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告人年龄较小,对法律的认知不够,系初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完毕
谢谢!
辩护人: 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月___日
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有关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受被告人严某某的委托,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李辉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复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一、辩护人对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犯罪金额,我们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从汉中市购买152条软中华、31条南京、35条南京(雨花石)、571条兰州(硬精品)。
其中,除571条兰州(硬精品)属严某海自用外,其余218条129900元属严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及金额。
根据侦查机关笔录,在该129900元涉案金额中,有张某某的40000元借款,准备以软中华折抵后将香烟交由李某某出售;另有陈某某曾给付被告人现金30000元,要求捎带软中华。
对这两笔现金所涉香烟,尽管最终目的是用于销售,但由于当时严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的交易价格就是进购价格,不存在牟利目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在指控的涉案金额中应当对这两笔或者至少应当对涉及陈某某的这一笔作相应的扣除。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严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在本案件中,被告人严某某并无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且所有的涉案卷烟被办案机关当场予以扣押,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恳请法庭注意这一情节。
(二)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前既无案底亦无前科,足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容易改造。
因此,恳请法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严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当庭认罪,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故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所谓的⾮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我国是被法律禁⽌的,违者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个罪名的辩护词的模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实中,此罪被称为“⼝袋罪”,很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法经营”⾏为都被列⼊此罪中。
不过,在众多的⾮法经营中,最常见的是⾮法经营国家专卖的卷烟、烤烟的⾏为。
笔者也曾担任了多起这种案件的辩护。
在此介绍的被告⼈宾某涉嫌⾮法经营案便是其中之⼀。
此案案情复杂,涉及⼈员众多,笔者是⼆审诉讼时才参与的,当事⼈宾某⼀审便已认罪,⼆审上诉也仅只是认为量刑偏重,笔者经同家属反复协商,也是采取有罪⼀审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
笔者始终坚持⼀个观点,律师辩护既得抓住重点要点,⼜要能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合议庭能够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特别是不开庭只是以书⾯审理的⼆审案件更应如此。
胡常明律师辩护的该案虽然最终没有获得判处缓刑结果,不过,⼆审法院已经部分采纳的律师意见,最终进⾏了改判,重新对上诉⼈进⾏量刑,在⼀审判决基础上减少了三年刑期。
附辩护词如下:【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宾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常明律师担任其⼆审辩护⼈,参与本案的⼆审诉讼。
辩护⼈对本案的定性⽆异议,现结合案件实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涉案⼈员众多,相关关系稍显复杂。
⼀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为实现各⾃不同的犯罪⽬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体系”。
那么到底是怎样⼀个“犯罪体系”呢?通过纵观⼀审检察机关指控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的认定与检察院指控的⼀模⼀样,甚⾄⼀字不差),简单地说⼤概就是如下这样⼀个“公式”:7⼈(在烟草公司⼯作的员⼯)卖卷烟给宾某等2⼈,此2⼈⼜通过中转(其中2⼈贮藏4⼈运输),再卖给2⼈(刘某梅、刘某滔)。
过程就是这样。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doc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北京长安(上海 )律师事务所的丁俊涛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唐 ** 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是2014 年 12 月 5 日,逮捕的时间是2015 年的 1 月 9 日,我是 1 月 28 日介入的这个案子 ,即便介入案件比较晚 ,我依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询问的家属 ,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第一时间查阅了所以的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 ,辩护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 ,发表以下五个方面的粗浅辩护意见 ,供合议庭参考 ,今天也庭审直播 ,原因是此案比较有代表性 ,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 ,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 ,这个罪名没有异议 ,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 ,从证据角度分析 ,有重大异议。
1、关于罪名的问题 ,2014 年 9 月 9 日被害人单位的法务部人员邱某报案,公安机关9月10 日刑事立案 ,立案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到 2015 年 1 月 9 日徐汇区检察院下发批捕决定书的时候 ,罪名改成了非法经营罪。
对于外挂相关犯罪来说,我见过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但是从刑法牵连犯角度分析,以非法经营者以重罪定罪处罚,也符合刑法原理,所以辩护人就简单带过该问题。
2、本案的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缺陷。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 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 ,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淘宝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意见,但是这两份证据存在重大错误。
根据起诉书现实,被告人在网店旋风网络联盟销售涉案产品的起始日期应该是 :2013 年 6 月到 2014 年 12 月 4 日 ,卷宗三的淘宝交易明细仅仅有2014 年一整年的交易明细 ,缺少 2013 年 6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的淘宝交易明细,因为 2014 的交易明细被告人进行了确认 ;关于上海 ** 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也因为检材来源的不合法,从而在错误的检材基础上得出了完全错误的鉴定意见。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情简介黄某因无证从货物道路运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律师、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辩护人。
郭怀军、蔡晓波律师在研究本案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后检察机关采纳了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意见尊敬的检察官同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我们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官同志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被告人无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本案中之所以拟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认为何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理解“其他” 二字是被告人黄某某罪与非罪的关键。
(2)从字面意义上看,“其他”二字的含义是指:不是先提到的或早已明白的。
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是指:不是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中提到的非法经营行为。
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到的“其他”是指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
那么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是什么呢?有权机关就此作出了大量的解释(也只有有权机关才能够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解释),其具体涉及非法经营烟草、盐、电信等行为,但并未涉及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因此,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认为无证经营道路运输的行为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观点,是对“其他”二字的错误解释所致。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xx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人,接收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系非法经营罪未遂。
尽管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会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其目的却在于获取非法利益。
可以说,获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真实属性。
虽然我国刑法条文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罪以谋利(或营利)为目的,但在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认定中,应该要考虑行为人的营利目的。
而要获取非法利益,就必须要发生商品流通和交易。
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买卖行为,或者是为买卖所作的准备行为,只有到实际出售并且行为完成方产生社会危害结果。
比如储存行为,必然是为了出卖而暂时储存,不可能是没有任何目的的储存,也不可能就以储存为最终目的,如果仅仅以储存为目的,其与收藏行为无异,显然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任何破坏。
因此可以说,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通过买卖而获利的行为。
通过买卖来获利,显然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情形,但该条并未规定在非法经营行为中具有买进、运输、卖出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xx购进烟花爆竹,在卸货时被查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xx的妻子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虽然被告人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没有任何许可证而从事烟花爆竹买卖,和无证从事烟花爆竹买卖是有所区别的。
三、被告人xx购买的烟花爆竹经过鉴定,均为合格产品,且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变卖处理,未进入流通领域,被告人没有违法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最新整理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范

最新整理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xxx长安(xxx)律师事务所的丁俊涛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是 12月5日,逮捕的时间是的1月9日,我是1月28日介入的这个案子,即便介入案件比较晚,我依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询问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第一时间查阅了所以的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辩护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发表以下五个方面的粗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今天也庭审直播,原因是此案比较有代表性,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从证据角度分析,有重大异议。
1、关于罪名的问题, 9月9日被害人单位的法务部人员邱某报案,公安机关9月10日刑事立案,立案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到 1月9日xxx 检察院下发批捕决定书的时候,罪名改成了非法经营罪。
对于外挂相关犯罪来说,我见过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但是从刑法牵连犯角度分析,以非法经营者以重罪定罪处罚,也符合刑法原理,所以辩护人就简单带过该问题。
2、本案的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缺陷。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淘宝交易明细、xxx 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意见,但是这两份证据存在重大错误。
根据起诉书现实,被告人在网店旋风网络联盟销售涉案产品的起始日期应该是: 6月到 12月4日,卷宗三的淘宝交易明细仅仅有一整年的交易明细,缺少 6月1日到12月31日的淘宝交易明细,因为的交易明细被告人进行了确认;关于xxx**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也因为检材的不合法,从而在错误的检材基础上得出了完全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刑法里面所谓的主观恶性是指行为人对所做行为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判断标准有三个:道德伦理性、政治否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来衡量。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审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于指控我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罪名,我将针对控诉中所列举的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试图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首先,对于起诉中所列的担忧:非法经营。
我要着重强调,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从事任何非法的经营活动。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实守法的态度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并尽全力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我们将针对起诉中所提及的关键证据进行逐一反驳。
1. 营业执照控方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显示了我的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然而,我们已经调查并了解到,这是由于一次行政错误所导致的录入错误。
我们已联系了相关机构,他们已经意识到并同意更正这一错误。
因此,这个证据应该被视为无效。
2. 财务记录控方所提供的财务记录显示了我的当事人从事的交易涉及非法商品或非法经营。
然而,这些记录并未进行有效的审计,并且无法证明这些交易确实与非法经营有关。
此外,我们还调查发现,控方所使用的财务记录可能来自一位不法分子的操作,旨在冒名顶替我的当事人。
因此,这些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
3. 员工证词控方提供了某些员工的证词,声称他们目睹了我的当事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然而,这些证词缺乏客观的证据支持,并且与其他相关证词产生了矛盾。
我们将通过证人询问和调查,提供更多信息以消除这些证词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仔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并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
我们相信,在细致调查和证据审查之后,事实真相将会得以明了。
我们将尽全力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确保正义的实现。
最后,请允许我对法庭表达我对整个法庭程序的尊重,同时希望各位评审官能够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审查这一案件,谢谢。
无关的话不再赘述,敬请评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丁俊涛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逮捕的时间是2015年的1月9日,我是1月28日介入的这个案子,即便介入案件比较晚,我依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询问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第一时间查阅了所以的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辩护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发表以下五个方面的粗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今天也庭审直播,原因是此案比较有代表性,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从证据角度分析,有重大异议。
1、关于罪名的问题,2014年9月9日被害人单位的法务部人员邱某报案,公安机关9月10日刑事立案,立案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到2015年1月9日徐汇区检察院下发批捕决定书的时候,罪名改成了非法经营罪。
对于外挂相关犯罪来说,我见过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但是从刑法牵连犯角度分析,以非法经营者以重罪定罪处罚,也符合刑法原理,所以辩护人就简单带过该问题。
2、本案的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缺陷。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淘宝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意见,但是这两份证据存在重大错误。
根据起诉书现实,被告人在网店旋风网络联盟销售涉案产品的起始日期应该是:2013年6月到2014年12月4日,卷宗三的淘宝交易明细仅仅有2014年一整年的交易明细,缺少2013年6月1日到12月31日的淘宝交易明细,因为2014的交易明细被告人进行了确认;关于上海**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也因为检材来源的不合法,从而在错误的检材基础上得出了完全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刑法里面所谓的主观恶性是指行为人对所做行为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判断标准有三个:道德伦理性、政治否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来衡量。
综合被告人的小学学历,1991年1月8日出生,年龄小,他是再2013年6月在一个QQ 群里面,购买了别人针对**英雄传的外挂程序,在这个外挂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编程,研制了涉案的产品就是“**旋风辅助”外挂程序的,且被告人用一个店铺经营时间长达一年半,从未换过店铺,结合被告人笔录中多次强调当时不知道是犯罪,现在认识到错误了,认罪。
被告人的年龄学历层次,以及在店铺经营过程中的毫无反侦查意识,都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对涉案产品更多地是作为一个自主研发的合法的知识产品来对待的,他认识不到此款程序是破坏性程序,更认识不到这种经营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从其所犯的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从刑法上来说其期待可能性非常小,也就是说他既然不知道销售行为是犯罪行为,有何理由期待他洁身自好呢?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1、关于对非法经营罪的分析,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
第四款要与前三款危害性方面具有相当性。
这个法条的规定很明确,第(四)项目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必须与前三项具有相当性的要求。
第(一)项目的专营、专卖品一般是指酒类、烟草、黄金白银及其制品等;第(二)项目中的原产地证明和许可证批准文件等,是国家在涉外经贸合作者,为了适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要审核的重要文件,不仅关系着相关的对外原则,也关系着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性非同小可;第(三)项的保险、证券、期货,只是国家要重点保护金融领域,重要性毋庸多言。
此案中被害者单位是游戏运营商,游戏这种产品好听点讲算是一种文化产品,庸俗点讲就是一个娱乐消费品,这个领域国家对其更多地是进行管制而非保护,比如游戏的进口要经过新闻出版总署的许可、文化部门的批准,游戏的页面要进行防沉迷方面的设计等等。
本案非法经营所侵犯的行业其实与法条中前三项在行业领域的重要性方面根本不能同日而语。
2、这个案件的涉案产品被认定成破坏性程序,其实上海******鉴定中心的鉴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是他们鉴定中心内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辩护人认为换个角度考虑一下,这个**旋风辅助的外挂程序其实是一个知识产权产品,是一个智力成果。
我查了美国、俄罗斯、包括日本外挂程序本身就是合法的东西,外挂体现的问题就是游戏有漏洞,一些编程高手用外挂的方式弥补了漏洞,国外是鼓励的,因为这样可以促进科技的进步。
国内现在关于外挂程序是打击的,但是我也没有见过相关的规定,说卖这种外挂必须经过国家的某种许可,这个案件里面,外挂程序的使用方法是作用于玩家自己的电脑,是存储内存提高,他是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但是不存在同质竞争的关系,对于被害人单位来说,**英雄传这款游戏本身是不收费的游戏,买装备再收费,外挂的存在潜在角度来说影响了被害人单位的利益,但是构不成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因为游戏就是游戏,这个行业于非法经营罪中的前三款规定证券、保险、期货、现金支付结算、国家专营专卖品,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相关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做以下列举
1、被告人存在准坦白情节。
被告人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总共做过8分笔录,口供内容具有稳定性,对涉案外挂的制作、违法性、淘宝销售的事实、经营店铺的起止时限、套现银行卡等都进行了如实交代,只是因为作案时间跨度较长,交易有13764笔,对涉案总金额的估算有误差,但是被告人一直都是认可侦查机关委托的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报告的,虽然供述的金额与鉴定意见的金额有误差,这个是由可以解释得通的现实可能性的,所以被告人虽然不成立坦白,但是请求合议庭根据准坦白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2、退赃情节。
被告人2014年12月5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妻子第一时间来到了上海,与本案的被害人单位积极协商退赔事宜,总共退赔了11万元。
根据被告人的数份笔录及侦查机关的审查起诉意见书可以发现,被告人实际获利才8万元左右,退赃金额因为远超被告人的获利额。
退赃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院2014年1月1日《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赃情节可以再基准刑的基础上减20%左右。
3、刑事谅解。
在被告人妻子向被害人单位退回11万涉案赃款的当天,被害人单位就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给了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说明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单位造成的伤害程度进一步降低,社会危害性也降低。
4、当庭认罪。
本案适用的是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的的认罪既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从轻处罚。
五、量刑建议
本案的量刑,我想到了2010年最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总体的要求是应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从
严处罚的犯罪从类型的分为五种: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国家公务人员的贿赂犯罪、危及人身安全的恶性暴力犯罪。
对本案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经济相关的犯罪,更多的原则是通过财产刑的方式来平衡被告人的自由刑,这是一个大的指导原则,更多的不是同态复仇,是通过填平原则来解决本案中的问题,开庭前我刚看到一份判决书,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163万余元,判三缓三、罚金170万元,该判决就很好滴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被告人是2014年4月份刚刚结婚,父母都在家中务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较好,请求合议庭能坚持法理同时兼顾情理,能对被告人在最低基准刑上量刑,也起到刑事制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