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3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卫生局:《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效劳容许任务,维护消费者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以下简称«行政容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以下称餐饮效劳运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食品摊贩、团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各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担任«餐饮效劳容许证»的发放和管理任务,详细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规则。
第四条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取得«餐饮效劳容许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活动,并承当餐饮效劳的食品平安责任。
第五条餐饮效劳容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的权限、范围、条件与顺序,遵照地下、公允、公正、便民原那么。
餐饮效劳容许按餐饮效劳运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树立餐饮效劳容许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发布取得或许注销餐饮效劳容许的餐饮效劳运营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实施餐饮效劳容许的监视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团体对餐饮效劳容许实施进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停止揭发。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效劳容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依照规则可以收费的,应当依照发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规范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央求与受理第十条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向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出央求,经审核契合容许条件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效劳容许证»。
第十一条央求餐饮效劳容许证的,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造供应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坚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距离;〔二〕具有与制造供应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运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濯以及处置废水、寄存渣滓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三〕具有合理的规划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平安培训、契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践相顺应的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则的有关要求。
0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改)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掌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 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有) (P45第九条)
有相适应的场所 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有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 有合理的布局和流程
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掌握)
有关用语的含义(P54) (熟悉)
特大型餐馆 大型餐馆 中型餐馆 小型餐馆 快餐店 小吃店 饮品店 食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经营场所
餐饮服务许可的补发、注销(熟悉)
补发 第二十四条 (P48)
遗失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开声明书,60日内申请补发
注销的情形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P48)
1、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 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其他情形。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P44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P52
有关基本情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70令 发布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P51 第42条) 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决定,变 更、延续、补发和注销,许可证的管理,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 42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 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010年11 月8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16条 (P52)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 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P48)(第二十九条)(掌握)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川卫监发[1999]第016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川卫监发(1999)第016号1999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建筑设计及卫生设施第四条餐饮业建筑应当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设备布局合理,并修建或划定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面点加工间、配餐间、凉菜间、餐具洗涤消毒间及库房,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厨房建筑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厨房与餐厅的使用之比不小于1:2;经营单一面食的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其他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不吸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铺设易于冲洗的水泥、水磨石或防滑地砖,具有一定坡度,最低点处应设置排水沟和地漏;(四)屋顶天花板应选用表面平整、光洁、耐腐蚀、不易霉变的材料建造,有适当坡度;(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和废弃物排放设施。
第六条凡供应凉菜的餐饮生产经营者,应有专用、封闭的凉菜间。
凉菜间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同时还应设置专用冷藏、洗涤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加工制作凉菜必须使用专用工用具,并置放密闭的盛装废弃物容器,应有降温设施。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百科名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已正式发布,两办法均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简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表明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坚定决心。
消费者有权举报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SDPR-2012-0500002鲁食药监发〔2012〕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一、许可管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审批、备案、检查、评估等相关手续,才能提供餐饮服务。
二、许可审批要求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前,审批机关必须对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经营有固定场所或工作台面。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餐饮服务质量的安全卫生。
(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从业资格要求。
(四)餐饮服务必须依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设施。
(五)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管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经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换证、变更经营项目、停业、除名等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待用餐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
四、检查评估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估餐饮服务水平,确保餐饮服务合法、规范、安全、卫生。
监管部门应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天将店内环境进行干净、整洁、通风等消毒健康指标的记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部分违法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五、监督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作业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和管理流程,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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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3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卫生局:〘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更改事项说明;(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