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安徽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徽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安徽地区校园内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的食堂、小卖部及其他食品经营场所。
二、组织管理1. 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卫生、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食品安全计划、监督执行、定期检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等。
三、食品安全标准1. 学校食堂及食品经营场所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确保所有食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
五、食品加工与销售1. 加工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充分煮熟。
3. 销售食品时应明码标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六、餐具与设备1. 食堂使用的餐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2. 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运行良好。
七、食品安全培训1. 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等。
八、监督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食堂及食品经营场所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 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应急管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发布时间:2020-05-10导语:食品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去关心,下面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解读,欢迎阅读!解读: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
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1项是对场所的要求。
主要有三个: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该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二是场所应当整洁。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
三是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
第2项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主要有两个:一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与设施。
二是应该配备其他保证制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3项是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
要求:一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二是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
三是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
第4项是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应当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
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应当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有专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
第5项是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餐具和、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TEBIEGUANZHU特别关注\特稿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S尖上的安金”文\本刊记者张玉侠图\徐彬彬 民以食为天,中国是美食的国度,舌尖上的美味是中国人获得幸福感的重要来源,“吃得好”是当前人民曰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曰实施以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原《条例》存在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29曰,安徽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食品安 全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
为进 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订后的《条例》完善 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制度,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 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 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 程控制、社会共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健全组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完善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同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
食品安全法71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71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主
要内容包括: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料和辅助材料,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生产食品。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的食品安全标识要求,对食品进行标识和标示,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信息。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并保存相关记录。
6.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以虚假、误导性的手段宣传、推销食品,不得以取巧、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监督检查。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有关部门。
8.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卫生保健知识和操作技能。
食品安全法第71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符合标准。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一、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对于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整洁。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不得以次品充当正品,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品充当正品。
三、食品安全监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力度。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人们养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律,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力度。
对于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政府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处理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八、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总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2020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山东烟台考察,询问很多摊主生意是否受疫情影响,并指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
随着疫情逐渐好转,企业复工复产持续进行,不少摊主、商贩也支起架子,做起生意,街头小巷又恢复了往日的烟火气息。
为了复苏经济、刺激消费,近日许多省市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一、相关法规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9-07-0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07-01】【上海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03-2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5-01-1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通知就《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广东省】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6-09-0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6-12-22】2020年4月1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预备审议项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安徽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06-0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2-01】【重庆市】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2017-05-0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1-08-2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9-02】【福建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10-0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06-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7-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07-01】【贵州省】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05-01】【海南省】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06-01】【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9-10-01】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02-06】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的通知【2013-02-06】【河北省】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07-01】【河南省】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03-01】【湖南省】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吉林省】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3-01-01】【江苏省】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07-01】【江西省】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辽宁省】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本【2017-03-01】【山东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06-01】关于印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0-31】【山西省】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05-01】【陕西省】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01-0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1-01】【四川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7-03-0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03-01】【天津市】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6-11-0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05-09】【云南省】《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2017-04-01】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6-12-01】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4-01】【浙江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8-03-01】【青海省】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西藏自治区】关于《西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04-09——2020-04-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06-01】二、相关标准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03-1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制定《食品摊贩标识技术规范》。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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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
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在贮存设备上或者专门区域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
第十六条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受托方约定食品的安全要求。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的,应当在恢复生产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恢复生产前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符合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提供的包装或者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销售转基因食品应当在转基因食品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第二十一条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等方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备案证明。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备案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小餐饮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和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配送食品的,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电视购物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举办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举办的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和参会、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交易会、展销会举办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巡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为保持食品新鲜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六条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严禁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九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环节操作规范,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