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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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 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来源不明的原料。

3.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遵守良好生产规范(GMP),确保产品质量。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五、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2. 食品销售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六、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开展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九、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食品全条例(草案)

北京市食品全条例(草案)

xx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损害公众健康。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科学管理、风险分析、市场准入原则,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五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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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绿色食品标签
绿色食品标签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市的食品安全并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的进口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履行企业的主要职责,完善政府监督体系,严格执行。

调查责任;构建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模式,实行源头应为的全过程管理允许外出,应承认销售地点,可以追溯质量,并且可以控制风险。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格,明确的责任制度,制定和执行
食品安全计划和计划,包括必要的经费。

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估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职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调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和宣传教育,并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开展工作。

在执法方面做得很好。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

食品安全。

市,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组织协调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园林绿化,商业,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密切配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

视野。

教育,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环境保护,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行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责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或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承担行业自律的责任,根据组织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和服务。

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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