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背诵版
民法典背诵口诀

民法典背诵口诀
人格权、财产权,人民法院实施,
法律权利、法律行为,自愿原则要贯彻。
二、物权
不动产、动产,拥有权要有;
抵押权、质权,优先顺序定;
典当权、留置权,抵抗权也必须明。
三、合同
自由订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是核心;
民事交易、合同约定,法律保障要具备。
四、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责任要承担;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要依据。
五、婚姻家庭
结婚自由、夫妻平等,父母子女互敬互爱;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尊重意愿,公正公平。
六、继承
遗产继承、遗嘱执行,近亲属优先权;
遗产管理、遗产分割,遵循法律,公正明白。
七、侵害人身权益罪行
侵害生命、身体、自由,刑事责任要追究;侵害财产、名誉、隐私,民事责任也要承担。
八、监护与被监护人
监护义务、被监护人权利,法律保障要维护;监护关系、监护方式,尊重利益,关注需求。
以上为民法典背诵口诀,希望能帮助大家记忆。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民法 背 诵 版

⺠法背诵版第⼀考区⺠事主体1.⼀句话背诵考点(21132):就⽆和限制⾏为能⼒⼈⽽⾔,⽆论其⽣前抑或死后,⽆论其本⼈抑或近亲属,均不得捐献⽆和限制⾏为能⼒⼈的器官。
(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点)2.⼀句话背诵考点(21133):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也是有效的。
即使该法定代表⼈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2):社团法⼈可营利可公益,基⾦会法⼈和⺠办⾮企业单位都是⾮营利的4.⼀句话背诵考点(21332):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但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担⺠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承担。
受托⼈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5.⼀句话背诵考点(21431):甲致⼄死亡且⼄⽆继承⼈的,甲的赔偿义务不消灭,该笔赔偿⾦归国家。
6.⼀句话背诵考点(21433):任何⼈⾮经他⼈同意,不得对他⼈课以义务。
法定代表⼈的签字为公司⾏为。
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也规定有义务,则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效。
7.⼀句话背诵考点(21531):财团法⼈的⼈格独⽴于其出资⼈,出资⼈⽆权⼲涉财团法⼈的内部事务。
8.⼀句话背诵考点(216366):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事权利能⼒。
活体胎⼉有应继份,出⽣时为死体⾃始⽆权利。
第⼆考区⺠事权利与⺠事法律关系1.⼀句话背诵考点(2113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来迫使相对⼈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利⽤其优势或者经验与另⼀⽅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句话背诵考点(211358):甲出让他⼈股权的合同不因⽆处分权⽽⽆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3):重⼤误解的前提是双⽅合意的合同,处分他⼈财产的遗嘱⽆效,误把他⼈之物当作⾃⼰的物使⽤消费的构成侵权⽽⾮重⼤误解。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旳一种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旳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旳经典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23年旳《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23年生效旳《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旳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旳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旳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旳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财产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是平等旳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旳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旳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旳、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旳享有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旳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旳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b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发展c维护正常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旳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旳民法旳主线规则,是民法立法旳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合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旳基本准则。
8.民法旳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旳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旳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承担义务c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旳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旳意志充足体现自己旳意愿,按照自己旳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十歌口决超强记忆

民法十歌口诀超强记忆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学背诵篇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背诵口诀范文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精神性人格权5类)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背诵版】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一、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绝对事件②事件相对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表示行为意思通知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③行为情感表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一)支配权1.定义。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
《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1.定义。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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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背诵版-(民法学)民法学, 硕士, 法律, 背诵-民法学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
3.变更: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入伙无效,入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有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三种形式,退伙人对其退伙期间合伙所负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
4.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享有所有权;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进行。
5.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负责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6.债务清偿: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所得盈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人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则是按份责任;清偿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以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也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中的应有份额,这是为了稳定合伙关系④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出资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此处与民法通则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对其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法人的范围:法人是能独立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所以法人的组织体不需要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能独立存在,因此,在组织上必须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诸如工厂的车间,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母公司的子公司属于法人;2.法人的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的机关无须专门授权,就能形成、表示或实现法人的意志。
3.法人财产与责任: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发起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本身的责任是无限责任,法人负有以自己所有的或管理经营的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所以?法人负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应当把法人本身的财产与法人成员投资的财产以及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开来。
4.非法人组织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等。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特点: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以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该民事行为无效;2.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时不能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3.意定性:条件是当事人依照自己意志选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不属于条件4.合法性: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条件违背法律的,该民事行为无效5.目的性: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符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终止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特点:1.未来性:期限应当是将来确定发生的2.意定性: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期限不属于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3.目的性: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和终止的。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本质违法性,确定无效性,自始无效性。
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2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行为人如果没误解就不会为该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民事行为中欺诈的构成: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④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民事行为中胁迫的构成: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胁迫行为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5.民事行为中乘人之危的构成: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④危难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的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这只适用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第三人利益时)代理:1.概念: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属于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应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不适用代理3. 代理权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而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依据授权人的独立意思表示就取得代理权4.代理权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④代理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6.转委托:1概念: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和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2转委托法律规则:转委托的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擅自转委托,没有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没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都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能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3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催告权为1个月,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仅有善意第三人有撤消的权利④代理中的连带责任:⒈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⒉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⒊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⒋委托授权书不明的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⒌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⑤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构成要件为: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无过错;后果: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⑥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⒉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至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⒋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事项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以后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诉讼时效以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