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规范相关法律1概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及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占压、破坏等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应急部门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沿线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损毁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和本办法确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道企业主体责任)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道保护专门机构与人员,保障管道保护经费投入,落实检测、维修、保养措施,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宣传。
天然气管线管理相关规定模版

天然气管线管理相关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然气管线的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促进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管道运输能力的天然气管线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天然气管线管理应遵循依法、安全、科学、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气管线管理应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和建设第五条天然气管线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
第六条天然气管线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保障施工质量。
第七条天然气管线的选择应根据管道运输能力、流量变化、输送距离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实现经济与安全的平衡。
第八条天然气管线应设立必要的阀门和监测设施,以便实现分段控制和检测。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天然气管线的运营管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第十条天然气管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营。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管线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天然气管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天然气管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管线周边安全环境的变化。
第四章维护和修复第十四条天然气管线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除管道内积水、清除杂物、检修阀门等。
第十五条天然气管线的修复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天然气管线的维护和修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七条天然气管线安全监管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天然气管线安全监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管线问题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

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燃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燃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强调科学管理、依法运营、监管有力。
第四条国家设立燃气管道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管道建设第五条管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能力,并委托合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第六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管道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环境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管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管道建设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确保管道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管道运营第九条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成立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修复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管道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运维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
第四章管道维护第十三条管道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装备条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管道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维修保养,按照规定对老化、腐蚀等存在危险的部位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于1997年12月发布,旨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该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该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
2. 管道建设与运营: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编制管道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管道安全与事故处理: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4. 管道保护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破坏、盗窃、擅自占用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律管理进一步完善,旨在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保障管道安全以及推动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然气管道法

天然气管道法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工业、居民生活和交通等领域。
为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供应和合理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道法。
本文将就天然气管道法进行探讨。
一、天然气管道法的背景和意义1.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气资源,保障供应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天然气管道法。
1.2 意义天然气管道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天然气资源、维护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规范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用户权益,推动天然气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天然气管道法的主要内容2.1 管道建设天然气管道法规定了天然气管道的建设程序和标准。
在管道建设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管道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满足工程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管道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使用。
2.2 管道运营天然气管道法规定了天然气管道的运营管理要求。
管道运营者需要制定运营计划,确保天然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进行管道巡检和维护,及时排查和修复管道故障,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3 管道安全天然气管道法对管道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管道运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管道安全的运营。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管道设备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2.4 管道监管天然气管道法对管道行业的监管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管道运营者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用户权益。
三、国际天然气管道法的比较分析3.1 美国天然气管道法美国的天然气管道法以促进天然气市场竞争为主要目标,鼓励民间投资建设管道,提高天然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该法律规定了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要求,促进了天然气产业的发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解读: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 灾石、油地输质送灾管害道的由区于域距,离与长建,管筑道物经、过构的筑区物段、不铁同路,、在公地路震、危航险道带、区 域将港行,可其口政能受、法新导地建市规致震管政 以整的道设 及个影通施 国输响过、 家送,的军 技产管区事术生道域设规的的受施范破瘫地、的坏痪理电强程,相条缆制度应件、性很的限光要大设制缆求。施,等规某带不保定一来能持 的段坏满本 保管处足法 护段。前和 距发并款有 离生可规关 。了能定法损导的律坏、, 致管重道大保经护济要损求失的。,而管且道,管企道业由应于当输提送出的防石护油方属案于,易经燃管物道品保,护地方震面时 遭的到专的家破评坏审可论能证会,引并起经次管生道灾所害在的地发县生级,危以机上附地近方厂人区民及政生府活主居管民管 的道安保全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为何出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以往发生的石油天然气事故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我国于10月1日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 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 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 和过去的《管道保护条例》相比, 《管道保护法》最明显之处就是增加了 《管道规划与建设》一章。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去法年1律0月、,行山政西法省国规土的资规源定厅执公布行了。某管道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 依法准永。久建该性设工用的程地管(在临道山县西通、省阳过境曲集内县体的压管所气道有站里、的程阀土是室地3)8约7或2公2者里5亩他。。该人该工取工程得程临在使时山用用西地权省约的境1.内国64用有万地亩, 土地补偿,标影准响共土涉地及土使地用约的1.6,6万管亩道,企临业时应用地当除按土照地管补偿道外建,设另时按土每亩地6的00用元缴 途给纳土予地补复偿垦。抵押金,按每亩500元支付地力恢复费,标准为一年的产值(含青苗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法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法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法是我国针对管道燃气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它于2018年7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加强对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的文章。
一、法律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管道燃气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管道燃气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实施了《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法》,以加强对燃气管道的规范和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管道燃气的安全监管该法规定了对管道燃气的安全监管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管道燃气安全监管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对管道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
同时,燃气企业也要对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加强。
2. 燃气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该法规定了燃气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燃气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低质量材料和劣质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燃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该法规定了燃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燃气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和拆卸燃气设备。
同时,燃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及时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该法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的要求。
燃气企业和相关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组织演练。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 法律责任和处罚该法规定了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三、法律的意义《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法》的出台对我国的燃气行业和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天然气长输管道主要法规、标准解读

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
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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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总体要求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 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 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 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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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8 月 5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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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定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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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监测监控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 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 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 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 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 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 置紧急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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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pipeline of natural gasSY 0466—97主编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文件[97]中油技监字第698号关于批准发布《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等三十五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等三十五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草案),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如下:序号编号名称1 SY/T 0315—97 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2 SY/T 0316—97 新管线管的现场检验推荐作法3 SY/T 0317—97 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4 SY/T 0407—97 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代替SYJ 4007—86)5 SY/T 0419--97 油田专用水套加热炉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19--87)6 SY/T 0420--97 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代替SYJ 4020--88,SYJ 8—4)7 SY 0422-97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22--88,SYJ 400946,SY 4061--93)8 SY/T 0442--97 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内涂层技术标准(代替SYJ 4042—89)9 SY/T 0448-97 油田油气处理用钢制压力容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48-90)10 SY/T 0449--97 油气田用钢制常压容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J 4049-4)1)11 SY/T 0450-97 输油(气)埋地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代替SYJ 4050-91)12 SY 0466-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 4066--93,SY/T4082-95)13 SY/T 0515--1997 油气分离器规范(代替SY 7515——89)14 SY/T 5020--1997 钻井泵用锥柱螺纹(代替SY 5020~80,SY 502140)15 SY/T 5212--1997 游梁式抽油机质量分等(代替SY 5212~37)16 SY/T 5332--~1997 陆上二维地震勘探数据处理技术规程(代替SY 5332-92)17 SY/T 5455--1997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代替SY 5455-92)18 SY/T 5595--1997 油田链条和链轮(代替SY/T 5595-93)19 SY/T 5599--1997 油气探井完井地质图件编制规范(代替SY 5599-93)20 SY/T 5675--1997 油气探井完井地质总结报告编写规范(代替SY/T 5675--93)21 SY/T 5788.2--1997 油气探井气测录井规范(代替SY/T 5788.2-93)22 SY/T 6187--1997 石油钻机用190系列柴油机使用报废条件23 SY/T 6285--1997 油气储层评价方法24 SY/T 6286--1997 碳酸盐岩储层精细描述方法25 SY/T 6287--1997 油井采油指数确定方法26 SY/T 6288--1997 钻杆和钻铤选用作法27 SY/T 6289--1997 连续电磁剖面法勘探技术规程28 SY/T 6290--1997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辅助数据格式29 SY/T 629111997 石油物探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动态测量技术规范30 SY/T 6292--1997 探井试油测试资料解释及质量评定31 SY/T 6293--1997 勘探试油工作规范32 SY/T 6294--1997 油气探井分析样品现场采样规范33 SY/T 6295--1997 石油钻采设备可靠性预计方法34 SY/T 7507--1997 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代替SY 7507--87)35 SY/T 7508--1997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代替SY 750847)以上标准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97)中油技监字第42号文要求,由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主编,并会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对原《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 4066—93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以原规范SY 4066—93为基础,综合了原《气田井场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82—95的有关条款,有机结合,并参考了国家和石油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
在修订过程中,以函审和会审两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既考虑了目前的施工水平,又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方向。
本规范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专业标准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定稿。
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授权,本规范由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
为了提高本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寄给四川省内江市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技监部标准办(邮编6410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佟明时严克勤朱正诚目次1 总则2 钢管、管件及阀门检验2.1 钢管检验2.2管件检验2.3 阀门检验3 管道预制及安装3.1 管道预制3.2 管道组对3.3 管件组装3.4 阀门安装4 管道焊接4.1 焊接工艺评定4.2 焊工资格4.3 焊接材料4.4 焊接4.5 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4.6 焊缝返修5 焊缝质量检验5.1 焊缝外观质量检验5.2 无损探伤6 管道防腐及补口补伤7 测量放线、施工带清理及管沟开挖7.1 测量放线7.2施工带清理7.3 管沟开挖8 防腐管拉运及布管9 管道下沟及回填10 水工保护及地貌恢复10.1 水工保护10.2 地貌恢复11 管道清管及试压12 工程交工验收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保证天然气集输管道工程的质量,确保管道安全、可靠,降低工程成本,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输气设计压力为1.6—70MPa的天然气集输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城市天然气管网的施工及验收。
1.0.3 天然气集输管道应包括下列管道:1 由气井采气树至天然气净化厂或外输首站之间的采气管线、集气支线、集气干线;2 由气井直接到用户门站的管线;3 井口注气管线。
1.0.4 天然气集输管道按设计压力pN分为中压管道和高压管道。
1 中压管道:1.6<pN<10MPa;2 高压管道:10<pN<70MPa。
1.0.5 天然气集输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修改设计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1.0.6 天然气集输管道穿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79的规定,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4070的规定。
1.0.7 天然气集输管道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钢管、管件及阀门检验2.1 钢管检验2.1.1 钢管的规格,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代用材料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2.1.2 钢管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出厂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齐全。
2.1.3 钢管的外径、壁厚尺寸偏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2.1.4 钢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裂纹,夹渣、折叠和重皮等缺陷,且无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和机械损伤。
2.1.5 钢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复验:1 质量证明书与到货钢管的钢号不符或钢管上无钢号;2 质量证明书数据不全或对其有怀疑;3 钢管为高压钢管。
2.1.6 高压钢管复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全部钢管应逐根编号并检查硬度,其硬度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应从每批钢管中选出硬度最高和最低的钢管各1根(每根制备6个试样,其中拉力试样2个、冲击试样2个、压扁或冷弯试样2个)进行机械性能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拉力试验应按现行的《金属拉伸试验法》GB/T 228的规定进行(当壁厚不能满足制取标准试件时,可用完整管段代替)。
冲击试验应按现行的《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的规定进行(当壁厚小于12mm时,可免做试验)。
压扁或冷弯试验:钢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做压扁试验。
试验用管环的宽度应为30—50mm,锐角应倒圆。
压扁至内壁间距为公称直径的0.6倍时,不得出现裂纹、分层等缺陷。
外径小于35mm时,应做冷弯试验,弯芯半径应为管子外径的4倍,弯曲90°时不应有裂纹、折断、分层等缺陷。
3 从做机械性能试样的钢管或试样上取样做化学分析,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供货技术条件的规定。
2.1.7 高压钢管复验时,若有不合格的项目,应加倍复查。
复查只进行原来复验不合格的项目。
复查的试样在原来不合格的钢管和与该钢管硬度最接近的另一钢管上截取。
当复查结果仍有不合格的项目时,则应对该批钢管逐根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8 高压钢管应有制造厂的超声波探伤合格证。
若无制造厂的探伤合格证,应逐根进行超声波探伤。
超声波探伤应按现行的《高压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JB 1151的规定进行。
2.1.9 高压钢管经检验发现可修复的缺陷时,应逐步修磨,直至缺陷消失为止。
除去缺陷后的实际壁厚不应小于钢管公称壁厚的90%,且不小于设计壁厚。
2.2管件检验2.2.1 管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其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2.2 管件的结构形式、尺寸与公差、焊端坡口、产品标记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 管件外观检查时,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裂纹、夹渣、折叠、过烧等缺陷;2 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2.2.4 弯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弯头结构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5mm,椭圆率应小于2%,弯曲角度允许偏差应为±1°,弯头两端面的斜度应小于钢管外径的1%且不大于1.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