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77.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效劳容许任务,维护消费者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以下简称«行政容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以下称餐饮效劳运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食品摊贩、团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各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担任«餐饮效劳容许证»的发放和管理任务,详细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规则。
第四条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取得«餐饮效劳容许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活动,并承当餐饮效劳的食品平安责任。
第五条餐饮效劳容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的权限、范围、条件与顺序,遵照地下、公允、公正、便民原那么。
餐饮效劳容许按餐饮效劳运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树立餐饮效劳容许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发布取得或许注销餐饮效劳容许的餐饮效劳运营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实施餐饮效劳容许的监视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团体对餐饮效劳容许实施进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停止揭发。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效劳容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依照规则可以收费的,应当依照发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规范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央求与受理第十条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向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出央求,经审核契合容许条件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效劳容许证»。
第十一条央求餐饮效劳容许证的,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造供应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坚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距离;〔二〕具有与制造供应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运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濯以及处置废水、寄存渣滓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三〕具有合理的规划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平安培训、契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践相顺应的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则的有关要求。
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本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和经营者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的管理制度。
量化分级评定结果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综合水平的客观反映。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评定、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我市已经取得许可资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
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企业暂不评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量化分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组织、协调和最终等级评定等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初审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复核工作。
第七条各直属分局参照上述规定,负责本辖区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级与评定标准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场所等级和管理等级。
场所等级,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的营业场所建筑布局、设备设施等硬件情况的综合评价等级。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于2010 年 2 月8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3 月 4 日卫生部70 号令发布,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许可办法》共分8 章42 条。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宗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意义。
本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 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三、许可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需领取《许可证》)(1)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
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
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2)不包括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食品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 条的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29 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餐饮服务食品的许可、餐饮服务人员的许可等。
其中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过程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场所的面积、照明、通风等条件进行核实,确保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二、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资料、现场审查等环节。
在受理申请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的租用协议等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资料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场所的平面图等进行认真审核。
在现场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场所的装修、设施、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作出整改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在1年或5年之间。
在许可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审,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保证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质量。
四、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
主要包括监督抽检、法律制裁、行政调解等方式。
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总体来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为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餐饮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机构和个体经营者。
三、许可申请1.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餐饮服务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2.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食品的采购合同或发票等。
提示:许可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许可申请的流程:–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许可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业务。
2.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在餐饮场所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定期进行更新。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备案。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食品采购,并保证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处罚措施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餐饮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发现某一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六、监督检查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其许可证和餐饮场所的卫生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抽查,确保餐饮服务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次申请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许可申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八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手册(试行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30至50至10025平集中备餐的食堂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中央厨房不得制售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乳及乳制品和生食水产品。
第十一条乡村民俗旅游户和现场制售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具体条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理。
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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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02-10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八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九条食堂每餐供应量应与其加工面积相适应,供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其它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100人以上每增加100人增加25平方米(0.25平方米/人)。
集中备餐的食堂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中央厨房不得制售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乳及乳制品和生食水产品。
第十一条乡村民俗旅游户和现场制售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具体条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地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或者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新办许可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类别、备注、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单位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相关资质证明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负责人或者业主姓名。
(三)地址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与相关证明一致。
(四)类别1.特大型餐馆;2.大型餐馆;3.中型餐馆;4.小型餐馆;5.快餐店;6.小吃店、小吃店(现场制售);7.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8.食堂;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0.中央厨房;11.夜市餐饮服务;12.乡村民俗旅游户;13.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五)备注1.上述13个类别中除第7类的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小吃店(现场制售)、第9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10类的中央厨房、第11类的夜市餐饮服务、第12类的乡村民俗旅游户、第13类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外,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1)供应凉菜的标注“含凉菜”,不供应的标注“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标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标注“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水产品或海产品的标注“含生食水(海)产品”,不供应的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
2.餐馆、快餐店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1)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标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标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3.食堂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1)属于工地食堂的,标注“工地食堂”。
(2)属于学生食堂的,标注“学生食堂”。
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份”。
5.中央厨房标注“制售热加工即食食品、半成品(热加工、生制)“;“不含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不含生食水产品,不含乳及乳制品”。
6.饮品店(甜品站)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
其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标注“含×个甜品站”(店内×个)。
7.乡村民俗旅游户标注“农家饭(含或不含冷加工动物性即食食品)”。
8.饮品店(现场制售)、小吃店(现场制售)标注“现场制售***”。
9.夜市餐饮服务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
1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备注的其他内容。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格式京食药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七)发证机关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2.发证日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写:(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八)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1.起始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
(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直属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登记、行政许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