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合集下载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希望能够为他辩护并解释他的行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一位勤勉尽责、品行端正的人。

他在工作中一直以来都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指导,对待公款一直保持着极高的谨慎态度。

然而,正是因为他对公款的重视,他才会陷入现在的困境。

被告人XXX的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

在他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欠款。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被告人XXX选择了挪用公款来暂时填补资金缺口。

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初衷。

他曾多次向公司高层提出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但都未能得到重视和采纳。

在他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才做出了这个决定。

他心存侥幸,希望能够在公司度过难关后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相反,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牺牲。

如果没有他的挪用行为,公司可能早已倒闭,员工和供应商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此,我要提请法庭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被告人XXX的个人品行和职业道德一直是良好的,他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也一直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认可。

其次,他的挪用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

最后,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的判决能够从轻处理,不予刑事处罚。

我建议法庭可以考虑对他进行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刑事处罚形式的处理,以便让他有机会改正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

2.2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2.2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二)不具有主观故意。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与何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中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体到挪用公款罪的共同故意则要求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并不构成共同故意。在本案中只有 刘某某明知是何某某非法获取公款为个人谋利,仍唆使、帮助其挪用,才构成共同故意。
第一,刘某某并不明知何某某是非法获取公款的行为。因为虽然该款是土地补偿款,但是根据事实情况无法得知 何某某是非法获取的。何某某为五一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这笔款项在何某某的管理之下是通常情况下是合法、合理的。并且在购买基金之前,何某某已经将该款存入建行个人存折,存款与购买基金同是营利行为,存入建行时 何某某已经非法获取了,并不是在购买基金时获取的,获取的时间点在刘某某认识何某某之前,所以公诉机关把何某某之前非法获取的行为让刘某某来承担责任是违背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何某某将个人在建行存款存入中行并购买基金的行为并未告诉五一村村委会成员和其他村民,刘某某对这一行为并不知晓, 何某某也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刘某某;也不能推定刘某某对这一行为应当知道,所以刘某某认为何某某使用资金购买基金的行为代表集体行为的观点符合事实情况,同时也证明了 刘某某在推荐理财产品时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次,该款项不属于五一村的土地补偿款,而是属于韦庄等村民小组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该款项只是因为村民之间意见不一致暂未领取由 何某某保管的私人资金。再次,起诉书中指控的挪用金额662万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何某某存在中行个人存折的资金不超过270万,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活期存折上最多不超过244万元,截止到 何某某2010年5月案发时,所有补偿款均已发放到村民手中,公诉机关累加的数字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一点何某某将红利据为己并不是事前策划的结果,也不是 刘某某事前教唆的。
综上所叙,起诉书中认定刘某某唆使被告人何某某将五一村在中行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用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与事实不符,其认定2008年12月至2010年2月, 刘某某安排银行工作人员用五一村在中行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为何某某多次认购理财产品也与事实不符。本案的真实情况是2008年1月2日何某某将五一村的700万土地补偿款从五一村在建设银行集体账户转存到其个人在建行的个人存折上,之所以转个人账户上是因为建行工作人员考虑银行业务,要求将公款私存的。2008年1月28日将其中180万转入中行 何某某个人的存折,2009年2月将90万元转入中行的个人存折,刘某某为完成中行营业部的基金代理任务,推荐何某某购买基金,在这过程中仅仅行使了一个中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尽心的推荐、说明;并未唆使其购买基金为个人谋利,也没有在该行为中协助 何某某购买基金为个人营利,至于后来何某某取出红利并侵占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刘某某并未知晓。整个过程刘某某的推荐行为与教唆、协助及后来侵占红利没有任何关系。 刘某某安排银行工作人员为何某某服务,只是正常的业务服务,并没有协助进行其他行为,工作人员的对何某某购买基金的帮助和其他人员购买基金的帮助并无不同, 刘某某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每个中行工作人员机械的工作程序,是每次基金业务办理的必经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刘某某像往常推荐基金一样,告知购买前应与枞阳支行签订的书面理财产品协议书,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的意见和观点只供参考,购买与否,由 何某某决定。这个过程并没有策划和协助行为的出现。况且,何某某最后提取红利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刘某某并不知晓,也未予以协助。通过何某某的交代可以看出, 何某某在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时,并不知道理财产品一定会获利,其关心的只是资金的安全性,并没有考虑到为自己获利的问题,刘某某在推荐时也只是说明了产品的安全性,没教唆 何某某为个人获利而去购买的意思表示。何某某在回答法庭询问时明确说到刘某某只是要他帮忙完成基金的任务,没有教他为个人谋取私利。私利。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与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利用其任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公款借给被告人某某做生意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详见附件一:词语解释)行为。

本案中某某是借款的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追究使用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使用人有参与挪用的行为。

但被告人某某的多次笔录以及在本庭中的供述都能一致地证实某某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借多少钱。

至于是否借,从哪个帐上出钱以及财务上怎么作手续,等等,均没有具体的策划或指使。

故此,辩护人认为某某打电话以及电话中所表达的内容均不能认定为指使或共谋策划,不应构成挪用行为的共犯。

所以,起诉书指控的某某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二、起诉书认定某某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是依附于王某某,但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挪用公款罪(详见附件二:法律法规)。

根据该款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务(职务)性。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具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或者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与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利用其任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公款借给被告人某某做生意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详见附件一:词语解释)行为。

本案中某某是借款的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追究使用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使用人有参与挪用的行为。

但被告人某某的多次笔录以及在本庭中的供述都能一致地证实某某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借多少钱。

至于是否借,从哪个帐上出钱以及财务上怎么作手续,等等,均没有具体的策划或指使。

故此,辩护人认为某某打电话以及电话中所表达的内容均不能认定为指使或共谋策划,不应构成挪用行为的共犯。

所以,起诉书指控的某某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二、起诉书认定某某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是依附于王某某,但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挪用公款罪(详见附件二:法律法规)。

根据该款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务(职务)性。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具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或者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是指在刑辩律师为被告人进行的没有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不管是怎样的犯罪都可能进行无罪辩护。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

张XX挪用公款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XX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

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不存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和其他自然人使用情形。

起诉书指控人:“被告将从法院领取的人民币363.7万元支票擅自入到张全喜个人使用的北京朝阳区亚华技工贸公司账户上,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张全喜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

1、中广建投资的对方是亚华公司,不是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根据检察卷宗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亚华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属于单位,不属于自然人。

中广建公司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间发生的投资行为,是两个企业法人单位间的经济往来。

被告人作为中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长期合作关系与该公司发生的投资行为,不是与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喜彪公司的企业性质与被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关,不能以喜彪洁具公司是张全喜私人企业,张全喜将中广建公司投资款用于喜彪洁具公司,就推定被告人将公款供张全喜个人进行经营活动。

使用人挪用公款共犯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使用人挪用公款共犯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Mistakes occur in the details, and success depends on the system.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使用人挪用公款共犯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导读:挪用公款案件当中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挪用公款案件当中的共犯的话,并且确认是从犯,那对于辩护人来说,从犯就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了解过案情后,还可以有其他的辩护理由的。

一、使用人挪用公款共犯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辩护人范围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刘兴飞、龙艳茵挪用公款案刘兴飞一审辩护词

刘兴飞、龙艳茵挪用公款案刘兴飞一审辩护词
1990
指控 的 主 刘 兴 飞在

求填写好 贷款 3 0 万元 的借 据 之 后 填好 三 张支领 凭条
,
刘兴 飞
,
要 事实是
到 曲江路 储 蓄所办理 了 3 0 万 元 贷款手续 并

5
月至

,
1

,
分 别偿还 了 邓 庆 珍 承 包
。 、
任 荆 州镇 信 用 社 主 任 期 间 门

先 后 批 准邓 庆珍 东
辫护 词集 粹

刘兴 飞
龙艳茵 挪 用公 款案 刘 兴 飞 一 审辩护 词
案情简介
刘兴飞
,
组 织 的对该 社信 贷进行 清理 时
,
怕 有损 自己
的声 誉
,
,
找被 告龙艳 茵
,
要求 以 荆 南 毛 纺 织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江 陵县支 行

厂 的名 义 贷 款 3 0
,
万 元 以 掩 盖 邓庆 珍 承 包 的
。 ,
指 派我担
:

,
起 诉 书认 定

邓庆 珍 的原贷 款


概念含
根 据本案 的 基 本 事实 及
19 90
糊 不清
客观 事实是 邓 庆 珍承包 的 江陵 塑 料
,
辩 护 人 的职 责

现 提 出如下 几点意 见
,
二 厂 电机 门市 部的 贷款
4
一 起诉 书指控 被告 刘兴 飞
1
,


第三
业执 照
, “ ”

企 业 法 人 的法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在被告人上述的家庭困境下,在被告面对要么挪用单位资金为妹妹垫付学费,要么其十几岁的妹妹就要失学,对于一个没有住房的家庭来说,其失学之后的妹妹无家可回,也许外出打工,在某一个快餐店里,用嫩稚的小手,小心翼翼地揣着满满的一碗热汤走向顾客……十几岁开始就这样永远地告别了书本,告别了知识。如果那样,本案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受不到惩罚了,但其心灵的折磨也许是更沉重。当然,这也不是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挪用资金一案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清楚,但本案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从本案实际出发,全面考察被告人挪用资金的上述具体情节,将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面对的法与情的冲撞,面对的家庭基本生存需要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困境,与那些挪用资金供个人挥霍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体现出法律的公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第二个用途是借给了其顶头上司。被告人如果不借给其顶头上司,也就是得罪了其顶头上司,就面临失业的危险,就意味着可能丢掉饭碗,就意味着可能再也筹集不到他的妹妹下一学期的学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敢不借吗?当然不敢。不只不敢不借,并且借出去钱连借条都不敢要!所以,被告人挪用资金借给顶头上司也是被迫的,是被动的。当然,这也不是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卫安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卫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陈卫安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在受理案件后,我们研究了广东省**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述的犯罪经过,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卫安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卫安与其他两被告人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曾受当地政府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里的公务仅指国家事务而不包括集体事务。

国家事务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职能而进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既可能是国家事务也可能是集体事务:
(1)但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诸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所列举的事务时,属于从事国家事务。

因为这些事务属于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只是由于乡镇政府没有精力和条件单独完成这些工作,往往需要村基层组织予以协助。

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从事这些工作时就承担了乡镇基层政府的部分职责,属于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当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集体事务时,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意义上的从事公务,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公共管理职权的人员,而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具有公共管理职权。

村委会等村组织工作人员有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依法任命,村委会等村组织工作人员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从其产生、任命、管理和实际承担的职责来看,若对村委会等村组织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既与其实际享有的职权不符,也与其实际享有的待遇不相符,权利义务不对等。

本案中被告人陈卫安应属于第二种从事集体事务的情形,因为被告人陈卫安与其他两名被告人在相应的征地工作完成时,代表村集体领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起,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补偿款项也在此刻转化为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

因此,被告人陈卫安的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其所管理的只是村民的征地补偿款项的集体事务,而非国家事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行为应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二、本案被告人陈卫安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