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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

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

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以下是几个关于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 1. 民法典总则编:
权利义务要平等,的基本原则记心间。

保护债权人,兼顾债务人,
公平合理是精髓。

2.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订立要合法,内容明确双方责。

履行方式要得当,违约责任要承担。

合同纠纷找仲裁,诉讼也有保护权。

3. 民法典人格权编:
生命健康权第一,隐私权名誉权随后。

肖像权姓名权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尊重。

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结婚离婚要合法,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清。

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援助来帮忙。

5. 民法典继承编:
遗产继承顺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

遗产分割要合理,继承人有责任承担。

6. 民法典物权编:
共有财产平等分,瑕疵财产不能占。

善意取得有保障,抵押权也要依法实现。

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侵权行为要承担,责任明确好处多。

侵权赔偿要合理,受害人有权要求追偿。

以上是几个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记忆和理解民法典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商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商法记忆口诀

一、民法1、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情形——认定不利2、民事行为以外原因取得的物权——征文承孳时定建拾合3、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管事委聘他筹建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条件——组员未包,四荒招卖,三二同意,乡府批准。

5、地役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弃除权失实6、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2届查扣,产销不发。

7、不安抗辩权的现实危险——他诈移逃恶8、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公馆报时讲评,演画教学译文。

9、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版署付改编,他窃自播发。

10、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成员决定事项——补变外调他11、专利法不予保护对象——智诊反现种子1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验过已许二、商法(一)公司法1、有限公司绝对记载事项——代东他所称构资范本2、股份公司绝对记载事项——范本所称董监方,代解清股利告发他3、股东会职权——改变清他债,并解决方针;损利预增减,董监报审分。

4、2/3表决事项——增减改变并分解5、国有独资公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事项——增减分解并债6、要求收购股份——五年期满,转会并立。

7、设立股份公司条件——本章所称行事人8、回购股份例外——奖励合并,减少异议。

(二)合伙企业法1、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新协让,范保管不知地名。

2、协议退伙——违反约定,难于同意。

3、当然退伙——资能强撤,破关吊死。

(后6字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故行当重定5、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两诉三会,退入保理。

(三)合营企业法:合营董事一致通过事项——增减修止并分解(四)破产法1、破产可撤销行为——转交前弃保2、共益债务——报损理当履行3、破产费用——分管变行诉4、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转匿承构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八)(五)保险法1、保险人解除合同条件——瞒龄谎通行2、须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合同变更事项——他并改范本所称股分(六)海商法1、船舶优先权——救伤报务权2、承运人免责事由——潜他雇人包装,天府罢战停火。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民法可是咱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就像给自己的人生加了一层保护膜。

今天咱们就来轻松聊聊这些原则,顺便给大家总结几句简单易记的口诀,保证让你在法律的海洋中游刃有余!1. 合同自由原则1.1 随心所欲,签合同首先,合同自由原则可谓是民法的“老大”。

咱们想跟谁做生意、签合同,完全凭自己的心意,谁也不能强迫你。

就像吃饭一样,想吃什么就点什么,别看菜谱的光顾着流口水!只要双方自愿,事情就能顺利进行。

1.2 不受束缚,随意决定这时候记住一句话:“愿者上钩”。

只要你和对方达成一致,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

无论是签字画押,还是握手言欢,大家的意愿最重要。

不过,小心哦,不要随便跟人家打擦边球,合同内容可得认真琢磨,别让自己吃亏。

2. 诚实信用原则2.1 说话算数,做个老实人咱们接下来说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可不是空口白话,而是生活中的“黄金法则”。

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守信,不然可就掉价了!有句话说得好:“诚实为上,诚信为王。

”这不仅是在法律面前,也是在生活中立足之本。

2.2 相互信任,团结一心想想,咱们平时和朋友交往,真心实意才能走得远。

法律也一样,大家相互信任,才是最稳的根基。

比如说,买东西的时候,商家如果不诚实,那你可就要小心上当了。

说到底,做一个有信用的人,真的是给自己加分。

3. 公平原则3.1 公平公正,不能偏心再来聊聊公平原则,这可是咱们社会的基石。

在民法中,所有的权益和责任都得公平对待,不能光想着自己。

这就像打麻将,大家都得平等出牌,不然可就有人要闹了!3.2 人人平等,大家开心公平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朋友聚会,大家分摊费用,谁也不能吃亏。

这种公平的精神,不仅能让关系更加融洽,也能让大家都心里舒服。

生活要有公平,法律也得讲究平等。

4. 保护弱者原则4.1 弱者有依靠,人人有责任在法律中,保护弱者原则是个温暖的存在。

咱们得记住,弱者是需要社会的保护的,法律自然也不能袖手旁观。

《民法典新增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典新增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典新增考点》速记⼀、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典第⼀百⼋⼗⼋条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原则:特别法优于⼀般法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百⼋⼗⼋条第2款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4、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1)诉讼时效原则仅适⽤于债权请求权,但是以下五类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①⽀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②兑换国债、⾦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未授权给⾃然⼈、法⼈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⑤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

记忆⼜诀:“存、券、资、国、救(救命钱)”(2)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④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居住权1、含义: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2、设⽴:书⾯形式订⽴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登记时设⽴。

3、权利内容:(1)居住权⽆偿设⽴;(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约除外。

4、消灭:居住权期间届满,或居住权⼈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

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三、超级抵押权1、⽴法【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超级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超级记忆法】《民法》——十歌汇总

【超级记忆法】《民法》——十歌汇总

【超级记忆法】《民法》——十歌汇总【超级记忆法】《民法》——十歌汇总!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典背诵口诀范文

民法典背诵口诀范文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精神性人格权5类)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讲解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讲解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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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注意事项:1.民事行为并非成立时即生效。

、 2.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3.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记住这几种,以后就不会混了,只有这五种: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处分行为,赠与行为,奖励和获得报酬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位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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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事实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08年51题卷三
A项,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

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B项,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是以身份、财产关系变动来区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

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

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

C项: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权利的形成是否要经过义务人的履行才可实现。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

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算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

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该受领行为是事实行为,因此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

三、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都需登记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协商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需通知债务人)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转让,受让人一并取得从权利)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也一并转让)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互付债权债务的可以相互抵消)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的需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抗辩权也一并转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转让,受让人一并取得从权利)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债务转让需登记。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对于债权债务转让的共同点:1、从权利一并转让,专属自身权利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让。

3、都需登记。

四、合同相对性理论:
根据民法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除合同意味着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对方对解除提有异议的,可以经仲裁机构和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于解除合同的规则性规定:1、对于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该权利消灭。

未约定解除权的,在合理期限内经双方当事人催告,未提出解除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3、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不影响清理和结算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关于经济往来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合同条款。

5、互付债权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性质相同可以通知对方抵消,品质种类不同的,可以协商抵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提存的规则性规定:1、对于不适宜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2、提存后债务人应通知债权人。

3、提存后,风险、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自5年内不领取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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