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应配比调整
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一、简要概述适用范围: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一)涉及的申报表: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2.《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010)(二)表间关系1.表A105010第1行第1列=表A105000第2行第2列。
2.表A105010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行第3列。
3.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表A105000第13行第2列。
4.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3行第4列。
三、案例填报示范【案例】2021年某企业将自产的20台空调直接捐赠给农村贫困小学,该空调的单位生产成本5,000.00元,同期销售价格为6,500.00元/台。
步骤1.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30,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13,0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00,000.00元。
步骤2.填《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相应的栏次(1)第7行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销售收入金额130,000.00元,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130,000.00元;(2)第17行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100,000.00元,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即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00,000.00元。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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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会计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例1]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 元,计税价格为300000 元。
增值税税率17%。
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为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例2]某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一批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实际成本600000 元,计税价格750000 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借:利润分配877500
贷:应付利润877500
借:应付利润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指将某种服务或产品视为销售交
易进行账务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仍然需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流程。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的目的是在无销售行为的情况下,
能够合理、规范地处理相关的账务事项,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这种处理方式通常涉及到利润、费用、成本等相关的项目,需要依据财务会计原则进行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
进行。
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服务或产品,并对其进行定价。
其次,需要将定价与其他费用相联系,例如运营费用、人工成本等,并计算出总成本。
然后,需要将预计的销售收入与总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盈利或亏损的情况。
最后,需要将这些数据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并进行审计核实。
在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中,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的问题。
首先是界定视同销售的服务或产品的范围,要确保能够准确把握需要处理的项目。
其次是定价的问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内部成本进行合理的确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政策和合规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的操作。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处理方式,需要
公司财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的财务会计原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准确、规范的操作。
总之,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一种无销售行为却需要进
行账务处理的情况下的一种操作方式。
通过合理地确定定价、计算成本,并将相关数据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会计准则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会计准则的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将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配比,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根据这一原则,企业应当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同时将对应的成本与之相匹配。
具体来说,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收入确认原则:根据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应当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收入:(a)已经产生了与收入相应的经济利益;(b)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c)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可以合理地确定。
2. 成本配比原则:按照成本配比原则,企业应当将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与之相匹配,以反映出收入获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真实情况。
例如,销售产品的收入应当与生产该产品所发生的成本相匹配,包括原材料成本、生产人工成本、生产制造费用等。
3. 时机匹配原则:时机匹配原则是成本配比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将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成本在适当的时期内匹配。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将收入和成本分配到相应的会计期间,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在特定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通过遵循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内外部利益相
关方提供正确、全面的财务信息。
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合规性要求和公众信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
会计经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的几种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的几种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
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
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
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
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应配比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应配比调整
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本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关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实务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即在实务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别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案例
例1:A公司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电视机生产成本1000元/台,同期销售价为1200元/台,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00元,纳税调整增加12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0000元。
例2:A公司购买10台电视机对外公益性捐赠,购买价格为1100元/台,则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1000元,纳税调整增加11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1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1000元。
申报表填报略。
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产生差额需要调整吗
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产生差额需要调整吗差额分析是财务管理中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用于帮助企业发现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并进一步深入分析这些差异的原因。
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产生的差额是指实际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
那么,我们是否需要对这种差额进行调整呢?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差额可能是正常的经营现象。
在现实的商业环境中,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是非常常见的。
这种差异可能源自于多种原因,如市场需求的波动、供应链管理的问题、成本波动等。
这样的差异是在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
其次,差额可能是管理效率不高的体现。
销售收入与成本的差异也可能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所导致的。
如果销售团队无法达到预期销售目标,或者成本控制不严,那么就可能导致差额的产生。
这样的差额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并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调整差额的重要性在于帮助企业识别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通过对差额进行分析,企业可以了解到底是销售收入低于预期,还是成本高于预期,或者两者都有问题。
根据不同的差异情况,企业可以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如调整销售策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供应链管理等。
其次,调整差额有助于企业改进绩效评估体系。
通过深入分析差额产生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个别业务或部门的绩效。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对组织进行相应的改进。
同时,差额分析也可以帮助企业评估管理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或优化。
此外,调整差额也是为了保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财务报表的编制需要符合一定的会计原则和规范。
如果差额是由于经营活动的正常波动引起的,那么可以在财务报表中对其进行说明,并保持一定的一致性。
如果差额是由于管理效率问题导致的,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其产生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最后,调整差额还涉及到企业的股东利益和管理者责任。
股东关注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回报率。
如果差额是由于销售收入低于预期或成本高于预期导致的,那么企业股东很可能面临收益减少或亏损的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其中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时,必须遵循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确保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匹配关系,从而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求按照收入的实现和与之直接相关的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将实现的收入与产生的成本相匹配,确保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收入与相关成本的匹配性,避免出现虚增或虚减收入的情况,保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根据业务特点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确定收入和相关成本的配比关系。
通常情况下,收入与相关成本的配比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收入的原则,二是确认成本的原则。
首先是确认收入的原则。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收入是可计量的;二是收入的实现与企业具有权利转移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三是与收入相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相应的收入。
其次是确认成本的原则。
企业在确认成本时,应当结合收入的确认情况,并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核算:一是成本与相应的收入能够合理匹配;二是成本是实际发生且可计量的;三是企业拥有或使用成本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很大;四是成本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相应的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结合收入与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通过严格遵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企业能够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
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有助于企业实现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虚增或虚减收入的情况发生,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真实可信。
其次,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有助于企业管理层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本结构,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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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应配比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对于视同销售收入调整这一块,既熟悉又陌生,特别是在实务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时,但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本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
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
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关于A105010《视
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11行一、
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实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