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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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社保非税比武大练兵考试题库(真题导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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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该企业职工宿舍位于居民区,平时用电属于居民生活用电,2020 年 10 月合计用 电 1500 千瓦时,请问 2020 年 10 月该企业职工宿舍部分用电需缴纳()元可再生能 源发展基金。 A、28.5 B、22.5 C、12 D、1.5 答案:D 8.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统筹。 A、县(区)级 B、市(地)级 C、省级 D、全国 答案:B 解析:国发〔2016〕3 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 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 9.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 A、公民身份号码 B、市民卡号码 C、驾驶证号码 D、工作证号码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 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0.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对象为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年以上压水堆 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A、一 B、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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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级财政 C、上级税务部门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A 解析:《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 工作所需经费及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3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A、财政部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答案:D 解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的管理运营。 36.()依法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 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监督。 A、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税务部门 答案:A 37.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 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A、年 B、季度 C、月 D、不定期 答案:C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政策
(一)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二)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三)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收费政策 (四)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五)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
(六)实施鼓励劳动者创业的政策
(七)实施有利于企业增加和稳定就业岗位的政 策
(八)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政策
(九)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就业服务政策 (十)实施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
一、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演变历程
第二阶段:2006年至2007年,为政策体系形成
阶段,主要目的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 失业问题和并轨遗留问题,以及高校毕业生、农 民工、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
2006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联合下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 干问题的意见》 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 干意见》
三、我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010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和 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84号), 进一步加大了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税收优惠力度。
三、我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享受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①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②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低保家庭劳动 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一、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演变历程
第三阶段: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就业促进法》,完成了积 极就业政策的法制化进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部对部分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序号│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停止执行的内容│││审批项目│││├──┼──────┼───────────────────────────┼───────────────────────┤│1 │职业技能竞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活动审批│(劳社部发[2000]6号)││├──┼──────┼───────────────────────────┼───────────────────────┤│2 │劳动就业服务│《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第六条中“原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先由职工│││企业股份合作│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新办股│││制设立的审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审计署、卫生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人社部发﹝2009﹞51号【发文日期】2009-05-25【实施时间】2009-05-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有关方面积极行动,较好地完成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任务,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查自纠不深入、披露问题不全面、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全面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是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后两个阶段的工作。

既要解决侵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也要解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深化源头治理,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是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巩固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制定检查验收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税总办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在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同时,确保改革前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改革任务平稳如期落地各省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本省税务系统实施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

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

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三、优化缴费服务,确保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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