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1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4()9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164-1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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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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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基层监管网络,推动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与力量配置下移,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市食安办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责,根据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1.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基层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完善本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区(县)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区(县)政府要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附件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第七条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第十二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第十三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第十四条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9月31日起至本年10月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附件2)送交评定机构.(三)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四)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附件4).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五)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复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区市场监管局应事先将下调情况及原因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被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第十九条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评定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评定机构的遴选及考核办法,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第四章分级监管第二十条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二条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共分为A、B、C、D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具体日常监管频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附件5)规定次数.第二十三条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2个月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评定机构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2.《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4.《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5.《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6.《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

20Food and Life2017-07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安全 法规解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1.建立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条例》明确,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目前,上海市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有301家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占企业总数的19.8%。
2.调整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将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由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着力细化和完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与报告等《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21食品与生活 2017-07门或者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接受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3.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透明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上海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上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18〕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18〕24号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
四、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五、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