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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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首都食品安全的特点,不断加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其一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本目标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依法采取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首都食品安全。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事权划分,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采取监督检查、安全监测、违法案件查处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分类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

程度,将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二)分区分责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权确权原则,将监管责任属地化,通过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

(三)区域联动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地理位置相近划分为若干个区域联动协作组,通过建立执法力量联动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动化、集约化和效能化目标。

(四)过程记录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及本办法规定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痕迹化和可追溯化目标。

第二章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与办法

第一节一般性要求

第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将食品按风险程度分为不同类别,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度等因素,对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分级分类监管遵循风险分析、动态评定、效能监管的原

则。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及《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分级监管目录,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及措施

第九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分为三个监管级别。

一级监管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无不良信息归集记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

二级监管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无不良信息被归集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活动。

信用分级评定为二级以上(含)失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约束措施执行。

第十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监管以《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为主要依据。《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以安全风险分析为基本出发点制定,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上一年度日常监测数据;

(二)上一年度风险监测数据;

(三)消费者群体规模;

(四)特殊人群的影响度;

(五)致害程度;

(六)召回情况;

(七)被投诉举报情况;

(八)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12月底进行重新评定。生产经营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新增高风险类食品可即时评定并调整监管级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三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检查频次,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二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频次,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实施一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频次,每两年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相关许可后半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

第十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者、全市性及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三级监管。

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级分类评定工作按《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但应对照本办法的相应监管措施实行监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一节一般性要求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监督检查种类主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及保障检查。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逐条开展的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有侧重的监督检查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

跟踪检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保障检查是指在本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年度食品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年度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并监督实施。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级监督检查计划及所辖行政区域特点,编制本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第十九条凡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市政府各执法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协调。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及监管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要求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年度报送《北京市食品生

产经营者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格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型餐饮企业及连锁企业总部;

(三)连锁商场(超市)集团总部;

(四)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

(五)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业;

(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市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节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的内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及保障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格,记录监督检查结果;飞行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者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者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

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事权划分,需要移交稽查部门的,按程序将相关证据及笔录进行移交;对符合当场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做出当场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指导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给予行政指导。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即能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查封、扣押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四)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快速检验或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一证一档。监管档案由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组成,纸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行政许可材料复印件;

(三)监督检查记录;

(四)安全监测相关材料;

(五)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记录;

(七)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记录;

(八)食品安全承诺书;

(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自查报告》;

(十一)分类分级评价及调整材料;

(十二)其他。

上述相关信息应当录入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确保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飞行检查包括国家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的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原则上不得组织被检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原则上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者,但应在检查时出示文件或说明来意。

第三十条保障检查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开展。

保障期间,原则上以保障检查工作为主,不再进行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跟踪检查除外;保障结束后,恢复常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

据有关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及时更新数据。

第三节检查重点

第三十二条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情况;

(二)厂区环境情况;

(三)原辅料库和原辅料采购查验情况;

(四)生产车间和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五)成品库、成品管理和出入库记录情况;

(六)化验室检查情况;

(七)食品标识标签情况;

(八)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

(九)食品安全处置和食品召回等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违法行为与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

(三)经营条件、设备设施情况;

(四)采购验收及购销台帐建立情况;

(五)储存、运输与配送中对食品外观、包装标识、保质期等检查的情况;

(六)产品退市的情况;

(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游园会的举办者食品安全义务履行情况;

(八)互联网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情况;

(九)其他。

第三十四条对食品现场制售者的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情况;

(二)现场环境、条件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公示等制度建立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

(五)进货查验情况;

(六)食品添加剂、食用油、食品质量管理和不合格品处理等台帐记录情况;

(七)其他。

第三十五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

(三)操作环境的卫生清洁情况;

(四)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贮存情况;

(七)食品加工情况;

(八)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九)用水情况;

(十)加工用水符合要求情况;

(十一)其他。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案查处,依法取缔;

(二)收集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具有办理相关许可条件的,督促其在合理时限内办理许可;

(四)建立无证商户经营台账,填写商户的具体位置;

(五)取缔无效的定期检查,协调街道办事处等各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测

第一节分类及定义

第三十七条本市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

监督抽检是指,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有预定目标、有详细计划、有统计学分析意义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风险监测是指,对高风险食品的高风险项目开展有针对

性的调查评估的活动。

快速检测是指,利用便携式检测设备、移动实验设备等,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对食品安全初步做出判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定量分析方法是指以实验室检验为基本途径,检验结果可以用数量进行描述,并且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食品安全监测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是指借助各种经认定的检验工具、仪器,检验结果以“是”或“否”进行描述,并且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食品安全监测方法。

第三十九条本市风险监测工作包括常规风险监测、专项风险监测和临时性风险监测。

常规风险监测是指,结合国家食药总局安排的风险监测任务,根据本市特点,按照风险监测项目的确定因素,结合历年食品安全统一监测、专项整治、突发事件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动态信息监控等涉及的高风险食品及指标,确定常规风险监测内容的活动。

专项风险监测是指,针对乳制品、白酒、婴幼儿食品等重点食品、传统节日食品(粽子、月饼)、重要节日(元旦、春节、国庆)、大型会议(两会)期间等特殊食品类别或特殊时期食品进行重点监控的要求,确定监测内容的活动。

临时性风险监测是指,针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监测任务,为突发事件的处置和临时任务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定监测内容的活动。

第二节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所辖行政区特点,结合全市快检计划,对合格率较低、风险较高的食品,制定《区县局(食药所)年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应由执法人员完成。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在配合检验人员抽样时,应对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格。

第四十三条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追溯不合格食品来源,对被抽检单位供货商或生产厂家进行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其立即整改并监督其整改情况。

供货商为本市但不属于本辖区职责范围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室统一指定管辖;供货商为本市生产企业的,及时将生产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线索移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不合格报告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室;供货商或生产企业为外埠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室统一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或毒理学资料等开展技术评估,按照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出具评估意见和风险控制建议,为执法部门确定监控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实施市场控制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六条快速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

第五章违法行为查处

第四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主动稽查机制,鼓励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主动稽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预判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具有一定风险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定期的开展关键项目的有因检查;或对已有的案件线索查找共性,进行风险预判,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二)快速反应与查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媒体曝光的、互联网监控的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快速反应,主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行刑衔接工作制度,做到违法必究,有案必移。

第六章责令召回、停止经营与收回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应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一定的措施,从市场上收回已经售出的、有证据证明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并监督其采取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令停止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应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而未停止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并监督其采取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责令收回是指,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场上收回已经售出的、因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并监督其采取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案件稽查、消费者投诉等途径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统一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

布相关信息,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十五条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信息发布3日后,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追查不合格食品的流向和产生的原因。

第五十六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收回、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应制作并送达《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责令召回/收回通知书》、《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行政指导。

第五十七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责令召回/收回通知书》、《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八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进行公示。

第五十九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收回的食品实施监督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现场监督人员对监督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全过程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七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可能或已经突然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其相关产品,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六十一条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度,统一指挥,分级组织开展防范处置工作。

(二)风险监测、资源共享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密切关注国内外舆情信息,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六十二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跨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南》。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的食用农产品。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

2.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流程图、北京市食品

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

4.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责令

收回通知书

5.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南

附件1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

第一节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

第一条企业资质检查

【检查核心】食品生产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

【检查方法】查验资质

【检查条款】

0101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检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2.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

【检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3.在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后不得出厂销售食品。

【检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0102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场所、生产范围等事项是否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一致。

0103 是否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考试日期:20 12 年 5 月日 考试时间:分钟 考试形式:小论文 华东政法大学MPA教育中心专用答题纸 课程名称:《政府与治理》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摘要:民以食为天,但中国人的食品忧患却似乎总也挥之不去。过去我们担忧的是食品短缺,今天我们担忧的是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每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敲响我国食品安全的警钟,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缺陷和不足;政府在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也都没有很好地担负起所应当担负的责任。 本文首先将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负责的理论基础,并简要地探讨了政府责任的有关问题,对政府责任的来源、政府责任的主体以及国内外学界对政府责任的研究现状进行了一个简要的梳理。接着阐述了在食品安全中企业、个人、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三者关系的分析揭示了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同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剖析,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逐个分析了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所负责任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政府责任的具体举措,就是行政责任的法制化、法律责任的完善化以及道德责任的回归。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责任对策建议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逐步改变了原来的比较贫困的生活状态,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国民在对食品的需求上由原来的单一的、单纯的数量上的需求逐步的转移到多样化的、营养化的、健康的需求上来。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并不容乐观,单就其安全性来讲就与广大民众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每年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时地提醒人们,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任重道远。从最初的农、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到最后成为供民众消费的食品,这整个的食品生产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或懈怠都会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总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的生产条件落后、社会责任心不足的因素,也有政府的监管不到位,法律制度不周全的因素,同时也有消费者安全知识、安全意识不足的因素。但是在这些诸多的原因中,政府的因素是最为关键的、不可或缺的,因为它是能够统摄食品安全流程全局的,因而也就成为解决食品安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2019年最新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9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2019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积分信息作为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的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九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十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十一条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每餐最大允许供应量应与其加工面积相适应,加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北京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感知

北京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感知 赵延东张文霞马缨* 摘要:北京市民对食品安全的风险危害性和发生可能性的定位均很高,目前公众风险感知最为强烈的是“假冒食品”的风险。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普遍表示关注,对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知晓度较高,对“假冒食品”和“食品变质过期”的风险知识掌握程度好于对“农药残留”和“添加剂”的掌握程度。种种迹象表明,至少在北京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中,风险的感知和实际分配已经表现出与传统社会分层不尽相同的规律,这可能意味着中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开始进入一个“风险社会”。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北京公众,风险社会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极大关注和重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贯穿于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涉及从生产加工到运输交易的各个环节,包含着难以计数的风险来源与危害物,因此在任何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控制和管理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它不仅涉及到政策、管理、科学、技术、媒体等多个方面,而且涉及公众的认识、态度倾向和心理预期。为深入了解公众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真实看法和主观感受,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于2007年9月在北京市进行了“公众食品安全感知调查” ①。本文将根据此项调查的结果,对北京公众食品安全风险的感知及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地分析。 一北京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及其维度(一)风险感知的有关定义及观点 “风险”在近二十年来已经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术语。一般认为,“风险”是指一种不希望出现的事件的危险,它常常联系着一种可能性,即一种人们不希望出现的现实(负面后果)可能会作为自然过程或人类活动的后果而发生②。在传统社会,自然风险如洪水、地震等是主要的风险源,而在现代社会,技术导致的风险上升为人们面临的主要危险。正如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言,随着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风险与过去相比已经发 * 赵延东,博士,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副研究员;张文霞,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马缨,硕士,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研究人员。 ①本研究得到科技部委托项目“科技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资助,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得到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的协助,特此致谢。调查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入户问卷调查方法,先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崇文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城八区的2018个社区中随机抽取50个社区,然后在每个社区中随机抽取住户50家,最后在被抽中家庭中用Kish表随机抽取一人作为调查对象。实际获得有效问卷987份,有效回收率为46%。 ②雷恩、罗尔曼,《跨文化的风险感知》,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

食品安全试题带答案

食品安全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 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 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 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A:申请人要求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 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 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 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申论真题(食品安全)

申论真题(食品安全)

全球食品安全(公务员申论真题)魁网考试通:公务员考试试题专栏 公务员申论真题全球食品安全 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在全球食品安全(北京)论坛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吴仪说,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不仅在粮食生产和食品供应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在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方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目前已初步构建和形成了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制订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农产品及食品认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中国政府还加强了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努力,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吴仪指出,食品安全是人类健康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虽有所改善,但食品安全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分享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为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有效和谐的食品安全体系,让更多的人享有卫生安全的食品做出贡献。

2、北京的媒体前不久报道,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在首都市场,广东潮安、天津蓟县两地的一些食品被多次检测不合格,有关部门将全面封堵相关产品的进京通道。看了报道,大家不禁要问:食品安全仅仅是北京需要吗?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温饱问题解决了以后,就希望有更高的生活质量。因此,生活食品安全问题无疑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然而,从许多诸如《每周质量报告》等报道获悉,有许多食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问题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也难怪现在人们得的病越来越怪,越来越超出常规。四川成都紧急查处“黑心”泡菜、郎溪县痛下决心打击茶叶造假、“精美”巧克力里外都讨“巧”、金针菇保鲜有“秘方”、牛奶“秘密”加工等等,这所有质量问题的曝光,都反映出市场上的食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 3、由于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一种工业染料,1995年欧盟(EU)等国家已禁止其作为色素在食品中进行添加,对此我国也明文禁止。但由于其染色鲜艳,印度等一些国家在加工辣椒粉的过程中还容许添加苏丹红I。最近,EU 对从印度进口的红辣椒粉中检出苏丹红,其检出苏丹红I 的量为2.8-3500 mg/kg。同时在一些其它食品中也检测到这种物质,如一些调味品中苏丹红I的含量达到0.7-170 mg/kg。也有一些报道称,在辣椒粉中还可检测到苏丹红Ⅱ、Ⅲ和Ⅳ,如在辣椒粉和辣椒酱中检出苏丹红IV的含量分别为230和380 mg/kg,但辣椒粉中一般多以检出苏丹红I 为主。今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局(The Food Standard

食品安全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食品安全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摘要:食品安全目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情况,并分析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改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确保我国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l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1 食品安全的内涵 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学术界至今尚末形成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的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其中,绝对安全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相对安全被定义为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和正常食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1]。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我国法律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必需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2]。 1.2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广东“毒大米”案件、“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等。此外,涉及到因食品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污染问题严重。我国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由于农村技术水平整体较低,在单纯追求高产量、低成本的观念趋使下,违规使用农药和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二是加工领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规模偏小,在目前100多万家食品企业中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大多缺乏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3]。而相对较具规模的食品企业,由于体制等多种原因,在质量管理、产品开发、市场经营等方面观念滞后,产品质量不容乐观。三是食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有些不法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4]。 1.3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包括《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商检法》等近20部法律、40余部行政法规、150余个部颁规章、几千个食品标准,已初步形成一个由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制定颁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但因我国实行分段立法,法律法规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留下执法空隙;对同一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处理结果差别较大。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威慑力。目前我国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定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例如在《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甚至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多么

食品安全重要性

食品安全重要性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较多,与本文研究相关的议题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对策等方面。 (一)关于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研究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国外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侧重食品数量安全(Food Security)到侧重食品质量安全(Food Safety)的转变过程。D.Gale.Johnson等认为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军事和战略考虑,二是缓解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的食品需求缺口。Sen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应通过赋予社会和个人公平的权利与能力,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扩展这种能力,以根本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而不能仅仅依靠增加食品供给一个环节。 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食品安全的研究由国家行动转向市场行为,由生产行为与供应总量拓展到消费行为与分配状况等,即强调“每一个家庭都有获得粮食的能力”,同时逐步加强了对食品品质需求、食品卫生与营养安全,以及食品获取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等问题的重视。IFPRI的Von Braun等在对食品安全的研究中指出,食品安全除了基本的获取安全外,其他如健康、卫生的环境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照顾的能力等因素,也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Vandana Shiva 等研究认为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意味着足够的、安全的、营养的以及文化安全的食品。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的内涵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食品供给安全(Food Security),它涉及食品供给数量的保证,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二是食品质量安全(Food Safety),它涉及食品质量的保证,以避免食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学者们认为,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供给安全是两个不同的议题,但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对人类健康有共同的影响。 有部分学者从环境、生态、社会等层面对食品安全进行了界定。张文学等在对食品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过程进行分析基础上,提出了“食品安全的环境责任”概念"。吴泳将食品安全提到生态安全的层面上,并用生态文明的理论对食品安全做了探讨。周应恒等从经济学角度对现代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分析,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现代生产和消费方式的产物。李磊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社会性概念,食品安全可看作是一种“社会约定”。这种“约定”涵盖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及消费效应的全过程,既包括生产安全,又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又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又包括未来安全。 (二)关于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或因素研究 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涉及方方面面,非常复杂,主要包括环境因素、消费因素、管理因素、生物因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等。美国农业经济学家Kinsey教授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食物供给链。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可归纳为水、土壤和空气等农业环境资源的污染;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

北京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北京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关于我们的要关注的几点: 一是大型餐饮连锁企业的培育,我问过了昌平商务委流通科,目前他们还未收到相关信息。 二是餐饮业的卫生要求的目标,将促使我们在建设与经营店面中必须重视,餐具消毒、店面建设规范、餐厨垃圾处理、可追溯性控制等。 三是食品行业的整顿,给大型的企业带来契机,具体得看力度。 四是食品行业的抗风险性提高,会带来一定的成本上升,导致餐饮原材料物价上涨。 北京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其作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以及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连续5年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实施首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和责任体系、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推进食品物流配送体系、市场升级改造、信息化系统、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科学评估、市场准入、监测与监督抽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归集发布和日常监督协调等工作机制。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市食品办,初步形成了统一、权威、高效的首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圆满完成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等重大保障任务。“十一五”期末,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了97.36%,其中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豆制品6类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了98.22%。 北京作为特大城市,85%以上的食品靠外埠供应,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输入型风险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将长期存在。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统筹规划和组织“十二五”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围绕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以保障民生为主线,坚持“以市场换安全、以安全拓市场”的理念,以市场准入制度为切入点,以科学防控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现代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首都食品安全水平,创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大局。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与首都市民的期待和消费需求相适应、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目标相适应。 (二)科学监管、创新机制。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百零一号)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四节小餐饮 第五节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食品检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 引言: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食品产业已经在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支柱地位。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十分严峻。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民以食为天,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靠的是大家,是人,食品是人必不可少的一份子,可如今,面对着这问题多多的食品市场,叫消费者如何才能吃到自己放心的食品,这样基本的保证都不能得到,如何可以确保一个社会的正常发展。消费者处在一个危险的食品圈子里,这样那样的食品问题,究竟是中国的食品市场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还是因为其他一些鲜为人知的原因呢?这其中究竟隐藏了多少我们消费者不知情的原因啊。通过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们可以对症下药,严抓食品安全问题,保证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1.3本文的框架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二、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 正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原体(微生物)污染问题。早些年,食品容易在添加剂、农残和兽残等方面出现问题,但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人民全法》、《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容:《中国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可证,无食品流通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行为。 8.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业务水平检验试卷B卷 附答案

市(区县) 姓名 单位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业务水平检验试卷B 卷 附答案 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9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3、本卷共三大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请在指定位置作答。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经营河鲀的正确做法是( )。 A.可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B.可以经营所有品种的养殖河鲀活鱼 C.可以经营所有品种的养殖河鲀整鱼 D.只能经营农业部批准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加工好的河鲀制品 2、餐饮业的采光照明要求为( )。 A 、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110lux ,其它场所不应低于220lux B 、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 ,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 C 、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100lux ,其它场所不应低于200lux D 、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00lux ,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00lux 3、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 )人。 A 、2人 B 、3人 C 、4人 D 、5人 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多少度:( )。 A 、65℃ B 、70℃ C 、75℃ D 、80℃ 5、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 )年。 A 、2 B 、3 C 、5 D 、10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形有( )。 A.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B.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C.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D.以上都是 7、国务院( )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A.商务行政管理 B.卫生行政 C.农业行政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8、( )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A.铁路、民航运营中 B.军队专用 C.转基因 D.国境口岸 9、下列有关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B.健康证明应当在健康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 C.健康证明的有效期限为1年 D.健康证明可以长期有效 10、排水沟应保持通畅、便于清洗,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为( )。 A 、由低清洁操作区流向高清洁操作区 B 、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C 、无所谓流向 D 、由低清洁操作区流向高清洁操作区,然后再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11、凉菜间属于( )。 A 、清洁操作区 B 、准清洁操作区 C 、一般操作区 D 、非食品处理区 1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以下哪项做法不会导致食品污染:( )。 A. 戴戒指 B. 涂指甲油 C. 戴口罩

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做法

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做法: 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逐渐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商务部出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法》食品市场将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等,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活动,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打击制售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5种行为。 质检总局实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对使用非食品用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将采取立即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不足之处:虽然中央下大决心要整治食品安全,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各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是采取“重拳出击”的办法,加大检查力度,这样的做法当然能在短期出现成效,但它只是过去治安“严打”的复制品,不能够解决食品安全的根本问题。 表现:部门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长期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 其次,长期以来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放纵了食品安全危机 第三,地方政府“GDP主义”的传统一直没有改变,中国食品招商网表示从改革开放起,中国的地方政府就一直奉行经济优先的治理方略,并且以GDP数据作为重点绩效考查标准设定官员升迁逻辑。 最后中国食品招商表示对于围绕在治理困境中的地方政府而言,“重拳出击”根本无法形成长期成效,甚至在“重拳”之后还会出现报复性反弹,这种反弹势必更加复杂,更加难以监管,而地方政府就又得兴起新一轮成本更高的“重拳”。 相较而言,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施以重罚。比如2010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因此一致同意,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明知故犯者的惩罚。无论哪一个环节导致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的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都在惩罚之列。一是不断健全法制,各相关部门采取强硬措施,严厉处罚违规企业,增加违规企业的预期成本,同时,创造机会为其他守法的企业提供更多的福利和资源;二是将违法不整改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借助媒体平台公诸于世,损害其市场信誉;三是通过奖赏等手段鼓励知情者提供有关信息,嘉奖守法企业,重罚违法企业。 国外对食品安全的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打印版

深圳市醉之仙贸易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8年5月10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 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 “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 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 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 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

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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