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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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规定

北京餐饮规定

北京餐饮规定北京市餐饮行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

下面是北京市餐饮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餐饮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进行经营。

餐饮企业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餐饮业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定期的食品卫生检查。

其次,餐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餐饮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和维护厨房、餐厅等场所的卫生设施,包括通风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

同时,餐饮企业还需要保证食品的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三,餐饮企业需要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餐饮企业在采购、储存和加工食品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餐饮企业还需要配备有健康合格证的员工,并进行定期的培训。

第四,餐厅必须公示价格,并不得乱收费。

北京的餐饮规定还规定,餐厅必须在明显位置公示菜品的价格,不得随意涨价或乱收费。

如果餐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禁止使用地沟油。

北京市餐饮规定明确,餐饮企业严禁使用地沟油。

如果被发现使用地沟油,将会被立即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六,餐饮企业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北京市餐饮规定规定,餐饮企业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总而言之,北京市的餐饮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确保餐饮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这些规定对于提高餐饮业的服务水平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餐饮企业也需要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只有通过合理的规范和监管,才能提升整个餐饮行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北京餐饮娱乐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餐饮娱乐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治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污染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范围内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是指各种饭馆、餐厅、商店、歌厅、舞厅以及在街巷、农贸市场从事烧烤、蒸煮等餐饮摊点。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从事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必须执行《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使用前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在现有建筑特内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开业前须向所在区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第六条:各街巷、农贸市场的餐饮摊点须在指定区域内营业.不准烧散煤,垃圾不得随意堆放,不准将水排入雨水管内。

第七条:所有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护环境,遵环境保护法规,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居民集或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不应建设可能扰民的餐饮、商业或文化娱乐设施。

已经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烟尘、噪声、振动、电磁波、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须采取适农场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扰民。

超过国家或北京市排放标准、污染环境或造成扰民的,由市或区县环保局依据环保法规对其进行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或继续污染扰民的,经市或区县环保局提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或转业.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按《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按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有关餐饮管理条例.doc

北京有关餐饮管理条例.doc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

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八条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于2010 年 2 月8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3 月 4 日卫生部70 号令发布,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许可办法》共分8 章42 条。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宗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意义。

本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 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三、许可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需领取《许可证》)(1)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

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

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2)不包括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食品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 条的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29 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餐饮服务食品的许可、餐饮服务人员的许可等。

其中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过程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场所的面积、照明、通风等条件进行核实,确保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二、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资料、现场审查等环节。

在受理申请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的租用协议等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资料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场所的平面图等进行认真审核。

在现场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场所的装修、设施、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作出整改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在1年或5年之间。

在许可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审,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保证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质量。

四、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

主要包括监督抽检、法律制裁、行政调解等方式。

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总体来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为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一、许可管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审批、备案、检查、评估等相关手续,才能提供餐饮服务。

二、许可审批要求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前,审批机关必须对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经营有固定场所或工作台面。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餐饮服务质量的安全卫生。

(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从业资格要求。

(四)餐饮服务必须依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设施。

(五)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管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经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换证、变更经营项目、停业、除名等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待用餐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

四、检查评估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估餐饮服务水平,确保餐饮服务合法、规范、安全、卫生。

监管部门应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天将店内环境进行干净、整洁、通风等消毒健康指标的记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部分违法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五、监督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作业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和管理流程,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餐饮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机构和个体经营者。

三、许可申请1.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餐饮服务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2.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食品的采购合同或发票等。

提示:许可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许可申请的流程:–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许可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业务。

2.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在餐饮场所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定期进行更新。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备案。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食品采购,并保证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处罚措施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餐饮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发现某一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六、监督检查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其许可证和餐饮场所的卫生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抽查,确保餐饮服务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次申请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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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9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2019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积分信息作为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的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九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十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十一条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每餐最大允许供应量应与其加工面积相适应,加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第十二条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地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或者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新办许可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有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类别、备注、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位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相关资质证明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负责人或者业主姓名。

(三)地址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与相关证明一致。

(四)类别
1.特大型餐馆;
2.大型餐馆;
3.中型餐馆;
4.小型餐馆;
5.快餐店;
6.小吃店;
7.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
8.食堂;
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0.中央厨房;
11.夜市餐饮服务;
12.乡村民俗旅游户;
13.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五)备注
1.上述13个类别中除第7类的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第9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10类的中央厨房、第12类的乡村民俗旅游户、第13类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外,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供应凉菜的标注含凉菜,不供应的标注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标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标注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水产品的标注含生食水产品,不供应的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

2.餐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标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标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3.饮品店(甜品站)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

其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标注含个甜品站(店内个)。

4.食堂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属于工地食堂的,标注工地食堂。

(2)属于学生食堂的,标注学生食堂。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份。

6.中央厨房标注不含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不含生食水产品,不含乳及乳制品。

7.乡村民俗旅游户标注农家饭(含或不含冷加工动物性即食食品)。

8.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备注的其他内容。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格式
京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七)发证机关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发证日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八)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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