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内政办发〔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六章有关人员的待遇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地区的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0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二、参保登记第三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本级生育保险。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的,应到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管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标准,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201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年第12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5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初审情况和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的通知》(国卫疾控综合便函〔2014〕168号)要求,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评选推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拟推荐的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和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名单进行公示。
一、公示名单(一)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单位。
1.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卫生局。
2.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乌海市海勃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
1.王辉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2.张丽娟通辽市扎鲁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3.姚占林赤峰市宁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4.石峰鄂尔多斯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5.李晓华阿拉善盟卫生计生委疾控科科长6.徐晓枫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中心科长7.赵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中心科长二、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从2014年12月17日~23日。
三、受理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的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情况和问题。
对所反映的问题请提供可调查的证明以及其它有关线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概括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二、职责和任务1. 制定和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发展。
2. 组织和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3.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流行病监测和预警、传染病防治等。
4.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资源布局,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5. 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包括普查、咨询、技术支持等。
7. 加强卫生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8. 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重点1. 加强疫情防控。
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长期化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持续加强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 推进医疗机构改革。
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和推广。
3.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得感。
4.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对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5. 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健康扶贫支持力度,提供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素养。
6. 推动老龄化社会健康服务发展。
加强老年人健康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照护服务质量,推动老年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效果。
7. 提升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内卫计人发〔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计人发〔2015〕87号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委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分工细则(暂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假期类别及假期规定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一)法定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9)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法定节日的具体调休日期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执行,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内卫计医字〔2014〕953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95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自治区考务中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鉴于自治区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经研究决定,撤销原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考区考务管理和指导、监督考试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14年11月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欧阳晓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贺丰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乌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李玉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于连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乌盛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云彩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伊忠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杨广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刘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蓝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冯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杨巨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丁振东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监察室主任郭毅刚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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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医管字[2014]23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4〕235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
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继续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为重点,以实施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首位,通过监管提升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改善服务体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重点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申报全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补偿力度,统筹人事、薪酬、绩效、人才培养等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以医疗服务、技术为核心的阶梯价格体系,引导患者实现分级诊疗。
(二)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
(三)研究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探索通过医疗集团、医联体等方式,建立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制定常见病种入出院和转诊标准,引导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二、扎实推进各项目工作
(四)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旗县(市区)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支援医院任务。
2014年对口支援工作增加医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