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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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
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
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政治面试宪法知识考点

政治面试宪法知识考点一、宪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事项,是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政治面试中,宪法知识是必考的内容,下面将针对宪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进行详细介绍。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的核心和灵魂,在政治面试中也是重点考查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法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平等原则等。
下面将逐个进行解释。
1. 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要素,体现了人民的主权地位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和运行机制,保障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直接或间接参与。
2. 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是中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宪法规定了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国家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方式,确保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4. 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参政议政权利,鼓励人民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过程。
5.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对全体公民一律平等。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序言、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权力行使、宪法的修正等。
下面将逐个进行介绍。
1. 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序言是对宪法的起草背景、宗旨、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进行说明。
宪法的序言通常是宪法的开篇,通过简明扼要地表达国家意志,体现国家的根本价值追求。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 、人大代表享有两项特权: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29 条。
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0 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选举制度要保障选举权的平等,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参选资格和选举权利,不得以身份、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
2. 普遍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活动的普遍性,即所有具备选举资格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选举过程公开透明,没有任何歧视或限制。
3. 直接原则:选举制度要尽可能保证公民对候选人的直接选择权,通过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的方式来实现人民的意愿。
4. 间接原则:对于某些级别较高的选举,由代表民意的机构或人员间接选举,以保证选举结果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5. 多党合作原则:选举制度鼓励各个政党或团体之间进行合作,组成广泛的代表性联盟,以实现政治多样性和广泛民主参与。
6. 法治原则:选举制度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选举过程要依法进行,选举结果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选举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
7. 透明原则:选举制度要保持选举过程的透明度,确保选民能够清楚了解候选人的政见、承诺和经历,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8. 公正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依法对选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选举中的贿选、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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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选举制度也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经常会考到的内容,我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一种重要的保障,是国家制度的一种。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概念: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3.注意事项(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选举权的秘密性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二、选举程序(一)选民登记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不过在经过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宪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选举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例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何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三.选举大会主持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例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答案】B。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
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
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
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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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宪法基本考点解读之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监督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
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