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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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做好地方标准申报工作。

附件: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2021年4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一、立项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贯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2021年我市重点工作任务,聚焦于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

(二)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标准项目所包含的技术、方法先进适用,属于我市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和地理标志产品,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具有支撑作用以及对对接新需求、服务新优势产业具有引领作用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统筹兼顾,协调一致。

加强与国家标准体系及地方标准体系的衔接,标准项目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市已有的地方标准协调配套,避免重复和矛盾。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津市场监管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津市场监管垄〔2021〕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精神,培育本市竞争文化,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了《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附件:反垄断合规参考法律文件目录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的基本认知第三章日常合规管理第四章反垄断调查的配合第五章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第六章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第七章附则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培育竞争文化,强化竞争倡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降低经营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带来的经营风险,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的规定,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合规的必要性反垄断合规是经营者整体经营合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内外及本市不断有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调查,并受到严厉处罚,暴露出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方面的不足。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招致反垄断调查,面临经济、声誉、信用等多方面的损失,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已经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清单》的情形《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四)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二、不适用《清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经2022年第44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三章异议处理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样品处置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法[2014]28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24【实施日期】2014.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法〔2014〕280号)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4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4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相关程序,根据《天津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责,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委”)名义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市场监管委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公布权限属于市市场监管委,委所属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委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许可;(4)非行政许可审批;(5)行政确认;(6)行政备案;(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9)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天津市儿童用品等强制性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天津市儿童用品等强制性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天津市儿童用品等强制性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天津市儿童用品等强制性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报津市场监管认〔2023〕1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11月在我市流通领域开展了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和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现就抽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抽查总体情况本次抽查所抽样品产地涉及河北省、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等4个省市,共在天津市流通领域抽取了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和电子电器产品48批次样品。

其中10个制造企业共计10批次儿童用品(儿童自行车)、抽查10家制造企业共计共计10批次家用电器(电烤箱)、抽查28批次电子电器(电源、带USB充电功能的插头插座、打印机),其中电子电器类产品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抽样制造企业共计抽查7家8批次,电源(直接与电网电源连接、输出可配接信息技术设备、具有电压转换功能的设备)及带USB充电功能的插头插座制造企业共计抽查19家20批次。

检测项目覆盖了产品的机械物理、易燃、防触电性能等方面的安全指标,同时也核查了标签标识的合规性。

家用电器检测项目覆盖了产品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电器安全项目,电子电器检测项目覆盖了产品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辐射骚扰等项目。

经检验,电子电器产品本次抽查发现1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产品铭牌标识不一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消费品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消费品和

( 2 0 1 O 一 . J 6 8号 ) 和《 装 备 制 造 业 标 准 化 和 质 量 提 升规划 》 ( 国质 检标 联 ( 2 0 1 6 3 3 9 6号 ) , 有 效 提 升 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 标准和质量水平 , 服 务 天津经济社 会发展 , 制定本实施方 案 。
市 政府 办公厅 文件
天津 市人 民政 府公报
2 0 1 6年 第 2 4期
天 津 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 于
转发 市 市场 监 管委 拟 定 的天 津 市 消 费 品和 装 备 制 造 业 标 准 和 质 量提 升
实 施 方案 ( 2 0 1 6  ̄2 0 2 0年 ) 的通 知
准 和质 量 提 升 规 划 ( 2 0 1 6 -~ 2 0 2 0年 ) 》 ( 国 办 发
贯 彻 习 近平 总 书 记 系列 重 要 讲 话 、 李 克 强 总 理 对质量 工作重要 批示 精 神 , 全 面落 实 市委 、 市 政府“ 质量强市” 战 略部 署 , 坚持创 新 、 协调、 绿 色、 开放 、 共 享五大发展 理念 , 紧 紧 围 绕 供 给 侧 结构性 改革这条 主线 , 以 提 高 质 量 为 中心 , 以 先进标 准为引领 , 切 实 增强 科 技创 新 能力 , 积 极培育知名产 品品牌 , 全 面 促 进 我 市 消 费 品 和 装备制造业转 型升级 , 引 领 推 动 天 津 经 济 社 会
市 政府 办公厅 文件
政 府主导 , 企 业 自治 。按 照 “ 放管服” 的 总 体要求 , 主动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积 极 运 用 对 标 准 和质 量 工 作 的 组 织 、 引导 、 扶 持和监督手段 , 以
标准体 系基 本完 善 。标 准供 给基 本 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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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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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

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天津市146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1)和1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附件2)的整合精简结论通告如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146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2项,经过梳理、分析、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即废止15项、转化6项、修订107项、继续有效19项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即终止2项、继续执行10项。

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整合精简结论(见附件1、附件2)通告如下: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15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地方标准6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责任部门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今2017年6月底前将新的标准文本电子版发指定邮
箱,将替换原标准的函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三、对于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107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报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管委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四、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18项,请责任部门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五、结论为终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2项,不再履行该计划项目。

六、结论为继续执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0项。

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继续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按时完成计划。

附件:1.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017年3月6日
废止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废止日期
1
DB12/097-1998
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17-03-06
2
DB12/038-2000
防雷设施安全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2017-03-06
3
DB12/383-2008
在用货车、挂车及专业作业车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
2017-03-06
4
DB12/T445-2010
天津市城市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2017-03-06
5
DB12/093-2003
蔬菜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和测定方法2017-03-06
6
DB12/152-2003
无公害农产品天鹰椒
2017-03-06
7
DB12/177-2003
海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2017-03-06
8
DB12/209-2004
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安全质量要求2017-03-06
9
DB12/229-2005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2017-03-06
10
DB12/240-2005
鲤养殖技术规范亲鱼2017-03-06
11
DB12/258-2005
菜豆种子质量标准2017-03-06
12
DB12/259-2005
青萝卜种子质量标准2017-03-06
13
DB12/344-2007
大蒜种子质量标准2017-03-06
14
DBl2/345-2007
大葱种子质量标准
2017-03-06
15
DBl2/382-2008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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