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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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篇一」一、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和超市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篇二」一、培训目的动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三、培训时间时间为每学期至少二次四、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教学光盘。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1、培训的组织实施:由义乌市规矩培训内容具体食堂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

2、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3、几级参加教育局及卫生局的学习。

为了有效的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避免人为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习惯及操作标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八条(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网络在线考核。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培训和考核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
食品生产(A) 食品销售(B) 餐饮服务(C)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食品贮 运服务提供者(D)
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 (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材。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 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 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应当不少于40小时。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要求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通过B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30日第9次局务会议讨论和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以下是一个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的样例。

一、培训计划:1.培训目标: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加其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培养他们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培训内容:a.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c.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个人卫生、操作卫生、工作区域卫生等;d.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原料选择与检验、储存管理、使用要求等;e.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清洁和消毒、交叉污染防控、食品接触材料的选择与管理等;f.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食品保质期管理、食品加工与现场销售、食品安全档案管理等。

3.培训形式:a.现场培训:专业人员授课,结合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b.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和交流;c.实地考察:参观食品生产场所,了解实际操作和管理过程。

4.培训时长:根据不同岗位和岗位要求,制定培训时间安排,一般为2-5天不等。

二、培训考核记录:1.考核形式:a.笔试:通过选择题、判断题等方式考察学员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b.操作实践:对学员在实际操作中的卫生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c.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因素给予评价。

2.考核内容:a.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和应用;b.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识和操作能力;c.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掌握和实施能力;d.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的操作能力;e.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的实施能力;f.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3.考核标准:a.笔试:满分100分,及格线60分;b.操作实践:根据实际操作情况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c.综合评价:根据学员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操作实践等综合评估结果。

4.考核记录:a.按照学员的姓名、岗位、培训日期等信息建立考核档案;b.记录学员的考试成绩、操作实践情况等;c.根据培训标准给予学员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食品安全意识2024年食品行业员工培训及考核方案

食品安全意识2024年食品行业员工培训及考核方案
参与行业组织和协会活动
企业可以积极参加行业组织和协会的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提升行业整体的 食品安全水平。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企业可以寻求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机会,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技 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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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问题
根据员工满意度调查和培训效果跟踪评估的结果,分析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
制定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如优化培训内容 、改进培训方式等。
实施改进
将制定的改进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实施中,确保改进措 施的有效实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下一步培训计划完善
总结经验
对本次培训进行总结,提炼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识别与控制
危害识别
培训员工如何识别食品生产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生物、化学和物理 危害,如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
、重金属超标等。
控制措施
介绍针对各种危害的有效控制措 施,如严格原料筛选、规范生产 操作、实施清洁和消毒程序等。
监控与记录
强调对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控 和记录,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
法规政策日益严格
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 度不断加强,企业需要遵 守的法规和政策越来越多 ,违规成本不断攀升。
消费者需求升级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度不断提高,对食品的品 质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 。
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健康
员工是企业的第一道防线,提高员工 的食品安全意识可以从源头上保障食 品的安全和质量,进而保障消费者的 健康。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学习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操作 规范,确保食品加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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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培训;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A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
通过A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1
生产者的负责人
A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A3 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查考核。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在线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增加抽取参加考核人员的比例。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集中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随机抽取参加监督
抽查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作为监督抽查考核对象(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在集中考核场所组织开展监督抽
第二十八条(不重复集中监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进行集中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参加集中监督抽查考核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平公正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等
工作开展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抽取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接受
考核。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考核方式和试题)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均以网络在线考核为主要考核方式。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
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
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
监督抽查考核试题根据考核方案从考核题库中按照类别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考核不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岗位。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缺考的,应当在一年内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及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
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
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
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1. 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
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行业
食品生产(A)
食品销售(B)
餐饮服务(C)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
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
负责人(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从业人员(3)
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培训要求)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A1类食品安全知
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自行制作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分类培训1类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从
事相应行业2类和3类岗位的工作。
第十八条(培训和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档案。
培训、考核档案应当记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
师资、培训方式、是否参加考核及考核成绩等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知识培
2018.05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
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在原《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沪食药监
法〔2012〕704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协〔2017〕216号 【发布日期】 2017-10-31 【生效日期】 2017-12-15 【效 力】 2022-12-14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 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
材。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 全知识集中培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应当 不少于40小时。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1
负责人
B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B3 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培训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C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C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பைடு நூலகம்
岗位
培训时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
≥60小时
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40小时
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四类行业;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
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
2. 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
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3.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3:,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
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 用。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通过
C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人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培训类型
C1 C2 C3
第十六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培训
要求)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
B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B2类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销售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通过B3类食 品安全知识培训。
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应当通过D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
D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其他食品从业人
员应当通过D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
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
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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