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制度(5.2.8.4.2)
新疆电网一次调频运行调度管理规定(正式文件)

新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了保证新疆电网和所有并网的发电机组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能力,使机组适应电网负荷和频率的变化,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新疆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是指由发电机调速系统频率静态特性引起的调频作用,当系统频率出现偏差超出死区时,机组调速系统根据系统频率的变化自动降低或增加机组有功出力的功能。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能力直接关系到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能否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的基础。
1.3系统频率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在保证系统频率稳定运行和突发事故情况下防止系统频率崩溃中起到重要的应急作用。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参与电网一次调频或一次调频能力弱的机组,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隐患。
1.4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一次调频指标、参数进行设置,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当系统频率出现偏差时,所有并网运行的机组无论在任何控制模式下都应参与一次调频,且一次调频功能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应直接作用与汽轮机调速器汽门。
1.5编制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国家经贸委2001年颁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委2004第2号令)、《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和《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
1.6 凡并入新疆电网运行的发电厂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1.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一次调频技术指标2.1 火电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水电机组调速系统的永态转差率规定:2.1.1火电机组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设置应在3%-4%之间。
山东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为保证山东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水平,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及《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制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山东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各发电厂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2 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2.1 所有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
现场应随时记录并保存(不少于30天)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与监督。
并将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每月向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汇报。
2.2 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征得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
2.3 各电厂应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其中包括:2.3.1 机组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见附表);2.3.2 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2.3.3 液调机组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2.3.4 电调机组速度变动率、迟缓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2.3.5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采样时间不大于1s。
3 技术指标3.1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机组速度变动率一般为4%~5%(根据机组类型确定数值);3.2调速系统迟缓率3.2.1机械、液压调节型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4%;机组容量100 MW ~200 MW(包括200 MW),迟缓率要求小于0.2%;机组容量>200MW ,迟缓率要求小于0.1%;3.2.2电液调节型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5%;机组容量100 MW ~200 MW(包括200 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06%;3.3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2 r/min(±0.034Hz)3.4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当电网频率变化达到一次调频动作值到机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为一次调频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3秒。
一次调频技术管理内容

一次调频技术管理内容1、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
现场应随时记录并保存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与监督。
2、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发电企业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征得机组所在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投入。
3、参与一次调频的机组性能满足电网要求,其技术指标如下:根据电网对频率调节的基本要求,机组参与一次调频按下列项目和参数进行设置:1、频率偏差死区按照电网频率控制要求,调频控制死区采用转速表示。
取:Δn死区=±1.5转/分—±2转/分与此相对应频率偏差死区定为:Δf死区=±0.025Hz —±0.033Hz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不大于±2r/min(±0.033Hz)。
水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3r/min(±0.05Hz)。
2、调速系统转速不等率和迟缓率调速系统的转速不等率:火电机组为5%,水电机组为3%。
调速系统迟缓率:电液调节型系统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5%,机组容量100MW-2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06%。
3、一次调频投入的机组负荷范围机组投入一次调频的负荷范围为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调范围,即机组在核定的最低和最高负荷范围内均应投入一次调频。
4、一次调频机组负荷调节限制考虑到全网参与一次调频机组的容量和机组调节特性,设置机组负荷调节范围为:ΔMW=±3%ECR —±6%ECR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范围目前暂设置为±3%ECR。
5、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时间要求一次调频是机组对电网频率变化的快速响应。
要求对机组的一次调频回路进行调试和定值扰动试验。
一次调频管理制度

波波娜电厂一次调频管理制度一、综述为适应电网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波波娜电厂一次调频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提高电网频率控制水平及电能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条例、技术标准,结合西北电网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参考标准1. 通用管理类规定:( 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755-2011);(2)《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1-2015);( 3)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 2O04] 第2 号令); (4)《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调度管理意见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3]23 号) ;( 5)《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 2006] 42 号); (6)《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监能市场2015] 28 号) ;( 7)《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15] 28 号) ;( 8)《国家电网公司网源协调管理规定》国网(调/4)457-2014 ;( 9)《西北电网网源协调管理规定》( 西北电网〔2015〕81 号) 。
2. 通用技术类规定(1)《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3)《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 9652.1-2007 );(4)《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GB/T 9652.2-2007 );(5)《水轮机调节系统并网运行技术导则》DL/T1245-2013 ;三、一次调频指标1、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 0.05Hz 内。
2、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3%。
3、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功率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应加以限制,但宜考虑对机组的最大和最小负荷限制和避开不稳定工况运行区域;4、一次调频响应特性(1)一次调频响应时间并网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开始到机组负荷可靠的向调频方向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即为一次调频响应时间。
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制度

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一、编制依据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华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华北电网汽(水)轮机调速系统调度管理规定》《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各发电厂应制定针对本厂机组实际情况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制度,据此编制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成立一次调频管理组织机构。
当人员变动时,相对应的岗位人员补充至该组织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一次调频的技术负责人为生技部热工主管。
组长、副组长负责一次调频功能正常投入的全面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一次调频工作的对外联系、对内协调和管理工作;汽机分部负责调速系统机务部分的正常运行;热工分部负责一次调频功能的实现并符合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一次调频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发电部负责监视一次调频的运行,以及日常与调度的联系工作。
三、技术指标1、速度变动率4%--5%。
2、迟缓率小于0.1%。
3、死区不大于±2r/min。
4、响应滞后时间小于3秒。
5、稳定时间小于1min。
6、负荷变化幅度不小于20MW。
7、符合调整幅度15s内达到理论计算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四、对调速系统、机组控制系统的要求1、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
2、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下,由DCS、DEH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
3、一次调频功能不设投退按钮,始终处于投入状态。
五、运行管理1、机组在完成与一次调频功能有关的设备改造、检修工作后,应进行有关的试验,并在一个月内上报有关材料。
2、当电网周波出现≥±0.1HZ的波动时,热工分部应立即打印保留机组一次调频有关的数据和曲线,已被分析和评价机组的一次调频特性,主要包括机组转速、一次调频功能、AGC指令、机组负荷、实际负荷指令、调门开度、机前压力、调节级压力等。
数据采样速率应不低于1点/秒。
3、一次调频有关历史数据滚动保留的周期三个月,并可根据调度部门有关要求随时上报。
一次调频考核指标

报所在电网调度机构;如发生参数变化,
应及时报所在电网调度机构
安徽省电力调度所测试,
并上报省调。
序号
项目内容
标准分
应得分
实得分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计划)
1
机组初次并网、大修或控制系统发生
重大改变后,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当
前配汽工况下的一次调频试验,以保障
机组安全
6
6
6
机组初次并网,一次调
试验报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
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以及与一次
调频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5
5
0
没有相关资料,扣5分。
逐步完善一次调频相关资料的
收集、整理,建立起一次调频
台账。
序号
项目内容
标准分
应得分
实得分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计划)
1
超速限制控制系统(OPC)控制器处
理周期要求:采用硬件的超速限制控制
系统控制器的动作回路的响应时间应不
3
扰动量的选择:每个试验工况点,应
3
3
3
试验由安徽省电力科学
序号
项目内容
标准分
应得分
实得分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计划)
方法,而在分散控制系统中设计负荷校
正回路。即:“负荷回路+前馈回路”
的设计方式
3
一次调频功能是机组的必备功能之一,
不应设计可由运行人员随意切除的功能,
保证一次调频功能始终在投入状态
3
0
0
工况下,各个扰动试验的动态转速不等
率、响应时间、稳定时间等性能指标分
析,并给出同网频扰动下,不同工况的
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标准修改记录填写说明1.标准持有人在接到“标准修改通知单”后,应及时修改标准原文件并填写文件修改记录。
2.《标准》版本号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标准修改通知单由该标准主管部门印发。
3.各部门在接到文件修改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持有人进行修改和记录。
程序文件修改记录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引用标准 (1)三、定义和术语 (1)四、一次调频的技术指标 (2)1.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 (2)2.电液调节型调速系统的迟缓率 (2)3.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 (2)4.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 (2)4.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稳定时间 (3)4.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3)五、一次调频的技术要求 (3)六、一次调频的管理组织机构 (3)七、一次调频的管理组织机构职责 (4)六、一次调频的运行管理 (5)七、一次调频的调度管理 (5)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规定了XXXX发电公司2×135MW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本规定适用于XXXX发电公司2×135MW机组热一次调频运行管理的工作。
3.所有参加一次调频运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本规定。
二、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华北电网调【2006】28号关于印发《华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标准的通知国家电网科【2011】1649号关于印发《火力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试验导则》标准的通知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定义和术语1.数字式电液控制系统(Digital Electro-Hydraulic Control,简称DEH)由按电气原理设计的敏感元件、数字电路(计算机)、按液压原理设计的放大元件和液压伺服机构构成的汽轮机控制系统,自动维持汽轮机转速和功率在指定值、实现汽轮机各种运行工况自动控制的总称。
山东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山东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水平,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及《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制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山东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电厂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厂主管领导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公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公章)
2.2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征得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
2.3各电厂应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其中包括:
2.3.1机组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见附表);
2.3.2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
2.3.3液调机组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
2.3.4电调机组速度变动率、迟缓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2.3.5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采样时间不大于1s。
3技术指标
3.1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
机组速度变动率一般为4%~5%(根据机组类型确定数值);
3.2调速系统迟缓率
5.2已由山东电力调度中心确认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的机组,不得擅自切除此功能。如改动有关参数,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要求,并在两周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机组在完成了与一次调频功能有关的设备改造、检修工作后,应进行有关的试验,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
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2010年2月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1. 前言1.1 一次调频功能是发电机组的基础功能之一,广东电力系统并网运行机组原则上都应参与一次调频。
为了保障广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提高机组一次调频调节性能,特制定本运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
1.2 本规定起草单位: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调”或“中调”)。
1.3本规定由广东中调负责解释。
1.4本规定2007年6月第一次颁布,2010年2月第一次修订。
2. 范围2.1本规定规范了广东中调对直调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技术标准、日常管理及运行评价指标等方面的要求、评价方法。
2.2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中调直调电厂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3.1 DL/T-711-1999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3.2 GB/T9652.1-2007《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3.3 GB/T9652.2-2007《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规程》3.4 南方电监市场〔2008〕10 号《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4. 机组一次调频技术要求4.1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4.1.1火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0.033Hz。
4.1.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0.05Hz。
4.2 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不等率(也称速度变动率)4.2.1火电机组速度不等率不高于5%。
4.2.2水电机组速度不等率不高于4%。
4.3 调速系统迟缓率4.3.1 机械、液压调节型: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 0.4%;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2%;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 0.1%。
4.3.2 DEH电液调节型: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0.15%;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1%;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0.07%。
15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标准
15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标准QB/YW云南电网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内容和方法 (1)5.1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1)5.2技术指标 (2)5.3运行管理 (3)6 检查与考核 (3)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在原《云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云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调度[2005]80号)予以废止。
本标准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云南电力调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琛、张丹、李玲芳、赵晋昆。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赵建宁、高孟平、杨强、李文云。
本标准批准人:廖泽龙。
本标准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标准1 范围为保证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控制水平,迅速平息电网频率波动,促进发电企业加强一次调频技术管理,结合云南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并入云南电网运行的发电单位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的管理。
与云南电网运行有关的设计、制造等单位应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2.2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2.3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2.4 南方电网联络线控制及频率考核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一次调频:是指当电网频率偏移额定值时,发电机组调节控制系统自动控制机组有功功率的增加(频率下降时)或减少(频率升高时),以便电网频率迅速回到额定值范围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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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热电事业部川宁生物热电厂
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热电事业部
2013年4月15日
一、编制依据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新疆电网一次调频运行调度管理规定》的要求,川宁热电事业部针对本公司热电厂3#机组实际运行情况及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试验结果制定3#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成立一次调频管理组织机构。
当人员变动时,相对应的岗位人员补充至该组织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一次调频的技术负责人为自控专业主管;
组长负责一次调频功能正常投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负责一次调频工作的对外联系、对内协调;
汽机专业负责调速系统机务部分的正常运行;
自控专业负责一次调频功能的实现并符合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一次调频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生产运行负责监视一次调频的运行,以及日常与调度的联系工作。
三、技术指标
1、速度变动率4%--5%。
2、迟缓率小于0.1%。
3、死区不大于±2r/min。
4、响应滞后时间小于3秒。
5、稳定时间小于1min。
6、负荷变化幅度不小于0.5MW。
7、符合调整幅度15s内达到理论计算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75%;
30s内达到90%目标负荷。
四、对调速系统、机组控制系统的要求
1、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
2、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下,由DCS、DEH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
3、一次调频功能不设投退按钮,始终处于投入状态。
五、运行管理
1、机组在完成与一次调频功能有关的设备改造、检修工作后,应进行有关的试验,并在一个月内上报有关材料。
2、当电网周波出现≥±0.1HZ的波动时,自控车间应立即打印保留机组一次调频有关的数据和曲线,已被分析和评价机组的一次调频特性,主要包括机组转速、一次调频功能、AGC指令、机组负荷、实际负荷指令、调门开度、机前压力、调节级压力等。
数据采样速率应不低于1点/秒。
3、一次调频有关历史数据滚动保留的周期三个月,并可根据调度部门有关要求随时上报。
4、自控车间定期、准确报送调速系统月报表及一次调频动作数据至生产运行部门。
生产运行部门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报送。
六、考核
1、按照《新疆境内并网发电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对并网的发电厂一次调频执行情况进行相应奖罚。
2、按照《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调频条款,对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一次调频执行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