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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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39号令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和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和完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整合资源、综合执法、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深化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保障到位的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推进卫生计生执法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将现有的执法监督局(所、总队、中心)统一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科室,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 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前 叫卫生防疫站),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 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 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 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其规定监 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4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31•【文号】国人口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加强协调,细致工作,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李勇军联系电话:(010)82504788二○ ○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2号),经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能司(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

一、工作职责和内设机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司(厅),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设5个职能处(室):研究室、秘书处、文档处、政务信息处、信访处。

1.研究室。

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内重大决策的信息综合;起草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重要文件代拟稿和委内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及重要文件;编发《送阅件》、《调查与研究》等刊物;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

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

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消毒产品概念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物指⽰物、化学指⽰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品。

(⼀)消毒剂:1.⽤于医疗卫⽣⽤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2.⽤于⽪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3.⽤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4.⽤于⽠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5.⽤于⽔消毒的消毒剂6.⽤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7.⽤于物体表⾯消毒的消毒剂8.⽤于空⽓消毒的消毒剂9.⽤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1.⽤于医疗器械、⽤品灭菌的灭菌器械2.⽤于医疗器械、⽤品消毒的消毒器械3.⽤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4.⽤于空⽓消毒的消毒器械5.⽤于⽔消毒的消毒器械6.⽤于物体表⾯消毒的消毒器械(三)⽣物指⽰物1.⽤于测定压⼒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物2.⽤于测定环氧⼄烷灭菌效果的指⽰物3.⽤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物4.⽤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物5.⽤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物(四)化学指⽰物1.⽤于测定压⼒蒸汽灭菌的指⽰物(包括指⽰卡、指⽰胶带、指⽰标签和BD试纸)2.⽤于测定环氧⼄烷灭菌的指⽰物(包括指⽰卡和指⽰标签)3.⽤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物(包括辐照强度指⽰卡和消毒效果指⽰卡)4.⽤于测定⼲热灭菌效果的指⽰物5.⽤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物6.⽤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物(五)灭菌包装物1.⽤于压⼒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2.⽤于环氧⼄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3⽤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六)卫⽣部规定的纳⼊消毒剂、消毒器械管理的其他物品⼆.消毒产品分类1.第⼀类是具有较⾼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于医疗器械的⾼⽔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肤黏膜消毒剂⽣物指⽰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物。

卫⽣安全评价报告效期:四年。

2.第⼆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20日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效率,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管)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导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及所属(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22日“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前言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依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要求,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推进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努力建设统一、专业、高效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是“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肩负的使命。

“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和“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规划要求编制,阐明“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卫生计生监督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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