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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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3.张某的供述与师某的供述相矛盾。师某在2015年3月13日交代,其在2015年3月的5、6日的下午给何某汇款 13000元。
事实上,何某的农行卡在2015年3月份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录。
首先,要买毒品的时间不一致。张某在供述中交代的给何某汇款的时间与师某给何某汇款的明显时间不一致。张 某供述第一次购买时2015年1月份,而师某供述的时间是2015年的3月5、6日。
即使何某帮张某代购毒品,证明何某是否牟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 不具有牟利的行为。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牟利,何某的行为也只能属于非法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通常被视为一种状态犯,一般情况下,只有对被告人实际持有的毒品才能认定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本案中,张某购买的200克冰毒去向不明,属于已经灭失的毒品,不应计入张某非法持有毒品 的数量,相应,对被告人何某也不应当定罪。
二、起诉书认定2015年3月12日何某贩卖给张某494.5克甲基苯丙胺定性错误,何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 毒品罪。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其为张某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从重牟利的,不能认定为贩卖毒 品。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 量最低标准,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 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 事责任。
4.何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何某不以牟利为目的,认为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所代购的 毒品数量超过刑法346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

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案件辩护词毒品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

作为本案袁XX的辩护律师,已经注意到,控方对被告人刘XX进行了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罪的有罪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袁XX。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2003年5月13日,凌晨6时袁XX在岳阳车站出站口被值勤民警抓获,袁XX携带毒品是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小项的第四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人已跑了,袁XX被利用了,已经暨成事实,运输了毒品。

8月20日,我在长铁公安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袁XX,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问:”你到广州只说是去玩,知道是运毒品吗?”答:”不知道,知道的话我就不会去,我当时不知,问蔡X是毒品吗?”蔡X说不可能,你带回去是一千元钱,莫管莫问,去时有蔡X和田X,回时是我们三个人。

而起诉书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

本辩护人认为有不妥之处。

说明袁XX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是过失犯罪,而是被利用了,到岳阳后,要他带毒品的二人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只有对案情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才能正确的认定犯罪性质,必须搞清楚被告人是不是主观故意犯罪,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不是故意犯罪的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请审判长,和法院能考虑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谢谢。

辩护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圆2003年8月26日。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安徽合肥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

安徽合肥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

合肥知名刑辩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下文所涉案件当事人的人名均为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邓国敏律师作为被告人林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在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的调查和质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持有异议。

此外,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认定。

一、关于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为1992、84405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460克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人林某在抓获后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2015年6月25日期间共被进行了8次讯问,每次的口供都稳定、一致,其均表示案发前分五次从被告人彭填焱处购买了1992、84405克冰毒,并卖给了汪某娣、王某媛、朱某挺、阮某生、吕某东等人。

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是吻合的,也与公安机关查证的其他客观证据相统一。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媛、朱某挺共计460克的犯罪情况,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现有材料,认定被告人林某贩卖460克毒品的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王某媛、朱某挺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9日对被告人林某补充讯问获得的口供。

公安机关是从同案犯王某媛、朱某挺的供述推出被告人林某存在尚未交代的犯罪事实,并对其进行了补充讯问。

综合全案被告人林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林某在公安机关的8次讯问过程中,始终认罪态度良好,不仅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查获的犯罪事实,还真实客观地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查证的犯罪事实。

在前8次讯问中,林某均未提到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媛、朱某挺共计460克的情况,在2015年11月19日的补充讯问中突然交代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其中是否存在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不得而知。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依法接受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家厚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被告人刘家厚二审的辩护人。

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时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家厚贩卖甲基本丙530克;在抓获刘家厚时虽没有现场收缴毒品,但双方在贩卖毒品中均未对毒品成分和成分提出异议,本案不具备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此认定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认定错误。

1 对被告人刘家厚贩卖毒品罪认定毒品是甲基本丙胺无证据证实,无实物或对比实物的科学鉴定报告,完全是凭侦查机关主观臆断推测的。

2 侦查机关完全具有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

原判决依据贺小秋的供词确定被告人刘家厚在贺小秋处购买了“冰毒”,而贺小秋抓获时侦查机关收缴了贺小秋10公斤冰毒(见贺小秋供词)。

由此推定侦查机关完全有条件要求刘家厚对已购买的冰毒以收缴的冰毒为参照物,进行指认、辨认是否相同或相似,从而对实物提取鉴定。

但这基本侦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没有进行,其原因何在?所以原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错误。

3在抓获刘家厚时没有现场收缴毒品,虽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对贩卖毒品中均未对毒品成分和成分提出异议,而推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对毒品成分认可,原审判决认定不正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取证据过程中同时应当收集、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原判决认定“在抓获刘家厚时虽没有现场收缴毒品,但双方在贩卖毒品中均未对毒品成分和成分提出异议,本案不具备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下、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其认定有悖于法律的规定规定。

4 对于530克甲基本丙胺数量认定、判决的依据系证人供词,但供词相付矛盾、证据不确定,不能推定其唯一性。

原判决依据的主要供词(1)原判决依据贺小秋供词“问:这四条货卖到哪里去了?答都卖给了翟雪玲,但我从翟雪玲借了两百克卖给了浏阳的“洋老别”,另外这次货不好比较湿,吹干了少了几百克;价格四十”。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王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予以变更,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现就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认定问题和本案的定罪量刑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由于具体的毒品犯罪过程的运输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和持有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在实践是比较难分辨的,因此,辩护人在此作一具体的论述。

一、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主犯和从犯的共同犯罪关系。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主犯王X的。

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是从犯。

根据起诉书的以上认定和本案的证据证实,本案两被告不具有其他以往毒品共同犯罪中出现的可能因为不同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需要区分为不同的毒品犯罪罪名。

既本案的罪名因本案两被告的犯罪主、客观方面是一致的,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的。

二、本案第二被告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是单独的毒品犯罪行为,还是与本案第一被告王X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1、本案第二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犯罪的主观研方面。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王XX是从犯的认定。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在主、客观两个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定性。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是没有独立的主犯的地位,其本人也供认:“我也仅仅是帮帮忙,到略阳就下了,就同意帮他带了。

”因此他在目的上,只是协助本案第一被告完成第一被告犯罪的部分过程,其本人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另一个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xxx对明知xxx 和曹xxx 贩卖毒品一事不持异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 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

另外,本案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之处。

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量刑方面来看,xxx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属从犯本案中,虽然xxx知道贩卖毒品一事,但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庭审对三被告人的发问,可知贩卖犯罪行动方案的策划(包括毒品来源、毒品接洽地点、毒品价格及数量)xxx 都不知道,非法获利所得也不归xxx 所有,所以xxx 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其是为了吸食毒品才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从犯,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 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当庭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以及辩护人会见中,xxx 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好。

为了不让毒品危害社会,还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抓获给xxx 赊销毒品的上线,其悔罪表现明显。

庭审中,xxx 对知道xxx 给曹xxx 卖毒品的基本事实一直都是认可的,只是对于毒品的交易细节、价格、数量不知情,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并无反复的情况。

所以,其当庭认罪这个量刑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3、本案是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首先,本案属于犯意引诱。

本案中,一开始曹xxx 、xxx 、xxx都没有犯意,举报人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控制和安排下,积极引诱曹xxx贩卖毒品,曹xxx 又联系xxx 买毒品,最后才有了本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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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 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 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 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 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下,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标准。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第三,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会牢牢记住此次的教训,改过自新;同时被告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差,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两位辩护人也发现被告人走路时不能直腰,脸色苍白,身体状况很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依据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赢了网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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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5日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提供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从上面内容可知,该份辩护词是一份罪轻辩护词,它主要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着手。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来电咨询我们赢了网,我们将尽快为您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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