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解读某市市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条例(精选10篇)

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条例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力法规。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条例的制定背景、条例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条例的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条例的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2015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食品安全条例”。
二、食品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保证自己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食品监管机构的职责:食品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时予以召回和销毁。
3.食品标签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出食品的名称、配料、含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其使用量。
5.食品检验和监测:对于食品进行检验和监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步骤,食品监管机构必须对于食品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监测。
三、食品安全条例的实施效果自食品安全条例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逐渐得到了好转。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得到了提高,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取得了明显效果。
各级政府提高了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建立了完善的检查制度和监督机制。
此外,在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尝试采用更加科技化、透明化的方式,提高食品安全可控性。
四、食品安全条例的不足之处尽管食品安全条例带来了诸多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监管意识仍然不足,导致一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继续流入市场。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条例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的预防控制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保障的措施,全面保证人民群众健康。
第四条国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食品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应用研究,推动食品产业向绿色、健康、智能、高端方向发展。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建立追溯体系。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物质、毒副产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成分、日期等进行标注和告知。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药物和其他非食品成分,不得使用回收利用食品原料等非法食材。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保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规范生产流程和流通链条。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拥有检测分析和评估能力,保障生产过程的整个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在生产、流通、市场销售环节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2.1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3.2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4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3)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5.2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浙江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食品流通与消费1. 食品流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配送:食品配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4. 食品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
五、食品安全监管1. 监管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活动,为重大决策、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提供专家意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三)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五)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八)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相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九)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流通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不得经营无证、无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餐饮服务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者等。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社会共治,全民参与。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检验、储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三)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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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车间入口应采用风幕装置防尘防蝇,且 风幕启动开关与门联动或保证人员进入车间 前风幕先启动。
• 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 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15(平 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 度离地1.5~2(米),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次。
• 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灭 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求。
• 明确主要负责人——掌握相关法规,对本单 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 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 安全管理、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工作,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
• 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食品检验职 业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且数量不少于2名 。
•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未正式实施, 以实施文件为准
二、适用范围 食品包装容器、包材等
•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
•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特点
• 强调市场准入——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 场准入为核心(第3条)
• 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申请者 ,应每年与有法定检验资质 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比对, 建立并保存比对实验记录。
• 委托检验的申请者,申请许可时应委托合同 复印件:合同内容:
• ①产品出厂进行批批检验;
• ②委托检验的指标项目(检验项目应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 ③对应委托检验指标项目,检验机构具有的 设备、设施明细(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精 度等级、数量、检定有效期、使用场所、生 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等);
原辅材料要求(第9条第8款
) • 生产用水:持续供水,符合GB5749《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年进行全项委托 检验。
• 矿泉水生产企业应且只能持有本单位的取水 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水源 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 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 人体安全、无害。
•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GB 14880等标 准。
• 使用的菌种应符合《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规定 。
• 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任何化学物质、非食品用原 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超范围和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 产加工中添加药品、在食品
制度要求
•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 产品出厂登记制度 • 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 远离污染源(100米)
• 独立车间、实验室、库房、留样区域(留样 室)
• 实验室(检验室)的使用面积≥15平方米, 其中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 ≥ 5平方米。
• 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其中 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 150平方米。
• 留样区域(留样室)使用面积应≥10平方米 。
• 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出现2次及2次以上北京市 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抽不到样品的。
• 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未接受 国家、北京市监督度抽查、 风险监测的。
• 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日常监 管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虚 假材料的。
• 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不按要
• 在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出现1次及1次以上不参 加年度报告审查的。
• 记录内容:食品、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
对采购的要求(第25条)
• 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 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 品相关产品。
• 查验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 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 存复印件。
委托加工的要求(第26条)
• 只能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委托生 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 产品(配方)安全风险评估 制度
• 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搜 集,并具有联网能力。
• 应开辟易于消费者识别、查 看的食品安全公告专栏。
• 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 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 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 全过程可追溯。
变更
•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
化的; • 生产场所迁址的; •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
{安全管理制度}解读某市市食品安全条例
一、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形 成过程 •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四十次
会议通过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出台
• 2009年7月8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 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13届人大第37次会 议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13年4月1日起 执行
理制度;(第24条) • 配合监督检查; • 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要求(第22条)
• 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讲解本 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 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 并及时报告;
• 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 查;
• 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 息,并及时报告。
对企业培训上的要求(第23 条)
• 组织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
• 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培训 考核制度
• 培训内容:法律知识、标准 和诚信教育
对记录的要求(第25条)
• 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 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 产经营记录
•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 法
不属于食品(生产征许求可范意围(见第稿6条)):
• 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 •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食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 ,如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
• 属于食品流性 风险
• 分清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 监管体制;
• 构建体系——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 公众、新闻媒体;
• 全过程管理::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 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第3条)
四、对食品企业的要产品求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 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3条)
• 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虚假证明文件;
•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 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
处罚
• 违法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 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 显位置,擅自揭除、撕毁、 遮挡、污损公示书的,从重或 者加重行政处罚。(第52条 )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 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 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 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 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 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批准 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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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20.8.1820.8.1822:12:2222:12:22August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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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2020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10时12分22秒22:12:2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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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2020年8月下午10时12分20.8.1822:12August 18, 2020
法律责任
• 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超范围生产经营 • 委托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第21条)
• 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 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第4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求(第24条)
• 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 •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督促检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职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健康检查、档案管
• 生产的食品属于市质监局发布公告禁止生产 或分装产品的;
• 个体工商户; • 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
食品企业应符合规模化生产的要求(第7条)
• 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定 • 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并征得乡镇街道以
上政府同意 • 应具备与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 营业执照一致。
感谢参与!
• 从事食品生产的——食品生 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 作坊准许证;
• 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流 通许可证;
• 以餐饮形式从事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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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20.8.1820.8.18Tuesday, August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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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22:12:2222:12:2222:128/18/2020 10: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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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20.8.1822:12:2222:12Aug-2018-Au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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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22:12:2222:12:2222:12Tuesday, August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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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22:12:2222:12:2222:128/18/2020 10:12:22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