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案例参透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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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引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普遍的交易形式之一。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在合同领域的案例分析和各类法律总结也越来越多。

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我国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要点和重点案例,以此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合同法。

合同法深度解读合同法案例一:赵某甲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

赵某甲和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是每月2000元。

租期为1年,起租时间是2019年1月1日。

可租期届满,双方协商无果,赵某甲拒绝退还房屋。

李某于是启动了法律程序,要求赵某甲退还房屋。

在审理中,赵某甲声称合同期满不需要返还,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退还房屋。

但在法官的询问中,赵某甲承认之前已经多次口头答应把房屋退还给李某。

法官认为赵某甲之前的口头约定也构成了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赵某甲退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中,赵某甲在口头约定上疏忽,导致在合同期满之后不仅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也在法律上遭受了惩罚。

这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认真讨论和明确合同内容,以避免发生类似的争议。

合同法案例二:某百货商店与王某的销售合同这是一起商业合同的案例。

某百货商店向王某销售了一批电视机。

销售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如果有任何质量问题,王某可以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

在七天内,王某发现有两台电视机存在问题,于是要求退货。

但是,某百货商店拒绝接受退货,理由是商品的保质期已经过期。

王某于是将商店告上法庭。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商店作为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时候就应该对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有一定的保证和预测。

在合同中约定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意味着双方认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商品存在的问题是非常显而易见的。

因此,商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货,不能以保质期过期为由拒绝。

该案例中,商店忽视了自己作为销售方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最终败诉。

这说明,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明确,以避免因为操作或者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结论合同法涉及的面很广,案例也很丰富。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买橘子引发的合同误会。

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在街边摆摊卖橘子。

小李路过,看到橘子很新鲜,就跟老张说:“大爷,你这橘子我全要了,一共多少钱?”老张乐呵地说:“算你50块吧。

”小李说:“行,不过我得先去旁边超市买点东西,回来拿橘子,钱我先给你。

”老张收了钱。

可是等小李回来的时候,老张以为小李说的“全要了”是指他车上剩下的那半袋橘子,而小李觉得是摊位上所有的橘子呢。

分析:这里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他们只是口头约定了“全要了”这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界定到底是哪些橘子。

在正式的合同里,哪怕是这种小买卖,如果能明确数量,比如说“摊位上现有三筐橘子共100斤”,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了。

这就告诉我们,合同里哪怕是最简单的买卖,关于标的(这里就是橘子的范围)一定要明确规定。

案例二:租房的“惊喜”小王要租一间房子,和房东赵姐签了合同。

合同上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老是堵,而且屋顶还漏水。

小王找赵姐,赵姐说:“合同里可没说房子必须没毛病啊。

”分析:这就是合同里没有考虑到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

虽然小王可能因为想赶紧租到房子没太在意这些细节,但是在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义务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合同(菜单算一种简单合同形式)没写菜里不能有沙子,但你肯定觉得菜应该是干净卫生的。

小王在签合同之前应该要求房东明确房屋的基本状况,或者在合同里加上类似“房东保证房屋基本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这样的条款。

案例三:合作开饭馆的“坑”小张和小刘打算合作开饭馆。

两人签了个简单的合同,说一起出钱,利润平分。

结果饭馆开起来后,小张天天在饭馆忙前忙后,小刘就偶尔来看看。

到了年底算利润的时候,小刘说:“咱们说好利润平分,我也出了钱,我就拿我的那一半。

”小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应该多拿点。

分析:这个合同只考虑了出资,没考虑到双方的劳务付出。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合同法的真实案例

关于合同法的真实案例

关于合同法的真实案例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结合一些真实案例,来探讨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购房合同纠纷。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决定购买一套房子作为未来的爱巢。

他们在房产中介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小红发现了一些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她担心购房后会带来后续的麻烦。

于是,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小明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不严重,拒绝解除合同。

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升级到法院诉讼阶段。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根据该规定,小红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而小明则需要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并不严重,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诉求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然而,由于供应商在交付货物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计划,造成了经济损失。

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则认为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存在主观判断,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该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付货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而公司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供应商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便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诉求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几例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分享几例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共享几例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一:小明购买电视案案情概述:小明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合同商定了价格、商品规格、交付时间等基本条款。

但是,在交付过程中,电视消灭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案件分析:依据合同法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依据合同商定的规格、质量等交付商品。

假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担当责任。

买方应当在合理时间里检验交付的商品,如发觉商品存在问题,应当准时提出,并要求卖方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购买的电视在交付过程中消灭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可以认定卖方未按合同商定交付符合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商品。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小明有权要求卖方担当相应的责任,可以要求卖方更换一台新的、正常工作的电视,或者要求退还购买款。

案例二:租房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小张与房东签订了一个租房合同,合同商定小张每月支付租金,并保证不违反合同商定。

然而,小张未按时支付租金,并在房东要求其履行合同的状况下照旧拖欠。

案件分析: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依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债务。

假如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并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租房合同的商定。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房东有权要求小张支付欠款,并可以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或者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非法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小李与小王签订了一份非法合同,商定小李支付肯定金额的费用,挂念小李获得原始股票的收益。

然而,小李支付了费用后,并未获得合同商定的预期收益。

案件分析:依据合同法规定,非法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

非法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小王签订的合同商定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非法合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小李可以主见该合同无效,不担当合同商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其评析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其评析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其评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购房款500万元,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

甲未按时支付购房款,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在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请求时,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如果合同中并未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数额不合理,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本案中,乙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甲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一年,后来甲提前解除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具有固定期限的,一方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对方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是,若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正当,对方应当予以谅解,不得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甲提前解除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应当支付乙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甲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正当也需要进一步考虑。

案例三:甲将一辆汽车出租给乙使用,并约定每月租金为5000元。

合同期满后,甲要求乙归还汽车,乙不同意归还。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强制履行。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乙应当将汽车归还给甲。

但是乙拒绝归还汽车,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强制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案例分析中,不同的案例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和争议点不同,但是都能够通过运用《合同法》相关条款来分析解决。

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机制。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在合同法领域,经典案例总是能够为我们提供深刻的启示,帮助我
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下面将就
几个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案例一:XX公司与XX供应商的合同纠纷
XX公司与XX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其提供的原材料,但XX供应
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XX公司无法按时生产完成。

根据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XX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并可依法要求解除
合同。

合同法案例二:XX租车公司与XX顾客的合同纠纷
XX租车公司与XX顾客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
等事项。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租车公司未按时提供车辆,造成顾
客计划受阻。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租赁物品,若未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XX租车公司应当赔偿顾客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为我们提供了在合同履行中应注
意的重要事项,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并规避风险。

在签订合
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义务,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愿我们在合同法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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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合同的无效火车乘务员刘某在车上向乘客兜售商品,并高喊“红塔山烟!15元一条!”张某闻讯购买两条,并当即打开一包与周围的朋友分享,朋友们抽完后说烟的质量太差。

张某于是找到刘某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刘某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说“15元一条的红塔山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你是烟民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

张某下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刘某之间的买卖香烟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其购烟30元钱。

【解析】本案中,列车服务员兜售假红塔山烟,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形式上看,本条也是强制性规定(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不能认为违反该条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立法目的是对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

按照这一立法目的,《产品质量法》第39条只是取缔性规定,而不是效力规定,它是针对制假售假一方的,而不是针对双方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烟民张某明知列车上出售的15元一条的红塔山烟而购买,也不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因此张某不得以列车员出售假烟违法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2:免责条款的无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居民小区的旧房改造,招收一批民工进行旧房拆除,公司为每一民工均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中除规定了报酬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特别约定:拆除的旧材料归拆除的个人所有,在拆除中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任。

刘某为开发公司招收的民工之一,刘某在拆除旧房时从房上摔下,导致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做工中受伤,因此,要求公司赔偿。

而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发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任”,因此,该事故的损害只能由刘某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执。

【解析】本案中,刘某与开发公司尽管有“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因《合同法》50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刘某所受的伤害为人身伤害,而人身伤害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因此,由于双方间的免责条款无效,公司仍应向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3:免责条款的无效某公司业务员杨某去邮电局发电报,要求其公司速将货物发给上海一工厂,并称上海工厂一收到货即马上付款。

但由于邮电局的原因,导致电报没有及时发到,使杨某所在的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10万元。

其公司要求邮电局偿还。

邮电局称:邮电局的发电须知第四条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

【解析】邮电局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属于免责条款,它免除了邮电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发报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而属于无效免责条款。

邮电局应当赔偿该公司的损失。

案例4:同时履行抗辩权2000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吨棉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供给B公司21只棉纱100吨,18300元/吨,合同签订之日B公司预付货款50万元,A公司应于同年1月20日送货至B公司,B公司验货付款100万元,余款于同年3月底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B 公司交付了50万元预付款,A公司按约将货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此时B公司只筹集50万元,要求按照100万元的货款卸车验货,A公司拒绝卸货。

等候3日,B公司仍然未筹到100万元,A公司将货拉回。

此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5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7.5万元。

A公司辩称其不构成违约,并要求B公司赔偿运输等经济损失2.6万元。

【解析】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约定,合同成立时预付款50万元,交付时付款100万元,余款在同年3月底前付清,该合同的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交付当时付款、交货后付款三种方式的结合。

在这三种付款方式中,只有交货当时付款符合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的要求,双方债务的清偿期到期时间也相同,因而只能就交货当时付款部分义务的履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本案B公司部分付款并没有损害A 公司的利益,棉纱属于可分之物,债权人可部分给付(100万元以内的货物);如果部分履行增加费用还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但A公司就B公司不能交付的50万元部分,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5:先履行抗辩权刘某与张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其1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开网吧,年租金4万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租期5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刘某即将房屋腾空,但因张某未交房租,也就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

20日后,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而刘某则主张,张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不交付房屋是为行使抗辩权。

【解析】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为互负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

在一般情形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应于使用后交付,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

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刘某应于张某交付第一年租金后交付房屋,因此,张某应先履行其交付租金的义务,在张某未交付租金时,刘某拒绝交付房屋维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但若张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则刘某不交付房屋,就构成违约。

案例6:不安抗辩权1999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借款协议如下: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1999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期从1999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

1999年11月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离婚。

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1999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至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

1999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期利息。

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而其本人到期一定偿还借款本息。

【解析】本案中,即使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也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因蔡某借款的目的为了共同生活,因而其所欠债务也应该属于共同债务,债务人离婚不属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因为离婚的标准时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显然离婚的目的并非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事实上使夫妻离婚并不减少责任财产,因此离婚不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清偿的情形,故无适用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债务人离婚也不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蔡某借款是用于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该房屋为婚后所得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案例7:表见代理甲书面授权于乙,要求乙代为自己租房,且每月租金不得超过400元。

后甲又单独去信,命令乙不得超过每月350元的租金租屋。

乙向丙出具甲的原始书面授权书,丙同意乙每月390元的价格出租房屋给甲,双方签订合同。

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订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

丙要求甲承担责任。

甲以乙违背自己的命令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案中,乙与丙订立合同已超越其代理权限,但其向丙出示甲原始授权书足以使丙相信其有代理权,丙对合同的订立并无恶意也无错误,该合同也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乙代甲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有效,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乙承担责任。

案例8:代位权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日还款。

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

但在甲对乙的借款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向丁索要欠款。

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欠款5万元。

【解析】本案中,乙对甲有合法债权并已到清偿期,甲对丁有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甲对丁的债权已到期但甲怠于行使其对丁的权利。

由于甲不行使其对丁的到期债权而自己又无钱还借款,显然有害于乙的债权,因此,乙享有代位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丁的权利,因此乙可以直接请求丁向其偿还债务5万元。

案例9:撤销权吴某为盖房子借刘某5000元、王某4000元、华某8000元,其中刘某为吴某的亲戚。

吴某对三人的还款期均为2000年10月5日。

2000年7月,吴某的房子造好,但吴某并未将借款全部用于该房,所建房子只值1万余元,2000年10月,债务清偿期届至后,刘某、王某、华某一起到吴某家里讨债,吴某声称无力还债,只有借钱盖的房子一栋。

实际上,2000年9月1日,吴某与刘某已就该房屋为刘某的债权受偿订立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

王某与华某知道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吴某与刘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解析】就本案来说,债务人所实施的是恶意抵押行为。

所谓恶意抵押,是指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事后将其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行为。

恶意抵押作为事后抵押权行为,是无偿行为,它以财产为标的,且是为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这一抵押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害及债权。

因此,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至于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则并非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本案原告有权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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