政编码:010055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内蒙古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317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