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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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京卫规划字[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卫规划字[2014]6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委对深化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委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6号)精神,我委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构成与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保持一致,两个领导小组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运行,不再另行通知。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组成的原则是:现任市卫生计生委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

今后如有人员变动,按上述原则调整,一般不另行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任务要求;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专项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职责范围内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任务落实、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协调和组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涉及市卫生计生委职责的重要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统一部署重大改革措施或全市性改革试点;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机关及部门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等。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京卫医字[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1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院:为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和京蒙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决定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方来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毛羽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屠志涛市中医管理局局长成员:XXX 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孔京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副处长罗香葆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黄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路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邹建荣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郗淑艳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琚文胜市卫生计生委宣传中心主任赵建宏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安排相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处。

主任:路明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兼)副主任:谷颖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副处长齐士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荣志清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副处长王欣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副处长成员: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干部人事处、财务处、应急办、医政医管处、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基层卫生处、宣传中心、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研究起草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与制度;组织实施支援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评估和督导检查;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重点任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与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1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7【实施日期】2016.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与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6]167号)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医〔2016〕55号),完善超声医学诊疗活动和药事管理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4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决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和程序,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与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均简称质控中心),任期4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控中心的基本条件(一)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强,在北京市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北京市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五)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团队,开展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并进行工作效果评价;(六)申请单位科室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七)申请单位科室五年内未发生一级且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未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二、质控中心主任的基本条件(一)职业道德高尚,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编在岗,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技能;(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教委、公安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违法行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医疗美容行业安全稳定,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进社会共治等,加强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疗美容机构)及生活美容场所的自觉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及个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持续整治各类涉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首都医疗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医[2017]2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0.25【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2017]228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9月7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保障本办法顺利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执业机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医师注册工作提高到深化医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高度,认真学习医师执业注册等医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自我管理、依法执业等工作。

鼓励高年资医师向基层医疗机构下沉,强化分级诊疗制度的执行。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执业机构和医师应按照医师注册的政策规定,各负其责,保证医师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和良好运行。

同时,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医师个人要加强自律,机构要加强对医师注册管理,避免出现医师注册监管的漏洞,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师和机构诊疗行为、注册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诚信意识,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执业机构要各司其职,强化信息公开和信息通报,及时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及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等信息进行更新,将医师在注册和执业监管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做好记录,纳入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医师职业信用体系。

四、严格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级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2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09【实施日期】2016.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6]21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我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中医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本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把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各区要调查分析辖区内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状况,加强分级诊疗能力建设和儿科服务能力,及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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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卫科教字[2017]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干细胞临床
研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7]20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要求,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

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由干细胞基础及临床相关专业、干细胞制剂制备和质量控制等领域15位专家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专家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领导下,承担北京地区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技术初审,开展监督检查,为管理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名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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