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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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活动策划方案模版

社区矫正活动策划方案模版

社区矫正活动策划方案模版一、活动背景与目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助,促使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而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对于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减少犯罪再发案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力。

因此,我们制定了这份社区矫正活动策划方案,旨在通过有针对性的活动,进一步培养犯罪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改变其行为模式、帮助其在社区中实现自我价值,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协助。

二、活动内容与形式1. 社区矫正教育活动- 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教育课程,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定期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和成长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组织矫正人员参观社区禁毒教育基地,加强禁毒意识和警钟意识。

2. 社区矫正劳动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劳动实践活动,提高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 组织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环境整治和公益活动,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3. 社区矫正文化活动- 组织矫正人员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开拓视野、丰富知识;- 举办文艺演出、读书分享会等活动,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和审美能力;- 组织矫正人员参与体育比赛、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

4. 社区矫正社交活动- 组织矫正人员与社区居民开展互动交流活动,加强相互了解和沟通;- 组织矫正人员参与社区公民素质培训,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和合作意识。

三、活动实施计划1. 活动目标细化在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前,根据矫正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明确活动的具体目标和意义。

2. 需求调查与分析通过社区问卷调查、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矫正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为活动内容的设计提供参考。

3. 活动内容确定与设计结合矫正对象的需求和问题,确定针对性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4. 活动资源调配与准备确定参与活动的人员、场地、物资等资源需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 活动推广与宣传设计宣传海报、传单等宣传材料,通过社区广播、电视、微信群等渠道宣传活动内容和形式,提高社区居民对活动的关注度。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二篇)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二篇)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___人员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二、教育主题1、观看监狱教育改造实况录像。

2、邀请检察院、公安局法律专业人士授课。

3、___人员现身说法。

三、___形式详见“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安排表”四、分片情况及活动时间、地点安排1、七个片区情况:。

2、时间安排: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五、注意事项1、各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必须将本次活动方案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

2、送达书面通知。

各司法所必须发出书面通知,以书面形式要求___人员准时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同时强调无故不参加者给予警告一次,并让矫正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已请假外出的务必电话通知到其本人。

3、高度重视安全问题。

矫正人员由司法所人员统一带队乘车、用餐,租用乘坐车辆必须是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客运中巴,司法所所长、助理员、协理员必须全程带队、陪同,上午9点之前必须安全到达指定集中教育地点。

4、活动期间要将___人员分成若干小组,由司法所干部和司法协理员担任组长,加强管理。

5、与会矫正人员必须签到。

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活动期间要注意安全,活动开始和结束时均必须点名。

签到和点名簿复印件应在教育活动结束后上报司法局。

6、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务必遵守作息时间:上午签到时间08:30-8:50教育学习时间09:00-12:00中午午餐时间12:10-12:30(由司法所人员陪同矫正人员共进午餐)。

午餐结束后,各司法所人员将所属辖区内的___人员安全带回乡镇。

7、___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若需请假,须经县司法局批准,无故不参加本次活动的,给予警告一次。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二)一、活动目标1. 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2.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3. 促使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投入社会和谐建设,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矫正教育教案模板范文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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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 让学生了解矫正教育的定义、目的和意义。

- 理解矫正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自我认知和自我调节的能力。

- 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情感目标:- 增强学生自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 矫正教育的定义和目的。

- 矫正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教学难点:- 如何将矫正教育理念融入日常教学活动中。

- 如何根据学生个体差异进行针对性教育。

三、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1. 利用多媒体展示一些矫正教育成功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提问:什么是矫正教育?它有什么作用?(二)新课讲授1. 矫正教育的定义:- 介绍矫正教育的概念,让学生明白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促进其全面发展。

2. 矫正教育的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教育者要诚实守信,为学生树立榜样。

- 尊重个体原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

- 全面发展原则: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 矫正教育的方法:-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成功案例,让学生了解矫正教育的实际应用。

- 情境教学法:创设情境,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会正确处理问题。

- 个体化教育: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三)课堂活动1. 分组讨论:让学生结合自身实际,讨论如何将矫正教育理念应用于日常生活和学习中。

2. 角色扮演:模拟矫正教育场景,让学生体验教育者的角色,感受矫正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总结与反思1. 教师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矫正教育的重要性。

2. 学生分享学习心得,反思自己在矫正教育过程中的收获。

四、作业布置1. 撰写一篇关于矫正教育的短文,阐述自己的观点。

2. 观看一部关于矫正教育的影片,记录观后感。

五、教学反思1. 教师在课后要反思教学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2. 根据学生的反馈,调整教学策略,提高矫正教育的实效性。

2024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

2024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

2024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____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一、前言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执行手段,旨在通过监管和教育,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改造、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培养,特制定此方案。

二、活动目标1.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2.培养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3.促进矫正对象身心健康发展;4.增强矫正对象的自觉管理和自我改造能力;5.稳定社会治安,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三、活动内容本次集中教育活动共分为以下几部分:1. 法律教育1.1 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专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人员,向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讲解,重点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法治教育影片播放:选择权威、生动的法治教育影片,引导矫正对象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宣扬法治精神,熏陶法律意识。

2. 社会责任教育2.1 健康教育:邀请专业医护人员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包括艾滋病预防、疾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提升矫正对象的健康管理能力。

2.2 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测试、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活动,帮助矫正对象舒缓压力,平衡心理。

2.3 知识教育:开展识字、文化教育等活动,提高矫正对象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水平。

2.4 农业技能培训:针对矫正对象的兴趣和特长,组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活动,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3. 自我管理教育3.1 生活礼仪教育:组织座谈会、小组讨论等形式,向矫正对象传授正确的生活礼仪和社交技巧,提升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3.2 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矫正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3.3 就业指导:邀请社会就业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活动组织1. 组织机构4.1 主办单位:社区矫正机构4.2 协办单位:司法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2. 活动策划人员4.3 活动策划小组: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教育学习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教育学习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教育学习计划
一、教育内容
1. 法律知识:学习《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知道自己当时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

2. 新闻观看:每周观看1-2次新闻报道,了解社会变化,引导学习用心思考新闻背后的深层。

3. 职业培训:根据个人情况安排职业培训,如计算机培训、商业管理培训等,培养个人职业技能。

4. 情商培训:每月参加1-2次情商培训,了解自己的情商弱点,学习更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二、学习评价
每个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由教导员填写月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 任务完成进度及学习态度
2. 学习理解程度,是否能应用到生活中
3. 是否有新的行为改正
4. 下一阶段学习建议
三、学习考核
完成每个月设定的学习任务及学习要求,可以在社区限期居住期限截
短1个月。

两月学习合格,可以申请减少报告联系频率。

以上为参考范例,根据个案情况可以调整教育内容和方式。

希望通过教育学习改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人生观。

社区矫正安全教育方案范文

社区矫正安全教育方案范文

社区矫正安全教育方案范文一、前言社区矫正是指对刑事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起诉等刑事轻判决中的个体或群体进行重新社会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治疗等社会矫正措施,以达到保护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社区矫正安全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矫正对象开展安全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矫正对象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促进矫正对象的良好社会适应以及减少再犯罪的风险。

本文旨在构建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安全教育方案,包括安全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对象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支持。

二、安全教育内容(一)基本安全知识社区矫正对象在进行安全教育时,首先要了解基本的安全知识,包括火灾防范知识、交通安全知识、防抢防盗知识等。

这些知识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更是理应了解和掌握的内容。

1. 火灾防范知识:矫正对象要学会如何正确使用火源,保障家庭生活、办公室及公共场所的安全。

同时,鼓励其参与火灾逃生和灭火演练,提高自救能力。

2. 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是社会矫正对象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特别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矫正对象在行人、骑车、驾驶等交通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3. 防抢防盗知识:社会矫正对象对于自身财物与人身的保护必须有一定的了解。

在这方面,社会矫正对象需要学会如何正确使用保险柜和密封箱,并提高防范诈骗、抢劫等犯罪的意识。

(二)法律法规教育矫正对象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矫正对象要清楚自己在社会中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犯罪。

1. 了解法律法规:社会矫正对象要通过法律教育,了解刑法、治安法规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同时,也要明确自己在社会矫正期间的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正确理解并执行矫正制度。

2. 学会维权:社会矫正对象在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还需学习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最新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3篇

最新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3篇

最新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3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化活动方案第1篇一、目的意义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时事政策等教化学习活动,不断增加法制观念、道德素养和悔罪自新意识。

二、教化主题1、观看监狱教化改造实况录像。

2、邀请检察院、公安局法律专业人士授课。

3、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

三、组织形式详见集中教化学习活动支配表四、分片状况及活动时间、地点支配1、七个片区状况:。

2、时间支配:6月16日-6月24日。

五、留意事项1、各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必需将本次活动方案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

2、送达书面通知。

各司法所必需发出书面通知,以书面形式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准时参与集中教化活动,同时强调无故不参与者赐予警告一次,并让矫正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已请假外出的务必电话通知到其本人。

3、高度重视平安问题。

矫正人员由司法所人员统一带队乘车、用餐,租用乘坐车辆必需是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的客运中巴,司法所所长、助理员、协理员必需全程带队、陪伴,上午9点之前必需平安到达指定集中教化地点。

4、活动期间要将社区矫正人员分成若干小组,由司法所干部和司法协理员担当组长,加强管理。

5、与会矫正人员必需签到。

为预防平安事故的发生,活动期间要留意平安,活动起先和结束时均必需点名。

签到和点名簿复印件应在教化活动结束后上报司法局。

6、要求全部参与活动的人员务必遵守作息时间:上午签到时间08:30-8:50教化学习时间09:00-12:00中午午餐时间12:10-12:30(由司法所人员陪伴矫正人员共进午餐)。

午餐结束后,各司法所人员将所属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平安带回乡镇。

7、社区矫正人员无特别状况不得请假,若需请假,须经县司法局批准,无故不参与本次活动的,赐予警告一次。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化活动方案第2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我们须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围着主题来绽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

那么你有了解过方案吗?下面是小编细心整理的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化活动方案,欢迎阅读,盼望大家能够喜爱。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六、社区矫正的方法和措施:
警告: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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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一、什么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原因是什么?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

我国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试点运行,2010年在全国试行、2011年写入刑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效。

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应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快《社区矫正法》的出台,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

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因此,社区矫正是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一种措施。

(二)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目前仅适用于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罪犯。

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由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实施社区矫正为罪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易于获取特别的帮助和服务,易于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可以使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利于避免罪犯与外界隔绝而产生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种种问题。

特别是对于比较轻微的犯罪人和青少年犯,尽量不通过司法机关而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以避免犯罪人受“刑事审判”而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污点,也避免其在监禁场所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

(四)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化的改造方式社区矫正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缓解了罪犯亲朋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

(一)入《刑法》: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职能的规定: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五、社区矫正人员应该怎样做?(一)报到: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二)基本纪律: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三)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住址变更: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五)日常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六)解除矫正: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六、社区矫正的方法和措施:警告: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撤销缓刑假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六、禁止令的相关规定:(一)什么是禁止令?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禁止令行为如何处理?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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